一文看懂網絡安全審查新規

前言

2021630日,中國移動出行平臺滴滴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兩天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發布一則簡短的公告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照《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對滴滴出行實施網絡安全審查;為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防范風險擴大,審查期間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戶注冊。數日后,網信辦又發布一則公告,由于滴滴出行等APP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因此將滴滴出行等APP予以下架處理。

此后,某些品牌的汽車在行駛過程中采集相關數據可能導致的網絡安全隱患也引起相關部門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包括“國有云”在內的諸多與網絡安全相關的事件始終撩撥著國人的神經。

202112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議通過并經發改委等十余部門同意,公布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自2022215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0)》。相較于《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0)》,《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對應條文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0)

 

對應條文數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

 

1

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1

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2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2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前款規定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絡平臺運營者統稱為當事人

3

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3

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4

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4

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5

 

 

 

5

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5

 

 

 

5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6

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6

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者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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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7

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于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等;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8

當事人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于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者擬提交的首次公開募股(IPO)等上市申請文件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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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數據被竊取、泄露、毀損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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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帶來的相關對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者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上市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以及網絡信息安全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

13

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14

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9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15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16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了防范風險,當事人應當在審查期間按照網絡安全審查要求采取預防和消減風險的措施。

16

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用于審查以外的目的。

17

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對在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運營者當事人、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者用于審查以外的目的。

19

  運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20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20

 

 

 

 

 

20

本辦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云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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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重要通信產品、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云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21

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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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國家對數據安全審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結語

 

僅時隔一年多,《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0)》就迎來了重大修訂,我們理解,這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政府部門對數據安全合規監管的重視和決心。不過我們也發現,《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在具體操作層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特別審查程序不夠完善,一旦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如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與相關監管部門對審查結論建議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如何處理?對此,《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并未明確。又如,《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規定,違反該辦法的,應依照《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但該表述過于籠統,一旦數據運營者存在相關違法行為,有權機關該如何適用前述兩部法律予以懲戒?總體而言,網絡安全監管仍任重道遠,我們期待相關部門后續出臺相關的配套性規定,從而為數據運營者的網絡安全合規提供更為具體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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