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合伙經營個體戶,一合伙人已退伙,債權人能否起訴他要求承擔債務?

法律橋網友Yuhaha咨詢:我是一家個體戶,但實際是由兩個人合伙經營,有退伙協議。現在乙方已退伙,但乙方退伙之前,共欠貨款10萬,現在供貨商來付債但他說已退伙不認賬,我想叫他們(幾家供貨商)聯合起訴我迫使他歸還他欠的一半貨款。不知是否可行?謝謝了

上海古晶律師解答:要起訴,也是起訴你們兩個,光起訴你,怎么能要求那個人承擔法律責任。

Yuhaha再咨詢:第一,那么我請問如果我叫供應商聯合起訴我們(供應商已知我倆是合伙關系),這個辦法行不行;第二,如果他還不認帳怎么辦?

法律橋網友Rosafeng解答:你們成立的是個人合伙。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不限于合伙出資,還包括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都可成為償還債務的對象。《民通意見》第53條規定,合伙人在退伙后仍對其退伙前的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除非他不認法律的帳,否則必須清償。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我是一家個體戶,但實際是由兩個人合伙經營”這里首先需要分析這個企業的性質,根據通常的理解,大概是:這家企業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該個體工商戶是有兩個人合伙經營的。由于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作為投資者,而該投資者應當對其個體戶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目前,就幾家供應商提出的索賠問題,一般來說,應當是個體戶的名義對外欠債,這樣,應當由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投資者個人來承擔償還責任。該投資者只能用其全部財產來償還債務,不能提出只還一半;幾家供應商只能對登記的投資者進行起訴,不能同時起訴其他人。登記的投資者償還債務后,可以根據合伙協議向另外一個合伙人追償債務。另外一種情況,如果欠債不是以個體戶的名義欠債,而是以兩個合伙人的個人名義,則可以參考樓上Rosafeng的解答。

樓上Rosafeng說“你們成立的是個人合伙”,這個說法有待商榷,因為“個人合伙”包括沒有登記的合伙形式,也包括“個人合伙企業”這種企業形式。無論哪種形式,跟“個體工商戶”都有本質的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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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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