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進一步增強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土地供應政策,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我部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發布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基礎上,增補了相關內容?,F予以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的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四、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doc
2.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doc

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

一、乳制品加工項目
1. 乳制品加工項目:日處理原料乳能力200噸以上。
2. 新建和改(擴)建乳粉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必須達到下列規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河北、山西、山東、河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區、市)300噸及以上;
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等?。▍^)100噸及以上。
3. 新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必須達到下列規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河北、山西、山東、河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市)500噸及以上;
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等?。▍^)200噸及以上。
4. 改(擴)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必須達到下列規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河北、山西、山東、河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市)300噸及以上;
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等?。▍^)100噸及以上。
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第2、3、4項規定的準入規模限制。
二、煤炭項目
1. 新建、改擴建礦井不低于下列規模: 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120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市)15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9萬噸/年;其他地區30萬噸/年。
鑒于當前小煤礦數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尚未根本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十一五”期間一律暫停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的土地供應。
三、鋼鐵項目
1. 中低碳錳鐵、電爐金屬錳和中低微碳鉻鐵等精煉電爐項目:必須采用熱裝熱兌工藝,容量為3000KVA及以上。
2. 錳鐵高爐項目:容積為300立方米及以上。
3. 硅鈣合金和硅鈣鋇鋁合金電爐項目:容量為12500KVA及以上。
4. 硅鋁鐵合金電爐項目:容量為16500 KVA及以上。
四、有色金屬項目
1. 新建再生鉛項目:規模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
2. 新建再生鋁項目:規模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
3. 改造、擴建再生鋁項目 :規模必須在3萬噸/年以上。
4.多品種綜合鋁加工項目:生產能力必須達到10萬噸/年以上。
5.單一品種鋁加工項目生產能力必須達到下列規模:板帶材5萬噸/年、箔材3萬噸/年、擠壓材5萬噸/年。
6.新建電解錳項目:單條生產線(一臺變壓器)規模達到1萬噸/年;企業總的生產規模達到3萬噸/年。
五、建材項目
1. 新建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規模必須達到3萬噸/年及以上。
2.玻璃纖維代鉑坩堝法拉絲生產線:單絲直徑小于7微米的細紗,且產品質量和規格達到國際標準,生產規模必須達到2000噸/年及以上。
3.新建或改擴建平板玻璃生產線:熔窯規模應在500T/D以上(超薄線除外)。
六、多晶硅項目
1. 新建多晶硅項目:規模必須達到3000噸/年以上,占地面積6公頃/千噸以下。
七、紡織項目
1. 棉、麻、化纖、絲綢機織物印染項目:生產能力2000萬米/年及以上。
2. 毛機織物印染項目:生產能力200萬米/年及以上。
3. 針織或紗線印染項目:生產能力2000噸/年及以上。
八、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
1. 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門、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務院批準。
2.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須經國務院批準)。
3. 省直廳(局)級單位和市、縣級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4. 市、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九、商品住宅項目
1.宗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小城市(鎮)7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大城市20公頃。

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

一、鋼鐵項目
1.采用反射爐焙燒鉬精礦工藝或雖未采用反射爐焙燒鉬精礦工藝但未配備SO2回收裝置的鉬鐵生產線。
2.采用反射爐還原、煅燒紅礬納、鉻酐生產工藝的金屬鉻生產線。
二、建材項目
1. 原料不是特種成分的玻璃纖維生產線。
2.無堿、中堿玻璃球生產線。
三、機械制造項目
1. 新建風電裝備整機制造廠項目。
四、船舶制造項目
1. 新建船塢、船臺項目和現有造船企業船塢、船臺的擴建項目(2012年前)。
五、其他項目
1. 黨政機關(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培訓中心(基地)和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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