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版CDS及相關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新政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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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布了《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并針對《業務規則》所規定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以下簡稱“風險工具”)分別發布了四個配套的業務指引(以下簡稱“配套業務指引)。這是協會繼201010月發布《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以下簡稱“舊《業務指引》”)后,時隔六年之久再次出臺相關規則。我們留意到,《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系在舊《業務指引》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但《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在許多方面均對舊《業務指引》作出了重大突破,例如:新增了CDS[1]CLN[2]兩種風險工具,放寬了參與者準入限制并簡化相關備案流程,以及簡化憑證創設手續等。本文擬通過對《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和舊《業務指引》進行對比,從而提煉出《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的重點內容,以求對相關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提供幫助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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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增CDSCLN兩大風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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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的舊《業務指引》僅規定了兩種風險工具,即CRMA[3]CRMW[4]。而2016版的《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則新增了CDSCLN兩種風險工具。不僅如此,《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還擴大了已有的CRMACRMW兩大風險工具的標的債務范圍,即新增了“貸款”這一標的債務。《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中的四大風險工具歸納如下(呈斜體加粗部分為《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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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類型

參與主體

二級市場轉讓

標的對象

標的債務

CRMA

合約類

信用保護買賣雙方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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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的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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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貸款或其他類似債務

CRMW

憑證類

創設機構和憑證投資人

適用

CDS

合約類

信用保護買賣雙方

不適用

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5]

CLN

憑證類

創設機構和憑證投資人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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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放寬參與者準入限制并簡化相關備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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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業務指引》將參與者劃分為三類:非交易商、交易商和核心交易商。非交易商只能與核心交易商進行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風險工具交易;要成為交易商則須滿足一定條件并在協會秘書處備案;而要成為核心交易商,則須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經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經人民銀行備案。《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則將參與者劃分為兩類: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并且對參與者并無明確條件限制;但要求在開展風險工具業務前,需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并將其交易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6]送協會備案。舊《業務指引》和《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對參與者的不同規定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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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業務指引》

《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

參與者

1.? 非交易商

只能與核心交易商進行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風險工具交易。

1.? 一般交易商

1.1條件:無明確條件限制。

1.2范圍:非法人產品和其他非金融機構等。

1.3備案:在開展風險工具業務前,應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并將其風險工具交易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協會備案。

1.4交易:只能與核心交易商進行風險工具交易。

2.? 交易商

2.1條件:注冊資本/凈資本不少于8億元;3名及以上有經驗和相應業務資格的人員;近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完備的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衍生品交易內部操作規程;直接開展銀行間市場交易的系統和人員;能自我評估衍生品交易風險和定價能力,并能承諾孤單交易風險。

2.2備案:將上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協會秘書處備案。

2.3交易:可與所有交易商進行出于自身需求的風險工具交易。

2.? 核心交易商

2.1條件:無明確條件限制。

2.2范圍:金融機構、合格信用增進機構等。

2.3備案:在開展風險工具業務前,應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并將其風險工具交易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協會備案。

2.4交易:可與所有參與者進行風險工具交易。

3.? 核心交易商

3.1條件: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外匯市場做市商資格;注冊資本/凈資本不少于40億元;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2年及以上,有獨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部門,并配備5名及以上具有經驗和相應業務資格的人員;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并配備5名及以上風險管理人員;具有較強的金融衍生品定價估值能力,報價、交易活躍。

3.2備案:具備上述條件的交易商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協會秘書處,經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送人民銀行備案。

3.3交易:可與所有參與者進行風險工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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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簡化憑證創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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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創設由創設登記制度改為創設備案制度。舊《業務指引》對憑證創設實行登記制度,是否接受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登記由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專家會議(以下簡稱“專家會議”)決定。而《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則對憑證創設實行備案制度,取消專家會議,由創設機構自主創設憑證類風險工具,由協會秘書處對創設機構提交的該創設憑證的相關文件進行形式核對后給予備案。舊《業務指引》和《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對憑證創設制度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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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業務指引》

《業務規則》及配套業務指引

憑證創設制度

登記制

備案制

登記/備案主管部門

專家會議

最后編輯于:2018-10-14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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