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業法律動態(2020年第四季度/總第14期)

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外有谷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里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準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夸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 Chain)、云計算(Cloud)、大數據(Big Data)風起云涌,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積極介入TMT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了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一、技術


1.《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1號)

 

為激勵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國務院于2020年10月7日公布修訂后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共5章38條。此次《條例》修訂在提名制改革方面,落實了科技獎勵由“推薦制”調整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主要體現為改革報獎方式、強化提名責任。在評審機制改革方面,《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科技部與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完善和明確了評審標準、評審程序。在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方面,《條例》加強了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建立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強化科技獎勵的榮譽性。此外,《條例》加大了對科技獎勵的監督懲戒力度。

 

2.《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為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1日聯合發布《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對于《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相關稅務事項的執行予以明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集成電路企業稅收減免政策,包括: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此外,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互聯網

 

(一)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定

 

1.《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0月23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根據《辦法》,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辦法》還規定了相關網購商品的退貨程序,并進一步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反該辦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辦法》明確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等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等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辦法》還對“商品完好”的標準進行了規定,即: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2.《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市監廣[2020]175號)

 

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11月5日制定出臺《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了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相關主體,特別是網絡平臺和網絡直播者的法律責任。《意見》主要包括總體要求、壓實有關主體法律責任、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等四部分內容。《意見》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網絡平臺、商品經營者、網絡直播者等三大主體的責任進行了梳理,分層次進行責任劃分。此外,《意見》主要對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禁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禁止發布的商業廣告、規范廣告審查發布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同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意見》在公示有關資質、提供基本經營信息和網絡平臺提供技術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還列舉了目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電子商務違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等八大重點違法行為,并明確應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61號)

 

為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的安全與召回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12月28日發布《關于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

《公告》要求,發現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并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對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費品,不得再次銷售。此外,《公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采取多種措施實施動態監測,對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公開的缺陷消費品信息,應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費品繼續在網上銷售的程序。

 

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進一步規范網絡交易活動,市場監管總局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原工商總局令第60號)的基礎上起草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10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于2020年11月2日。

該《征求意見稿》明確《電子商務法》第十條所稱的“零星小額”是指網絡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征求意見稿》納入了直播帶貨等新型網絡交易形式,并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利用網絡直播開展的網絡交易活動提供回看功能。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二選一”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從平臺優勢地位、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權、自愿平等協商原則等角度,明確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系有關的事項應當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平臺不得強迫平臺內經營者接受等。

 

(二)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

 

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保障個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1日審議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征求意見截止于2020年11月19日。

《草案》首先明確本法適用范圍,對個人信息[2]、個人信息的處理[3]等相關用語作出界定,并賦予該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即: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或者為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等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也適用該法。《草案》健全了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強調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采用合法、正當的方式,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以及公開處理規則、保證信息準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等。同時,確立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的一系列規則,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并且個人有權撤回同意;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草案》還完善了個人信息跨境提供規則,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處理者,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并對跨境提供個人信息的“告知-同意”作出更嚴格的要求,即: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身份、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該法規定權利的方式等事項,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此外,《草案》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權利和處理者義務,不僅明確個人的知情權、決定權等各項權利,而且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建立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承擔合規管理和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等義務。

 

2.《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必要個人信息范圍(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關于個人信息收集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規范App收集個人信息行為,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研究起草了《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必要個人信息范圍(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12月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于2020年12月16日。

《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必要個人信息的含義[4],并規定了地圖導航、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等38類常見類型App必要個人信息范圍。對于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網絡社區等24類App,《征求意見稿》規定App提供者應提供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或其他真實身份信息等多種選項,由用戶選擇其一提供個人信息;對于網絡直播、在線影音、短視頻等12類App,《征求意見稿》要求用戶無須提供個人信息,即可使用App的基本功能服務。

 

3.《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了促進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于2020年10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于2020年10月30日。

《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5]、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6]及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7]等的含義,并對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作出更全面的規定,要求平臺必須對公眾賬號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杜絕虛假號、山寨號、僵尸號。此外,《征求意見稿》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提出了更詳盡的管理要求,要求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建立健全選題策劃、編輯制作、發布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信息內容安全審核機制,進行主動管理。

 

(三)其他相關的規定

 

1.《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3號)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0年12月7日公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重點內容包括: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服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具有完善的網絡安全監測、信息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以及完善的邊界防護、入侵檢測、數據保護、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防護手段;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具有合法合規的營銷模式;建立或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部門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具備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等),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等商業行為);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全流程規范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改善消費體驗;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2.《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4號)

 

為了規范網絡招聘服務,促進網絡招聘服務業態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就業和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針對目前網絡招聘中存在的求職者信息泄露、被收取費用等問題,《規定》明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網絡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規定》還要求,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工業互聯網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204號)

 

為促進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工業互聯網標識服務,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標識解析體系安全可靠運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25日公布《工業互聯網標識管理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首先規定了工業互聯網標識[8]等的含義,規定了根節點運行機構、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等五類標識服務機構,并要求標識服務機構取得域名許可且標識服務機構之間建立對接并同步數據,同時規定了申請成為標識服務機構除需符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滿足《辦法》的相關許可要求。

 

4.《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防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11月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于2020年12月2日。

《征求意見稿》首先規定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9]的定義,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準,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在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控股股東(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網絡小額貸款的產品或服務;財務狀況良好;對該公司的出資額不高于上一會計年度公司凈資產的35%;具有明確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發展戰略和規劃;承諾5年以內不轉讓所持該公司股權,并在該公司章程中載明;具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等)、互聯網平臺(運營主體應當為已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企業法人;持有該小額貸款公司5%以上股份;注冊地與該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行2年以上,且無違法違規記錄;具有滿足開展網絡小額貸款需要的客戶群體;能夠積累客戶經營、消費、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用于評估客戶信用風險;主營業務范圍不包括金融業務;具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等)等方面應符合的條件,并規定了規范業務經營規則,提出網絡小額貸款金額、貸款用途、聯合貸款、貸款登記等方面有關要求。此外,《征求意見稿》督促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加強經營管理,規范股權管理、資金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戶信息,不得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

 

三、文化傳媒

 

(一)與新聞媒體相關的規定

 

1.《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印發〈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新出發〔202022號)

 

為加強出版物鑒定活動管理,規范出版物鑒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鑒定質量,國家新聞出版署于20201214日公布《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自202171日起施行。《辦法》首先明確了出版物鑒定[10]、出版物鑒定機構[11]的概念,并劃定了送鑒人范圍包括“掃黃打非”工作機構、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具有行政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和單位。此外,《辦法》對于鑒定回避、鑒定工作制度、受理材料、鑒定程序、時限、文書等內容作出了更完善的規定。


(二)與廣告相關的規定

 

1.《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

 

為了保證農藥、獸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0月23日制定并公布《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和《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根據兩項《規定》,農藥、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說明有效率;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等。并且,農藥、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2.《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20年11月27日發布《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公告》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廣告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廣告公司〉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20829號)

 

為進一步規范申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及掛牌公司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行業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滿足投資者的信息需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廣告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廣告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公告發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實施。其中,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要求適用于申請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要求適用于創新層、精選層掛牌公司,基礎層掛牌公司可以參照指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指引》的內容主要包括:差異化展示細分領域的行業經營信息,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等不同廣告媒介規定了不同的披露內容;針對快速發展的新興廣告形式,存在利用自媒體、MCN模式從事廣告業務的,《指引》著重規范了經營情況及合規情況的披露要求。并且,《指引》要求充分披露關鍵資源要素,細化了客戶和供應商的披露要求,如最終廣告主所處行業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說明其廣告策略是否變化及是否對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等。此外,《指引》進一步細化了重要財務數據的披露要求,規定按不同維度披露收入構成,以及各項細分業務的毛利率;同時,《指引》細化了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披露要求,如存在賬齡較長或余額較高的應收賬款的,說明是否存在確認廣告收入后又退還客戶的情形;預付賬款賬齡較長的,應當說明商業合理性等。

 

四、電信

 

1.《關于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了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核發,工業和信息化部為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于2020年10月15日公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根據《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對于外資股比限制等準入政策和要求,仍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等相關規定執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在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要嚴格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按期履行電信業務經營信息年報義務,按照規定報送相應的電信業務市場監測信息,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

 

五、TMT行業典型案例

 

1.人臉識別第一案: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件: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2019)浙0111民初6971號

 

主要事實:2019年4月,原告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游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并錄入指紋、拍照。后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并更換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此后,雙方就入園方式、退卡等相關事宜協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并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評價和規范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

我國法律對于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并未采取禁止的態度,而是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的監督管理,即在前端收集個人信息階段需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征得當事人同意的規則;在中端控制信息過程中需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在末端出現個人信息被侵害之時,經營者依法需要承擔采取補救措施等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野生動物世界基于年卡用戶可在有效期內無限次入園暢游的實際情況,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以達到甄別年卡用戶身份、提高年卡用戶入園效率的目的,該行為本身符合“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的要求。郭兵辦理年卡時,野生動物世界的店堂告示以醒目的文字告知購卡人需要提供包括指紋在內的部分個人信息,郭兵自行決定提供該信息成為年卡客戶。該店堂告示內容保障了郭兵的消費知情權和對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權,未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野生動物世界為正當經營活動所需采用指紋識別技術,并在征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使用其指紋信息,尚無證據證明該項技術和野生動物世界提供的游覽服務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另一方面,野生動物世界也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采用指紋識別入園方式并收集消費者指紋時,已經盡到了告知、說明的義務,不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野生動物世界為更好地履行案涉服務合同,在訂立合同之時,經征得當事人同意收集案涉信息,法院認為除人臉識別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收集行為,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現無證據證明野生動物世界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約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郭兵請求判令野生動物世界刪除相關信息,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野生動物世界收集的郭兵及其妻子的人臉識別信息,野生動物世界抗辯系為后續采用人臉識別方式入園做準備,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在辦卡時簽訂的是采用指紋識別方式入園的服務合同,野生動物世界收集郭兵及其妻子的人臉識別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則的要求,不具有正當性。郭兵要求野生動物世界刪除收集的其個人的人臉識別信息,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關于郭兵要求刪除入園記錄信息的主張,法院認為,入園記錄既屬于郭兵與其妻子的行蹤信息,同時也是作為合同另一方的野生動物世界的經營信息。在沒有證據證明野生動物世界發生泄露、篡改、丟失和其他違法使用前述信息行為,對郭兵及其妻子的個人信息權益已經造成損害或有發生損害較大可能的情況下,郭兵要求刪除前述入園記錄信息,法院不予支持。

 

2.“新浪中超案”再審認定:體育賽事畫面構成類電作品

 

案件: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0)京民再128號

 

主要事實:天盈九州公司為鳳凰網(www.ifeng.com)的網站所有者,負責該網站的運營。在鳳凰網“中超”欄目下,點擊“點此進入視頻直播間”后,進入“體育視頻直播室”,網址為“ifeng.sports.letv.com”,在其預告頁面上注明“鳳凰體育將為您視頻直播本場比賽,敬請收看!”字樣。新浪公司對該直播室有涉案兩場比賽(即2013年8月1日中超“山東魯能VS廣東富力”“申鑫VS舜天”)的實時直播視頻進行了公證,該兩場比賽的播放頁面網址均為www.ifeng.sports.letv.com,且分別顯示有BTV、CCTV5的標識,在該頁面上方還顯示有兩個返回入口,即“鳳凰體育”“樂視體育”。上述兩場比賽,均有回看、特寫,場內、場外,全場、局部的畫面,以及有全場解說。新浪公司認為,天盈九州公司擅自將電視臺正在直播的中超比賽的電視信號通過信息網絡同步向公眾進行轉播的行為侵犯了新浪公司享有以類似攝制電影方式創作的涉案體育賽事節目的作品著作權。同時,賽事組織者的賽事轉播的授權制度是一種值得法律保護的正當的競爭秩序,天盈九州公司的行為破壞了這種商業模式構成的競爭秩序和其所體現的商業道德,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新浪公司擁有的中超聯賽視頻的獨占傳播、播放權,并賠償新浪公司經濟損失一千萬元。

 

裁判觀點:法院再審認為,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賽事節目是否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對于電影類作品的獨創性認定,應當以獨創性之有無作為認定標準。對于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電影類作品的判定,同樣應當遵循該標準。對于體育賽事節目構成電影類作品還是錄像制品,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從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角度予以分析認定。一般而言,對于由多個機位拍攝的體育賽事節目,如制作者在機位的設置、鏡頭切換、畫面選擇、剪輯等方面能夠反映制作者獨特的構思,體現制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具有智力創造性,可認定其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要求,在同時符合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即可認定為電影類作品。但對于僅通過簡單的機位設置、機械錄制的體育賽事節目,由于在鏡頭切換、畫面選擇等方面未體現制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則不宜認定為電影類作品。

對于涉案賽事節目是否滿足電影類作品定義中“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要求。新浪公司請求保護的涉案賽事節目的內容為涉案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屬于以類似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涉案賽事節目的比賽畫面系由攝制者在比賽現場拍攝并以公用信號方式向外傳輸。涉案賽事節目在網絡上傳播的事實足以表明其已經通過數字信息技術在相關介質上加以固定并進行復制和傳播。盡管涉案賽事節目的內容直至直播結束才最終完成整體定型,但正如作品創作有整體創作完成與局部創作完成之分,不能因此而否定賽事節目已滿足作品一般定義中“可復制性”的要求和電影類作品定義中“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要求。

綜上所述,涉案賽事節目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電影類作品,而不屬于錄像制品。新浪公司關于涉案賽事節目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再審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1]Technology(技術)、Media(媒體)和Telecommunication(電信)三大行業被業內人士統稱為“TMT”行業。對應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大致涵蓋軟件和信息技術、互聯網、文化和娛樂、電信和廣播電視等行業。
[2]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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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是指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公眾賬號注冊運營、信息內容發布與技術保障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7]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是指注冊運營公眾賬號從事內容生產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8]工業互聯網標識是指工業互聯網中使用的用于唯一識別和定位物理對象或數字對象及其關聯信息的字符。
[9]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臺積累的客戶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并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10]出版物鑒定,是指出版物鑒定機構運用專業知識或者技術手段,對出版物鑒定樣本是否屬于非法出版物或者違禁出版物進行分析審鑒,并提出鑒定意見的活動。
[11]出版物鑒定機構,是指承擔出版物鑒定職責的出版主管部門和出版主管部門所屬的承擔出版物鑒定職責的機構。

最后編輯于:2022-05-30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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