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外有谷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里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準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夸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 Chain)、云計算(Cloud)、大數據(Big Data)風起云涌,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積極介入TMT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了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一、技術
1、《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貫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機動車生產者的責任義務,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召回意見稿”),并于7月16日公布。
根據召回意見稿,生產、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生產者”)是存在環保缺陷的機動車[2]的召回主體。生產者獲知其生產、進口的機動車存在環保缺陷的,應當主動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責令召回。生產者實施環境保護召回,應制定召回計劃,自確認存在環保缺陷或被責令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備案,并且每隔3個月提交一次召回階段性報告。車主應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對于拒不召回、拒不進行召回備案或者拒不提交階段性報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罰款、吊銷有關許可等處罰。
二、互聯網
(一)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規范
1、《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
8月22日,國家網信辦正式頒布了經征求意見后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兒童信息規定”)并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于兒童信息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楊春寶律師團隊曾在上一期的TMT行業法律動態(2019年第二季度/總第2期)中進行了詳細介紹。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規定刪除了關于明示同意例外的規定,即“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過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二)為消除兒童人身或者財產上的緊急危險;(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事實上對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移動互聯網應用(App)收集個人信息基本規范(草案)》
近年來,關于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急需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進行規范(楊春寶律師團隊也在本月發表了相關文章對此進行探討[3])。為此,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于8月8日發布《信息安全技術移動互聯網應用(App)收集個人信息基本規范(草案)》(“國標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標草案明確規定,App不得收集與所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且在對外共享、轉讓個人信息前,App應事先征得用戶明示同意。國標草案還規定,當同一個App有2種或2種以上服務類型時,應允許用戶逐項開啟和退出服務類型,并且,開啟或退出的方式應易于操作。此外,App應以實現服務所必需的最低合理頻率向后臺服務器發送個人信息。國標草案還對常用服務類型的最少信息和最小權限范圍作出了規定。例如,對于地圖導航類的App只能收集網絡日志和精準定位信息兩類個人信息。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該國家標準雖尚未正式實施,但仍對App運營企業具備一定的參考價值,因此建議廣大App運營企業關注國標草案的相關規定,以規范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
(二)網絡誠信體系相關規定
1、《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信用建設,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國家網信辦于7月22日公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4]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失信主體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失信主體意見稿明確列舉了嚴重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主要包括:
① 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被處以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的行政處罰;
② 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被處以上述第一項以外的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或未按要求限期履行;
③ 通過網絡編造、發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為編造、發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等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服務,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④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失信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行為的主體將會被列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有效期一般為3年,將被實施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對于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相關失信主體,將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2、行業標準《電子商務企業誠信檔案評價規范(草案)》
為了規范電商企業誠信問題,7月4日,商務部公布《電子商務企業誠信檔案評價規范》(“誠信檔案行標”)草案,并向有關行業協會、單位、企業公開征求意見。
誠信檔案行標主要適用于政府部門、電商平臺、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及其他組織開展電商企業誠信檔案管理。誠信檔案行標明確規定了誠信檔案的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在評價內容方面,具體包括電商企業的基礎信息、經營信息、公共信息、社會信息和其他信息。評價方式則采用分層建模方式(建立三級指標模型),對評價內容進行考核,并分別計算出各類信息的得分情況,得分總和即為該電商企業的最后評價得分。
(三)與信息服務相關的規定
1、關于引導規范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展的意見(教技函〔2019〕55號)
8月10日,教育部、國家網信辦、工信部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引導規范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展的意見》(“發展意見”),對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教育APP”)的發展做出了相關指導。
根據發展意見,教育APP應當建立完善的備案制度。教育APP提供者應當在取得ICP備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的證明、等級測評報告后,在2019年底前向機構住所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教育業務備案。發展意見還指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規范教育APP的進校管理。作為教學、管理工具要求統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學生及家長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植入商業廣告和游戲,也不得將教育APP的使用與各類評優掛鉤。
2、《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
為了進一步規范面向中小學生、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的學科類校外線上培訓活動(“校外線上培訓”),7月12日,教育部、國家網信辦、工信部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
根據實施意見,校外線上培訓機構在取得相關證明、報告后,應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向機構住所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完成備案。在培訓時長方面,實施意見要求直播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面向境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直播類培訓活動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在培訓平臺收費方面,如系按課時收費,則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如系按培訓周期收費,則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如系預付費,則預付資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訓業務,不得用于其他投資。對于違反實施意見的相關機構,將可能受到停止培訓平臺運營、下架培訓應用、關閉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處罰。
楊春寶律師團隊強烈建議,從事校外線上培訓的企業和/或平臺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進行積極自查與整改,以避免受到相關處罰。
3、《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網絡生態治理,維護良好網絡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網信辦于9月10日公布《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網絡生態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網絡生態意見稿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的行為進行了重點規范。其中將網絡信息內容分為鼓勵制作的信息(7種),禁止制作的違法信息(10種)和不得制作的不良信息(10種)三大類。意見稿同時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并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意見稿還鼓勵廣大網民積極參與網絡生態治理,以投訴、舉報等方式加強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監督。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該意見稿對各類網站、公眾號的運營企業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建議該等企業關注意見稿中的信息分類,尤其應重點關注禁止制作和不得制作的信息,以確保自身發布的內容合法合規。
(四)與網絡經營者相關的規范
1、《規范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監管總局于8月30日發布了《規范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促銷行為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促銷行為意見稿,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地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構原價、虛假打折、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5]促銷行為意見稿還要求,賣場、商場、市場、電商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不得強制要求相關經營者折價、減價。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該項規定對近年來火爆的各類電商平臺的大型促銷活動影響較大,待本意見稿正式實施后,各大電商平臺在開展大型促銷活動時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尤其不得強迫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促銷。
2、《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
為了規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于9月6日公布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網絡貨運辦法”),該辦法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根據網絡貨運[6]辦法,網絡貨運經營者從事網絡貨運需要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可向所在地縣級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虛構運輸交易相互委托運輸服務。此外,該辦法還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將運單數據上傳至該系統。
3、《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保護旅客合法權益,中國民用航空局于7月11日公布了《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航空服務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航空服務意見稿對通過網絡銷售客票的行為進行了重點規范。根據該意見稿,承運人或者航空銷售代理人通過網絡銷售客票時,應當明確告知購票人所選航班的航空運輸服務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無誤。航空銷售代理人網絡平臺經營者:(1)不得為未經承運人授權的航空銷售代理人提供客票銷售渠道;(2)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航空銷售代理人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以及,(3)應當記錄、保存相關的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至少三年。此外,航空服務意見稿還對乘機、行李運輸、航班超售、旅客投訴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三、文化傳媒
1、《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了促進文化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文化促進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文化促進意見稿明確了7類國家重點鼓勵和支持創作的文化作品。意見稿同時鼓勵依法設立文化企業,并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在用地、技術、人才、稅收等方面對于文化企業給予支持。此外,意見稿還鼓勵文化資本投資,支持骨干文化企業并購重組。
2、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和《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7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發布公告,自即日起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和《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旅游局令第12號)。前者主要對網絡游戲研發生產、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進行了規定,后者主要涉及編制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隨著近年來網絡游戲產業和旅游文化產業的蓬勃發展,原有的法律規范已經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因此有理由相信在該兩部法規廢止后,相關部門將在不久后出臺新的符合相關產業發展趨勢的法律規范。
四、電信
1、《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攜號轉網[7]管理,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工業信息化部于7月31日發布《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轉網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轉網意見稿列舉了申請攜號轉網的用戶需滿足的條件,包括:①已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②轉網的號碼處于正常使用狀態;③已結清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的電信費用;④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或已解除在網期限限制;以及⑤入網已滿120日。攜出方[8]應當為不滿足條件的用戶提供便捷方式以滿足條件。
在滿足上述條件后攜出方應當為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用戶通過向攜入方[9]提交攜出授權碼、本人身份信息證明及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相對應的有效移動電話卡即可完成攜號轉網。
[1] Technology(技術)、Media(媒體)和Telecommunication(電信)三大行業被業內人士統稱為“TMT”行業。對應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大致涵蓋軟件和信息技術、互聯網、文化和娛樂、電信和廣播電視等行業。
[2]召回意見稿第三條 環保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系族)機動車產品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3] 具體內容請移步本公眾號文章《ZAO!怎樣合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你“造”嗎?》
[4] 失信主體意見稿 第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主體。
[5] 關于虛構原價、虛假打折的行為市場監管總局于今年5月30日公布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征求意見稿)》,楊春寶律師團隊也曾撰文對此進行探討,具體內容請移步公眾號文章《電商們,小心!不能再玩價格“障眼法”了》。
[6]網絡貨運辦法 第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此處實際承運人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7]轉網意見稿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范圍內,移動電話用戶變更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8] 攜出方指用戶當前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9] 攜入方指用戶擬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