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外有谷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里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準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夸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 Chain)、云計算(Cloud)、大數據(BigData)風起云涌,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積極介入TMT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了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一、技術
1.《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
為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制定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于2021年3月29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通知》首先通過列舉詳盡說明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其次對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和重點軟件領域作出規定,例如高性能處理器和FPGA芯片、存儲芯片、智能傳感器領域以及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中間件、通用辦公軟件領域;最后對于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項目和軟件企業所需提交材料清單及要求也予以充分釋明。
2. 《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于2021年3月22日聯合發布《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政策管理辦法。《通知》規定了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各產業、企業清單的具體制定主體,并進一步說明免稅進口企業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或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時的責任。
二、互聯網
(一)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定
1.《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為了規范網絡交易活動,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保障網絡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3月15日公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網絡交易監管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提出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范有序的網絡交易市場治理體系,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新業態監管、平臺經營者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重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詳見楊春寶律師團隊的文章《<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十問十答》。
2.《關于加強網絡直播規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信辦發文〔2021〕3號)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委于2021年2月9日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規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督促落實平臺主體責任(包括主播)和規范用戶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嚴懲,強調主播應發揮主流價值引領作用;同時禁止網絡直播平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賬號注冊服務,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以及提出強化準入備案管理,構建行業制度體系。
3.《關于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商財發〔2021〕39號)
經國務院同意,為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城市范圍、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于2021年3月18日發布《關于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擴大至所有自貿試驗區、跨境電商綜試區、綜合保稅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區域)。通知要求,各試點城市(區域)應切實承擔本地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試點工作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監管要求規定,全面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及時查處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二次銷售等違規行為。
(二)與信息服務相關的規定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于2021年1月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2]、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3]的含義,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設立、許可、備案、運行、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細致全面的規定。例如在設立方面,規定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在運行方面,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明示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違反規定者由電信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編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2.《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21修訂)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1年1月22日公布了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規定》共23條,明確了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4]、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5]及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6]等的含義,并規定了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例如平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公眾賬號分類注冊和分類生產制度,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建立生產運營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運營者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活動。當平臺和運營者違反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針對目前網絡招聘中存在的求職者信息泄露、被收取費用等問題,《規定》明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網絡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規定》還要求,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三)與個人信息保護及數據相關的規定
1.《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國信辦秘字〔2021〕14號)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3月12日聯合發布了《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規定》明確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此外,《規定》明確了所稱必要個人信息[7]的含義以及重點列舉了各類常見類型App的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詳見《常見39類App采集必要個人信息范圍》。
2.《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音視頻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征求意見稿)
為解決行業特有的網絡音視頻服務數據安全問題,明確問題帶來的數據安全風險以及落實解決措施,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于2021年2月24日就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網絡音視頻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文件規定了網絡音視頻服務可以收集、傳輸、存儲、使用、共享、公開披露、刪除、出境的數據種類(如用戶數據、業務數據)、范圍(根據不同級別認定不同范圍的數據)、方式、條件等,以及數據安全保護要求。該指南適用于網絡音視頻服務運營者規范數據活動,也適用于主管監管部門、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網絡音視頻服務數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評估時參考。
3.《信息安全技術 網上購物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征求意見稿)
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于2021年2月24日就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網上購物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南》根據我國網上購物服務的行業特點,梳理網上購物服務的業務類型(包括網上商城購物服務(包括自營模式)、社交購物服務、線上線下融合購物服務),界定網上購物服務數據安全的范圍(即用戶數據和業務數據),進一步細化網上購物運營者在數據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刪除等方面的實踐活動,提供數據安全的實踐參考。
4.《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支付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征求意見稿)
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于2021年2月24日就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支付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南》提出網絡支付服務的數據安全工作指南,以個人信息保護為主,兼顧數據安全,包括網絡支付服務類型和典型場景相關特色數據問題,明確網絡支付服務運營者開展服務時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共享、公開披露、刪除的數據類型(包括用戶數據和業務數據,其中用戶數據包括個人自然信息、個人身份鑒別信息、個人資訊信息、個人關系信息、個人行為信息和個人標簽信息等,業務數據包括賬戶信息、商戶信息、簽約綁卡信息、支付結算信息和經營管理信息等)、范圍、方式和條件,以及數據安全管理要求。
5.《信息安全技術 快遞物流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征求意見稿)
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于2021年2月3日就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快遞物流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南》規定了快遞物流服務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共享、委托處理、刪除、出境等數據活動中的數據安全要求,例如簽收信息(如簽收筆跡、確認收貨信息等) 僅用于提供基礎服務,實現快遞派件;收寄件用戶身份證明信息僅用于提供基礎服務和開通定期結算服務,實現收寄件用戶身份查驗、國際件及港澳臺件清關、定期結算申請用戶身份查驗。為解決快遞物流服務數據安全突出問題及行業數據安全合規要求發展方向提出了具體安全要求。
6.《信息安全技術 即時通信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征求意見稿)
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于2021年2月3日就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即時通信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南》給出了即時通信服務運營者開展服務時收集、存儲、使用、共享、公開披露、委托、刪除的數據種類(包括用戶身份相關數據、用戶服務相關數據、用戶服務衍生數據、平臺類數據、業務管理類數據、運營類數據等)、范圍、方式和條件等,提出了數據安全管理要求。
三、文化傳媒
1. 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資〔2021〕84號)
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于2021年3月11日印發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首先定義了文物資源資產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 勘探和發掘、征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并規定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產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建立文物資源資產接收、登記、鑒定、編目、檔案、安全檢查等保管保護制度,以及制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信息數據規范,建立資產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機制。
四、TMT行業典型案例
1. 螞蟻集團起訴一金融服務APP商標侵權獲賠100萬
案件: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海南慶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20)浙8601民初489號】
主要事實:因海南慶德公司在其金融貸款產品上使用螞蟻集團公司的“螞蟻貸款借唄”“螞蟻借唄貸款花唄”“螞蟻貸款”標識及與螞蟻集團公司商標近似的標識,故螞蟻集團起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海南慶德公司使用了其企業字號中具有極高顯著性的“螞蟻”字樣,且使用在了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相同的“金融貸款服務”上,惡意明顯,極易構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在與螞蟻集團主營業務方向“金融貸款服務”上的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觀點: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海南慶德公司未經許可,在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同種的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對螞蟻集團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2. 代購貨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判決退貨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
主要事實:李先生在某電商平臺購買某進口糖30袋,支付價款2250元。2017年3月10日,糖果從店鋪所在地廣州市番禹區發貨,李先生于2017年3月13日簽收貨物。后李先生發現涉案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沒有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材料、添加了蜂膠這一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原料,故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店鋪退貨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
裁判觀點: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店鋪雖然標注為“全球購認證商家”,但其銷售給李先生的訴爭食品系“國內現貨”,李先生與店鋪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店鋪作為經營者,銷售案涉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涉案產品作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膠,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法院判決支持李先生的訴請。
3. 成都首例涉電商平臺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案
主要事實:寧波某生物公司是“陽光”牌護眼眼罩的經銷商,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陽光”系列文字商標及圖形商標。2020年4月至5月,寧波某生物公司以龍商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銷售“陽光”牌護眼眼罩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系假冒商品為由,向淘寶公司三次發起侵權投訴,并在線提交了商標證及鑒定報告等佐證材料。5月14日,淘寶公司審核認定寧波某生物公司投訴成立,隨即以“出售假冒商品”為由刪除了被投訴商品的鏈接并對龍商公司淘寶店鋪施以搜索屏蔽等處罰措施。8月,龍商公司以寧波某生物公司提供虛假鑒定報告,惡意投訴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至成都高新區法院,要求判令寧波某生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萬元。經當庭比對,龍商公司淘寶店鋪銷售的“陽光”牌護眼眼罩包裝盒與眼罩實物外觀均與寧波某生物公司的正品一致,寧波某生物公司投訴所用鑒定報告系其作為權利人自行出具,報告內容變造了正品包裝外盒與眼罩實物上的相應標識及商標印制位置,并據此主張龍商公司銷售的商品與正品不符,致使其商品鏈接被刪除。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定龍商公司與寧波某生物公司系同業競爭者,寧波某生物公司變造正品圖片,據此提供不實的鑒定報告,以所購產品系“假貨”為由進行多次投訴,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導致相應商品無法上架交易,直接剝奪了龍商公司正當交易的機會,妨害其正常經營活動。寧波某生物公司的行為明顯超出合理范圍,且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的正當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寧波某生物公司向賣家龍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
五.TMT行業近期監管動態
1.兩部門加強對語音社交軟件和涉深度偽造技術的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于2021年3月18日發文稱,國家網信辦和公安部于近期指導各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依法約談映客、小米、快手、字節跳動、鯨準數服、云賬戶、喜馬拉雅、阿里巴巴、網易云音樂、騰訊、去演等11家企業,督促其按照《網絡安全法》《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以下簡稱《評估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認真開展安全評估,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和措施,并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切實履行企業信息內容安全主體責任。
根據《評估規定》要求,出現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信息服務上線,或者信息服務增設相關功能等情形,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行開展安全評估,對評估結果負責,并向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提交報告。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對安全評估報告的書面審查情況,認為有必要的,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現場檢查。
2. 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互聯網領域十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3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
經查,在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開元商業有限公司股權案、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猿輔導股權案、成都美更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收購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股權案、宿遷涵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收購江蘇五星電器有限公司股權案、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購小魚集團股權案、蘇寧潤東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收購上海博泰悅臻電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股權案、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與軟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好未來教育集團收購噠噠教育集團股權案、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與北京量子躍動科技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北京牛卡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收購河北寶兌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股權案等十起案件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