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外有谷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里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準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夸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 Chain)、云計算(Cloud)、大數據(Big Data)風起云涌,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積極介入TMT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了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一、技術
1.《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
為進一步促進國家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發揮好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國務院于2020年7月13日發布《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該《意見》從著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激發企業創新發展活力、推進產業邁向中高端、加大開放創新力度、營造高質量發展環境、加強分類指導和組織管理六大方面提出十八條具體意見。如對符合條件納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優先支持;在吸引培育一流創新人才方面,給予國家高新區內企業工作的境外高端人士、外籍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外國人才、優秀留學生以及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學生工作許可以及居留許可的諸多優惠;支持國家高新區內相關單位承擔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項目,支持重大創新成果在園區落地轉化并實現產品化、產業化;要求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等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依托國家高新區按相關規定程序申請設立綜合保稅區等等。
2.《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20〕8號)
為進一步優化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環境,深化產業國際合作,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質量,國務院于2020年7月27日發布《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該《政策》針對財稅、投融資、研究開發、進出口、人才、知識產權、市場應用和國際合作八大方面提出具體政策。如著重針對不同類型(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軟件等等)和要求的集成電路企業或者項目給予不同程度的財稅優惠政策;針對符合特定要求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的清單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鼓勵地方政府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作用,積極為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小微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融資擔保服務;明確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內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30%的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進一步規范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執法,依法打擊各種壟斷行為,做好經營者反壟斷審查,維護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打擊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等。
3.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第三季度密集發布了一系列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具體如下:
《信息安全技術 可信計算密碼支撐平臺功能與接口規范》 《信息安全技術 電子憑據服務安全要求與測評方法》 《信息安全技術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力評價方法》 《信息安全技術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邊界確定方法》 《信息安全技術 可信執行環境系統架構》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數據處理安全規范》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技術產品供應鏈安全要求》 《信息安全技術 政府網站系統安全指南》 《信息安全技術 SM9密碼算法使用規范》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個人可識別信息(PII)處理者在公有云中保護PII的實踐指南》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 第3部分:參考網絡場景——風險、設計技術和控制要素》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 第4部分:使用安全網關的網間通信安全保護》
二、互聯網
(一)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定
1. 《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法發〔2020〕32號)和《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9號)
對于上述兩份司法解釋的具體評介請詳閱楊春寶律師團隊的《快評:最高法司法解釋規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
2.《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92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范圍。明確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執行,上述公告內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3.《關于2020年增補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通知》(商電函〔2020〕324號)
為進一步優化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發展布局,提高示范創建水平,更好發揮其在培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激勵新技術應用、促進模式業態創新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帶動創業就業、促進精準扶貧和消費升級等方面的作用,2020年,商務部根據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評價辦法》,對現有112家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薦的59家其他優秀電子商務園區進行了綜合評價。根據綜合評價結果,經綜合考量,通過網上公示等程序,決定增補萬香國際創新港等15家優秀電子商務園區為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
4.《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號)
為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規范在線旅游市場秩序,促進在線旅游行業可持續發展,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8月20日發布《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并自2020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規定》主要明確:在線旅游經營者(包括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貫徹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同時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上傳至平臺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確保平臺信息內容安全,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此外,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二)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規定
1.《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信安秘字〔2020〕40號)
為落實《網絡安全法》相關要求,圍繞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基于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發布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于2020年7月22日發布《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
《實踐指南》歸納總結出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六個評估點:(一)是否公開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二)是否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三)是否征得用戶同意后才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四)是否遵循必要原則,僅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直接相關的個人信息;(五)是否經用戶同意后才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六)是否提供刪除或更正個人信息功能,或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文件同時針對各評估點羅列了總計28條具體的評估要求供App運營者自評估參考,并明確小程序、快應用等運營者也可參考其中的適用條款進行自評估,以期幫助持續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水平。
2.《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系統權限申請使用指引(征求意見稿)》(信安秘字〔2020〕42號)
為幫助App運營者規范App系統權限申請和使用行為,防范因系統權限不當利用造成的個人信息安全風險,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于2020年7月29日發布《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系統權限申請使用指引(征求意見稿)》。
該意見稿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要求,針對App申請使用系統權限存在的強制、頻繁、過度索權,以及捆綁授權、私自調用權限上傳個人信息、敏感權限濫用等典型問題,給出了App申請使用系統權限的基本原則和安全要求。此外,意見稿明確其適用于App運營者規范系統權限申請和使用行為,也可為App開發者、移動互聯網應用分發平臺運營者和移動智能終端廠商提供參考。
(三)與數據安全相關的規定
1.《電信和互聯網行業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
為有效提升電信和互聯網行業數據安全保護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8月11日發布《電信和互聯網行業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
《建設指南》提出在基礎共性標準、關鍵技術標準、安全管理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發展情況,重點在5G、物聯網、工業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重點領域進行布局,并結合行業發展情況,逐步覆蓋其他重要領域,結合重點領域自身發展情況和數據安全保護需求,制定相關數據安全標準,充分發揮標準的基礎引領作用,明確行業標準頂層設計,加強行業標準統籌協調,為保障電信和互聯網行業數據安全、促進數據合理有序流動、助力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四)其他相關規定
1.《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9號)
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0年7月12日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分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界定互聯網貸款、風險數據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在貸前、貸中、貸后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三是規范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準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強化借款人權益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并應加強信息披露義務,不得委托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機構進行清收;五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商業銀行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
2.《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7月29日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該《指導意見》從厘清有關主體法律責任、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和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三個方面提出十四項具體意見,主要為:明確網絡平臺經營者、網絡平臺參與宣傳推廣、商品經營者和網絡主播的法律責任;嚴格規范商品或服務營銷、廣告審查發布、廣告代言的行為;依法查處電子商務違法行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廣告違法行為以及價格違法行為。在上述基礎上依法打擊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大力營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
3.《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網絡招聘服務,進一步促進網絡招聘服務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其在促進就業方面的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20年9月17日發布《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規定》分為總則、網絡招聘服務活動準入、網絡招聘服務規范、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五大部分。明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招聘服務網絡、信息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4.《工業互聯網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工業互聯網標識服務,推動工業互聯網標識發展和應用,促進工業互聯網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8月14日發布了《工業互聯網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辦法》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工業互聯網標識注冊服務、解析服務及其運行維護(以下簡稱標識服務),應當依法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相應許可。標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系統和安全保障系統,建立健全的監測、處置、應急、備份等操作規程,具備與其服務規模相適應的業務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要求上報相關數據。
5.《銀川市互聯網診療服務規范(試行)》
為探索創新領域的監管模式,規范互聯網診療行為,保障互聯網診療質量與安全,銀川市衛健委于2020年8月26日出臺《銀川市互聯網診療服務規范(試行)》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系全國首個互聯網診療服務規范。
《規范》從互聯網醫院和醫師行為規范、病歷規范、藥事服務、醫療質量管理以及數據安全等五個方面對互聯網診療服務進行了全面和細致的規定。明確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互聯網診療許可的醫療機構(下稱“互聯網醫院”)提供,互聯網醫院不得將醫師的任何收入與其所開具處方的藥品金額掛鉤,不得以藥品利潤誘導醫生的處方行為,不得給醫生任何以積分或活動等形式的變相回扣,同時應當加強互聯網診療活動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相關監管部門開放數據。
三、電信
1.《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通信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行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結合前期實踐經驗,于2020年8月31日發布《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意見稿從服務規范、商業性短信息和商業性電話管理、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用戶投訴、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六個方面進行規定。明確經營短信息服務或語音呼叫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服務系統中記錄短信息或語音呼叫的發送和接收時間、發送端和接收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以及端口類短信息內容、平臺類電話錄音;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工信部將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臺,引導相關組織或個人尊重用戶意愿規范撥打商業性電話;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或商業性電話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或電話的,可向12321受理中心進行投訴。
四、TMT行業典型案例
1.原告李佳琦訴被告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畢建國人格權糾紛一案【(2020)浙0109民初2739號】
主要事實:原告系一名美妝博主,在抖音、淘寶、微博、小紅書等擁有眾多粉絲,在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為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簽約達人,微博認證為“美ONE簽約達人”。“佳琦全球嚴選”系公眾熟知的李佳琦淘寶店鋪,該淘寶店鋪的運營主體為原告與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設立的公司。被告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股東均為畢金社、盧新蘭,兩被告成立后,未經原告同意,冒用李佳琦的名義生產、宣傳、銷售“李佳琦全球嚴選”自加熱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閑食品系列產品。另外,兩被告擅自將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大區經理畢建國的名片上并用于商業經營。
裁判觀點: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作為擁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妝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業價值,兩被告明知原告姓名、肖像具有商業價值,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宣傳資料、產品名稱、產品包裝、商用名片上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業經營,該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兩被告因此所獲得的利益,故法院根據原告的知名度、兩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持續時間、損害后果,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認定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支出費用)16萬元。
2.全國首例涉5G云游戲侵權案宣判,騰訊公司5款游戲共獲賠258萬元
主要事實:8月1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全國首例涉5G云游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宣判。法院一審判決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點云菜雞”網站和“菜雞”云游戲平臺(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相應游戲,刪除與相應游戲有關的用戶數據,賠償騰訊公司因《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逆戰》《QQ飛車》游戲所致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8萬元。
裁判觀點:
(1)云游戲模式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是發生在互聯網環境下的交互式傳播行為,核心構成要件在于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本案中,首先,云游戲使用的主要技術包括云端完成游戲運行與畫面渲染的云計算技術以及云端與玩家終端間的流媒體傳輸技術,即游戲計算、渲染均在云端服務器完成,在這個過程中,用戶對游戲相關作品的體驗感更依賴于網絡傳輸性能,云游戲運行模式實現了多終端設備打通特性,云游戲畫面的介質以玩家操作指令數據代碼及音頻流、視頻流的組合構成,需要傳輸到云服務器上再解壓傳輸到用戶終端,不管是用戶通過輸入設備在侵權云游戲平臺對游戲進行實時操作,還是游戲的畫面與聲音在云服務器和不同用戶終端之間的相互傳輸,均系在互聯網環境下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輸;其次,云服務器應屬“網絡服務器”廣義概念之范疇,其作為作品存儲的載體毋庸置疑,將作品“上傳”至或放置在其云服務器中,通過上傳行為和開放行為,以通過不同終端的云游戲平臺提供作品,無論從提供手段、服務器屬性或從用戶感知角度切入,均滿足“提供”之要件;最后云游戲軟件的在線運行亦是用戶獲得的方式,用戶能夠以點對點的交互式方式獲取作品,被告的行為應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
(2)云游戲模式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關于原告主張的四項不正當競爭情形,法院認為復制流量及引流宣傳行為、“秒進卡”“加時卡”有償增值服務及限制涉案游戲畫質以及“上號助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限制游戲功能及信息鏈接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如下: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直接采用技術手段對原告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干預和限制,包括限制營銷宣傳、資訊廣告、周邊商品交易等,此舉未有用戶知情并主動選擇,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顯然會對騰訊平臺普遍使用的游戲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擾和影響,進而擠壓了騰訊平臺的商業機會和盈利空間,直接導致原告對相關游戲的合法利益受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智能手機鎖屏界面彈窗不正當競爭行為禁令頒布【(2020)浙8601民初798號之一】(系全國首例基于智能手機屏幕劫持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屬于涉互聯網新型案件)
主要事實:被申請人某某信息科技公司系案涉“某某APP”的開發者和實際運營者,其通過OPPO品牌手機“軟件商店”應用商店注冊成為開發者并上傳“某某APP”供OPPO用戶下載安裝使用。“某某APP”聲稱向用戶提供個性化來電秀產品服務,但在使用過程中,當用戶劃動解開OPPO品牌手機中的鎖屏功能后,“某某APP”通過技術手段通過彈屏方式直接生成全屏頁面履蓋手機全屏或者直接通過手機屏幕界面彈出廣告彈窗,而當用戶喚醒手機顯示鎖屏界面時,“某某APP”也可能通過技術手段通過彈屏方式直接生成全屏頁面履蓋手機全屏或者直接通過手機屏幕界面彈出廣告彈窗,甚至當用戶決定關閉任意移動應用程序時直接彈出廣告彈窗,誤導用戶點擊查看廣告。
裁判觀點:兩申請人定制開發Color0S手機操作系統并將其與OPPO手機硬件適配后作為一款智能手機產品交付給用戶,用戶最終獲得優質智能手機軟硬件綜合使用體驗,屬于兩申請人向用戶合法提供的智能網絡通信產品及服務,因為OPPO 手機作為一個軟硬件緊密結合的產品,其不受干擾正常運行的手機健康生態環境及必要手機功能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兩申請人享有排除OPPO手機產品正常運行障礙的權益。
在OPPO手機解開鎖屏后彈出全屏頁面、在用戶關閉任意移動應用程序后彈出廣告彈窗、在OPPO手機中模仿手機鎖屏功能進行混淆的行為修改OPPO手機非傳染性開源程序部分的可能性較高。OPPO 手機非傳染性開源部分包括應用程序層、應用框架層、系統運行層,終端手機廠商對此三層應用程序進行改造后的產品享有知識產權。故上述三種行為損害手機消費者利益、降低OPPO手機用戶體驗、干擾OPPO手機操作系統的正常運行、破壞OPPO 手機健康生態環境的可能性大,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較高。此外“某某APP”的強制廣告彈窗、強制彈出全屏信息流行為超出APP程序應用范圍的可能性較高,手機用戶混淆廣告彈窗、全屏信息流提供者的可能性較高,故有可能損害用戶選擇權。
4.海淀法院宣判全國首例提供在線文庫文檔下載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主要事實:原告百度公司訴稱,百度公司運營的百度文庫系為網友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網友在線閱讀、下載和分享文檔、視頻、音頻的開放平臺,為用戶提供文檔上傳、下載、收藏、瀏覽等服務,同時還為付費會員提供專享會員權益及特色服務。百度公司發現,夢西游公司通過天貓網中的店鋪“夢西游網絡科技”,利用其提供的插件向用戶提供百度文庫需用下載券下載的文檔(以下簡稱用券文檔)和付費文檔的下載服務,并據此牟利。上述行為直接導致百度文庫用戶數量的減少和瀏覽量的降低,妨礙、破壞了百度公司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的正常運行,給百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夢西游公司辯稱:1.百度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通過夢西游公司的服務下載到了百度文庫的文檔,至多只是下載了與百度文庫文檔內容相同的文檔,鑒于該文檔是從網絡中下載,故該下載并未侵犯百度公司的任何權益。2.百度公司并不享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亦不存在競爭關系,夢西游公司提供了可以合法下載到與百度文庫文檔內容相同文檔的可能性方法,足以說明被訴行為不具有不正當性。3.百度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由于被訴行為導致其遭受用戶減少、流量減少等損害。
裁判觀點:
(1)被訴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夢西游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使用戶無需上傳和分享文檔,直接影響了百度文庫通過非VIP用戶上傳文檔獲取文檔資源這一重要渠道;同時,還打破了百度公司對用戶下載文檔設置的相關限制,使服務購買者無需遵循百度文庫產品在文檔下載方面的運營規則,即可無差別地獲得相關文檔,破壞了百度文庫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
且夢西游公司在明知其行為具有不當性的情形下,采用隱蔽手段持續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經營資源進行牟利。被訴行為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庫用戶和文檔資源的流失,進而影響到百度文庫的用戶流量,損害到百度文庫基于流量可以獲得的增值收益和競爭優勢。同時,被訴行為還影響了用戶購買百度文庫VIP會員的積極性,從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會員收入的減少。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2)關于夢西游公司的法律責任
鑒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百度公司因本案被訴行為所受實際損失或夢西游公司非法獲利的情況,法院綜合考慮被訴行為的行為方式、交易記錄顯示的交易數量、交易金額以及夢西游公司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并適用舉證妨礙規則,最終判決夢西游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
關于百度公司提出的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由于現無證據證明百度公司因被訴行為受到了不利影響,故法院對于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5.廣州中院上線全國首個“區塊鏈律師調查令”線上平臺
近日,全國首個“區塊鏈律師調查令”線上辦理平臺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線。該平臺實現了律師調查令的申請、審批、簽發、使用及反饋的全流程在線辦理,且確保調查令可溯、可驗,有效防止偽造或篡改。
在調查過程中,接受調查方使用廣州微法院小程序進行掃碼,讀取區塊鏈存證信息,比對調查令的原件,從而驗證調查令的真偽以及是否經過篡改。核對無誤后,應當根據調查令指定的調查內容及時提供有關證據。代理律師取得證據后,可通過微信小程序拍照上傳證據并反饋取證結果。對于律師上傳的證據材料,經法官審核無誤后,可直接轉存至案件電子卷宗,成為電子卷宗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