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業法律動態(2020年第二季度/總第12期)

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外有谷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里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準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夸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 Chain)、云計算(Cloud)、大數據(Big Data)風起云涌,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積極介入TMT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了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一、技術

1.《關于推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與服務便利化的通知》(國科火字〔2020〕82號)

 

為進一步創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科技部于2020年4月15日發布《關于推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與服務便利化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優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服務工作;提升認定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推行全流程網上辦理切實解決企業申報負擔;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電子化進程,落實專利證書電子化政策,簡化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改進高新技術企業檔案管理,對于企業申報的紙質材料,存檔期原則上不低于5年;此外,對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服務、監督管理、政策跟蹤監測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并明確對弄虛作假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要嚴肅依紀依法處理,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等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追回應繳稅款。

 

2.《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20年5月29日就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進行公告。《公告》指出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2]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教育部會同國家新聞出版署、工信部研究起草了《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于2020年6月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規定適用于在境內制造、出版、發行對語言文字進行信息化處理和內容編輯的信息技術產品,明確信息技術產品包括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產品和語言文字數字出版產品并對該兩類信息技術產品的語言文字使用加以約束,對教育行政部門、工信部、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進行了規定。此外,該規定還鼓勵研發信息處理產品,并針對審查許可制度、質量檢查制度、認證檢測制度等內容提出了具體標準。

 

二、互聯網

 

(一)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定

 

1.直播電商相關規范

 

為了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規范直播電商行業亂象,近期出臺了多項國家和地方級的直播電商相關規范,包括《直播購物經營管理和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以及《直播電商人才培訓和評價規范》。具體內容詳見楊春寶律師團隊在《“三項新規”拍了拍“直播電商”》一文中的介紹。

 

2.《關于深入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工作的通知》

 

為充分發揮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在保供應、促消費、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商務部國家郵政局于2020414日發布《關于深入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著力解決電商配送“最后一公里”問題,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規劃,提供用地保障、財政補貼等配套措施;加快推動快遞車輛便利通行,完善城市郵政快遞車輛的配送停靠、裝卸等作業設施,對新能源車落實差別化通行管理政策;加強農村快遞物流體系建設,繼續擴大電子商務進農村覆蓋面;深化先進信息技術在電商和快遞物流領域應用,加強大數據、云計算、機器人等現代信息技術和裝備應用,推廣庫存前置、智能分倉、倉配一體化等服務。

 

3.《關于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20〕47號)

 

國務院于2020年4月27日發布該批復,除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之外,還提出應著力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方式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探索創新,要進一步實行對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將具備條件的綜合試驗區所在城市納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范圍,支持企業共建共享海外倉。

 

4.《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

 

為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于2020年6月12日發布《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其適用范圍為“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前者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對參與的境內企業要求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后者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對開展跨境電商企業,要求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此外,針對通關管理提出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等。

 

5.《電子商務產業基地建設與經營規范(征求意見稿)》《網絡零售平臺合規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

 

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業行業分會申報立項的《電子商務產業基地建設與運營規范》和《網絡零售平臺合規管理指南》兩項行業標準已完成起草工作,并于2020年6月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電子商務產業基地建設與經營規范(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電子商務產業基地的規劃建設、配套建設、服務體系和運營指標的相關標準,并明確其適用于全國范圍內電子商務產業基地的建設與運營全過程。

《網絡零售平臺合規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適用于網絡零售平臺經營者對申請或被邀請入駐平臺的經營者的合規評估,規定了網絡零售平臺經營者對申請或被邀請入駐平臺的經營者的合規關注等級、合規評估、合規管理方案、合規監視、評價與結果處置、合規溝通和培訓、記錄和報告,以及網絡零售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持續合規管理。

 

(二)與網絡安全及數據安全相關的規定

 

1.《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告第6號)

 

具體內容詳見楊春寶律師團隊在《一文秒懂<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一文中的介紹。

 

2.《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GB/T 22240-2020)

 

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的GB/T 20281-2020《信息安全技術 防火墻安全技術要求和測試評價方法》等26項國家標準于5月6日發布,并將自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該等標準中,《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需重點關注,與舊標準GB/T 22240-2008相比,修改了等級保護對象、信息系統的定義和定級流程;增加了網絡安全、通信網絡設施、數據資源的術語和定義,通信網絡設施和數據資源的定級對象確定方法,以及特定定級對象定級說明。

 

3.《數據安全法(草案)》

 

2020年6月28日-30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數據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草案》主要內容包括:確立數據分級分類管理以及風險評估,檢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數據安全管理各項基本制度;明確開展數據活動的組織、個人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鎖定支持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建立保障政務數據安全和推動政務數據開放的制度措施。

 

4.《網絡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

 

為有效提升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網絡數據安全保護能力,助力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信部于2020年4月10日發布《網絡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征求各界意見。

    《建設指南》主要從網絡數據安全標準體系框架:基礎共性標準,如數據安全框架、數據分類分級等;關鍵技術標準,從數據采集、傳輸、存儲、處理、交換、銷毀等數據全生命周期維度對數據安全關鍵技術進行規范;安全管理標準,包括數據安全規范、數據安全評估、監測預警與處置、應急響應與災難備份、安全能力認證等;重點領域標準,結合相關領域(如5G、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指導行業有效開展重點領域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四大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建設思路和內容。

 

5.《信息安全技術 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防護建設實施規范(征求意見稿)》

 

面對日益復雜嚴峻的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形勢,信安標委于2020年5月25日發布《信息安全技術 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防護建設實施規范(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規范》規定了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防護建設實施,描述了工業企業新建/存量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防護建設實施流程,以及實施過程中需考慮的13個方面(物理與環境安全、通信網絡安全、工業主機安全、應用程序安全、數據安全防護、監測預警與態勢感知、安全規劃與組織機構建設、人員管理及培訓、資產安全管理、供應鏈安全、應急響應、訪問控制與審計),制定了信息安全防護效果核驗及對標方法。同時明確其適用于工業企業非涉及國家秘密的工業控制系統設計、建設、運維等相關方進行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防護建設,并為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測評與安全檢查工作提供依據。

 

(三)其他相關的規定

 

1.《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0年5月9日發布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有序發展,進一步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辦法》分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在貸前、貸中、貸后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三是規范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準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強化借款人權益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并應加強信息披露義務;五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商業銀行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

 

2.《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征求意見稿)》《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提高司法解釋、司法政策質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發布《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征求意見稿)》《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批復》就五項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明確:如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下架的通知內容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但其舉證證明無主觀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構成錯誤通知,其不承擔因通知產生的民事責任等等。

    《指導意見》就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常見問題明確提出16條意見,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未履行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未審核平臺內標注“旗艦店”“專營店”字樣經營者的權利證明;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對包含“高仿”“假貨”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進行過濾和攔截等。

 

三、文化傳媒

 

1.《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于2020年5月13日聯合發布《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公告發布前已繳納的費用可抵減以后月份的費用或予以退還。

 

2.《關于暫免征收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政策的公告》(財政局 國家電影局公告2020年第26號)

 

財政局和國家電影局于2020年5月13日聯合發布《關于暫免征收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政策的公告》,明確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公告發布前已繳費的可抵減以后月份的費用或予以退還。

 

四、電信

 

1.《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做好相關增值電信業務開放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72號)

 

工信部于2020年5月9日發布《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做好相關增值電信業務開放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開放業務包括: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的試點業務;相關電信業務的具體經營范圍須符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經營試點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和服務設施須設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允許在全國范圍內設置業務相關的加速服務器節點,但僅限于為自身服務提供加速,不得經營內容分發網絡業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服務范圍限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其他業務的服務范圍可以面向全國。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適用法規以及通信管理局的相關權責。

 

2.《關于深化信息通信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0〕99號)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工信部于2020年5月11日發布《關于深化信息通信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從減少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深化“不見面審批”、 推行并行審批和檢測優化、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和規范涉企檢查以及不斷深化“證照分離”等改革6方面提出19條具體要求,如:推進“互聯網+監管”,通過網絡監測、信息化監管、數據共享等能夠實現檢查效果的,可以不實行現場檢查;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跟蹤評估等。

 

3.《關于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81號)

 

為加強騷擾電話治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工信部于2020年6月8日發布《關于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

    《通知》規定了加強準入管理、碼號管理、接入管理、加強經營行為管理和違規處置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而言,一是規范呼叫中心經營行為,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引導回歸用戶信息咨詢業務形態,要求合法合規使用電信資源、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嚴禁撥打騷擾電話;二是強化基礎電信企業接入管理責任,明確不得提供接入的情形,斬斷騷擾電話通信渠道;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和執法,電信管理機構從嚴準入管理、碼號管理,依法處理違規行為,強化監督管理。

 

五、TMT行業典型案例

 

1.“微信數據”引發數據權益之爭 群控軟件被判賠260萬元(杭州互聯網法院)

 

主要事實: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分別是微信軟件的著作權人和微信產品的經營者。兩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開發、運營的“某群控軟件”,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于個人微信產品中運行,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在微信平臺上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其形式主要表現為自動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為,包括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群發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動通過并回復、清理僵尸粉、智能養號等;監測、抓取微信用戶賬號信息、好友關系鏈信息以及用戶操作信息(含朋友圈點贊評論、支付等)存儲于其服務器,攫取數據信息。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妨礙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原告對于微信數據享有的數據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觀點:本案中,被控侵權軟件具有收集、存儲及監控微信產品數據功能,即便兩被告經過微信平臺中相關經營性用戶的授權許可或者經營性用戶對于自己提供于微信平臺的信息享有數據攜帶權,但上述微信數據并非相關經營性用戶單方信息,還涉及微信平臺中作為經營性用戶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戶個人賬號數據以及經營性用戶與其微信好友通過相互交集而共同提供的用戶數據。兩被告擅自將該部分并不知情的微信用戶的數據移作由自己存儲或使用,不符合用戶數據可攜帶的基本要求,構成了對微信用戶信息權益的侵害

其次,兩原告的個人微信產品作為社交平臺,其主要功能是幫助用戶與其他用戶相互交換信息、交流情感進行交際。由于社交活動具有較多私密性,且微信用戶數據具有用戶社交信息與用戶身份信息一并記錄的特點,微信用戶對于其個人微信數據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及安全性要求。微信產品使用過程中社交信息安全性的用戶體驗獲得,直接關系到用戶使用微信產品的意愿,構成了微信產品經營生態的底線要求。兩被告的被訴行為已危及微信產品用戶信息安全,勢必導致微信用戶對微信產品喪失應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減損微信產品對于用戶數據流量的吸引力,進而會惡化兩原告既有數據資源的經營生態,損害兩原告的商業利益與市場競爭優勢,實質性損害兩原告對于微信產品數據資源享有的競爭權益

因此,法院認為,兩被告通過被控侵權軟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戶數據,存儲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務器內的行為不僅危及微信用戶的數據安全,且對兩原告既有數據資源競爭權益構成了實質性損害,兩被告此種利用他人經營資源損人自肥的經營活動不僅有違商業道德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2. 金山毒霸收法院禁令:停止妨礙搜狗瀏覽器用戶換主頁(北京海淀法院)

 

主要事實: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申請?”)主張,其發現當?戶選擇使???毒霸軟件的主頁鎖定功能后,即將搜狗瀏覽器的主頁鎖定為獵豹?絡公司運營的毒霸??全,?戶若想在搜狗瀏覽器中修改主頁時,?法實現修改。?使???公司運營的獵豹瀏覽器則可以實現變更主頁設置。??公司、獵豹?絡公司、獵豹移動公司(“被申請?“)共同運營??毒霸軟件。被申請?這種利?技術?段,通過??毒霸軟件妨礙?戶在搜狗?速瀏覽器中變更主頁設置的?為,會使?戶對搜狗瀏覽器產品質量產?懷疑,造成搜狗瀏覽器的客戶體驗及?戶評價下降,使?戶繼?轉投其他瀏覽器產品,使申請?的合法權益受到重?經濟損失。申請人遂將被申請人訴?法院,并就上述?為提出?為保全申請。2020年4月16日下午,海淀法院對“金山毒霸”軟件的運營者作出禁令,要求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利用技術手段,通過金山毒霸軟件妨礙用戶在搜狗高速瀏覽器中變更主頁設置的行為。

 

法院觀點:

第一,申請人通過經營搜狗瀏覽器,特別是將搜狗信息公司經營的搜狗網址大全設為默認主頁,在為網絡用戶提供瀏覽器服務從而獲取流量的同時,亦以瀏覽器主頁為入口,通過自營產品或與其他相關產品經營者合作,直接或間接獲取商業收益。申請人通過上述經營行為獲取市場份額、經營收益及競爭優勢,該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根據本案證據,可以確認金山公司、獵豹移動公司共同運營金山毒霸軟件,實施了利用技術手段,通過金山毒霸軟件妨礙用戶在搜狗高速瀏覽器中變更主頁設置的行為。金山毒霸軟件在未向用戶充分告知主頁鎖定功能對其他瀏覽器主頁設置的影響以及如何變更主頁的情況下,妨礙用戶通過搜狗瀏覽器變更主頁設置,既剝奪了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又破壞了搜狗瀏覽器設置主頁這項正常功能的使用,也即妨礙、破壞了搜狗瀏覽器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客觀上將很可能導致用戶對搜狗瀏覽器產品質量和服務評價的降低,進而給搜狗瀏覽器造成用戶數量減少、市場占有率降低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直接或間接商業利益的損失。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該行為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極大。綜上,申請人的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第二,金山公司、獵豹移動公司在向法院承諾不再實施與被申請行為相同或相似的行為后,再次實施被申請行為,無及時停止被申請行為、減少損害的主觀意愿;如不及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將導致申請人的損害后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并有可能對申請人的用戶評價、商業機會、市場評價和競爭優勢等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三,法院采取的行為保全措施未禁止金山毒霸軟件正當功能的正常運行,亦不會影響金山公司、獵豹移動公司通過合法方式正當經營其產品,故采取保全措施不會對兩公司造成不當損害;且采取涉案行為保全措施有利于保護用戶根據主觀意愿自由選擇瀏覽器主頁的權利,亦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3.“企查查”收法院禁令:停止使用“三查”廣告語(北京海淀法院)

 

案件事實:2019年9月,因認為蘇州朗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朗動公司”)運營的“企查查”在經營中使用其擁有在先權益的“三查”廣告語及類似用語,“天眼查”的運營者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金堤公司”)將朗動公司訴至法院,并就朗動公司上述行為于2020年1月提出禁令申請。2020年4月8日,海淀法院對“企查查”運營者朗動公司作出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查查”產品及服務的經營活動中使用“查公司 查老板 查關系”(“三查”)廣告語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類似用語。

 

裁判觀點:

第一,“三查”廣告語屬于可為金堤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的商業標識,金堤公司對此享有的穩定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第二,朗動公司作為與金堤公司同處企業信息查詢服務市場中的主要競爭者,在宣傳“企查查”產品及服務時非但未進行避讓,反而使用與“三查”相同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類似用語,必然會使相關用戶對其所使用的產品、服務及其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使金堤公司的用戶流量及其他經營利益持續受損,故金堤公司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第三,結合金堤公司與朗動公司均系企業信息查詢服務“頭部”企業,朗動公司被申請行為的持續情況,以及在聽證過程中明確不予停止部分行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將導致金堤公司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四,“三查”廣告語或類似用語并非公共領域或有限表達,禁止朗動公司使用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等社會公共利益。

 

4. 公安網安部門專項整治違法違規APP取得初步成效 違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十大案例發布

 

今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網安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APP 386個,涉及信息咨詢、輔助學習、文學小說、新聞資訊、娛樂播報等。其中,97個APP被予以行政處罰,192個APP被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51個APP被下架、停運。違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十大案例(均被依法責令改正和/或予以警告)為:

(1)“獵豹清理大師”APP的隱私協議中對于索取用戶通訊錄、通話記錄等權限的行為沒有進行詳細說明;

(2)“印象筆記”APP隱私協議中未以顯著位置、顯著字體聲明收集用戶信息數據項,未明示各數據項收集用途;

(3)“好孕幫”APP(版本號:3.4.8)在收集信息時未明示并征得用戶同意,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聲明中未明示申請權限目的,未告知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目的及使用方式;

(4)“不背單詞”APP在收集信息時未明示取得用戶同意;

(5)“哈弗智家”APP無收集信息明示且未取得用戶同意,未向用戶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

(6)“完美校園”APP在部分第三方SDK組件中存在調用獲取任務信息和讀取聯系人等兩項權限的情況;

(7)“天然工坊”的用戶隱私協議中未向用戶明示獲取用戶信息的詳細用途及業務關聯;

(8)“隨手借”APP應用隱私政策中未明示第三方SDK插件以及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9)“每日瑜伽”APP未以顯著位置、顯著字體聲明收集用戶信息數據項;

(10)“Paintly”APP存在超范圍收集用戶信息問題。

 

5. 關于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2020年第一批)

 

工信部近期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手機應用軟件進行檢查,并于2020年5月14日發布《關于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第一批)》。《通報》指出,截至目前尚有16款APP未完成整改,其中不乏當當、知乎日報、千千音樂等知名度較高的app,所涉問題包括私自收集個人信息、私自共享給第三方、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賬號注銷難等問題。


[1] Technology(技術)、Media(媒體)和Telecommunication(電信)三大行業被業內人士統稱為“TMT”行業。對應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大致涵蓋軟件和信息技術、互聯網、文化和娛樂、電信和廣播電視等行業。

 

[2]  符合條件指滿足《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最后編輯于:2022-05-0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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