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騰訊發布了《2019小程序“買買買”報告》,社交電商“某多多”表現亮眼,一舉奪得魁首,其成功不僅得益于“拼團型”銷售模式,更得益于“砍價型”營銷模式。特別是“砍價型”營銷模式已經引來各類電商競相效仿,不僅很多社交電商以此攻城掠地,一些傳統電商也放下身段,“虛心學習”。
所謂“砍價型”營銷模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用戶在其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邀請其他用戶(主要是新用戶)幫助砍價,便有機會以極低的價格甚至0元獲取砍價商品;另一種是用戶在其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邀請好友助力的方式幫忙“拆紅包”,達到一定門檻即可獲得現金紅包。兩種方式的共同特點均是電商以一定經濟利益引誘用戶邀請其他人成為電商的注冊用戶,以此提高電商平臺的點擊率和/或增加交易機會。在中國這樣的人情社會,這種充分利用人們不易拒絕的心理獲得新用戶的病毒式營銷模式,無疑是聰明之舉。近年來,以某多多為代表的社交電商們也因此迅速崛起。然而,在取得輝煌戰績的同時,社交電商們這種“砍價型”營銷模式由于在具體運作中存在諸多問題,其合法性也被推到了風口浪尖。
本文將以某多多為例,并結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對社交電商“砍價型”營銷模式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分析,以期觸發社交電商經營者們對相關商業模式合法性的有益思考。
1. 不清晰的活動規則、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對于前文所述兩種“砍價型”營銷方式,某多多可謂玩得爐火純青。今年“雙十一”期間,其不僅推出“砍價免費拿”活動(砍價格),還同時啟動了名為“天天領現金”的活動(拆紅包),一時間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充斥著某多多的砍價和拆紅包口令,火爆異常。以拆紅包為例,該活動的大致規則為:用戶須在24小時內通過領取好友分享的紅包及邀請好友助力的方式獲得現金,達到提取門檻(100/200/300元)后方可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提取,逾期未達到提取門檻的,此前所累積的現金將失效,無法領取。
從其活動規則我們可以看到,該活動實質上是某多多與用戶之間訂立了一份服務合同:用戶提供的服務是邀請其他用戶(主要是新用戶)參與“拆紅包”活動,在達到提取門檻后可以獲得一份報酬(即提取的現金);而電商平臺則因此獲取老用戶的活躍度和/或獲取新注冊用戶,從而提高平臺點擊率和/或增加交易機會,其提供的對價則是“微信提現”。然而,經調查我們發現,該活動因其紅包金額總是“越拆越少”而廣受詬病:起初“拆”到的單個紅包金額較多(多達幾元甚至幾十元),“拆”了幾次便比較接近提取門檻,用戶因此燃起提取現金的希望,但越接近提取門檻(通常離提取門檻尚有2-3元差額),“拆”到的單個紅包金額便急劇萎縮(大多數情況下僅為0.01-0.02元,如下圖所示),如無很多新用戶助力,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提取門檻的概率幾乎為0。從網絡輿情來看,這事實上是某多多系統自動設置的真正“規則”,以誘使用戶為達到提取門檻而千方百計邀請新的好友(甚至花錢購買)注冊成為其新用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拆紅包”的發起用戶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那“待拆”的一兩元錢(甚至一兩毛錢)發出一聲嘆息,在費時費力地給某多多貢獻了流量和新用戶之后,分文未得。
(圖片來源:網絡)
然而,如此“越拆越少”的條款并未在其活動規則中明確,其活動規則僅以“隨機”二字試圖掩飾其“真實”規則。此外,規則亦完全未提及“以QQ或手機號碼登錄的用戶無法助力拆紅包”。某多多藉此不清晰的規則獲取了巨大流量和大量新用戶,其作為后履行義務(即以微信轉賬提現金額的方式支付報酬)的服務合同一方,在作為合同另一方的拆紅包發起用戶履行義務(即“邀請拆紅包”)的過程中,采取技術手段變相阻止用戶拆到足以達到提現門檻金額的紅包,從而免除其自身支付服務對價的義務。這樣的商業行為不僅違反了基本商業道德,更直接違反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0條進一步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禁止經營者制訂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某多多在拆紅包規則中未明確告知紅包會“越拆越少”和“有資格拆紅包的主體(即微信登錄用戶)”該兩個對用戶權益產生重要影響的注意事項,并通過技術手段加重拆紅包發起用戶的責任(即用戶需邀請不明確人數的更多人助力)以免除自身支付對價(即向用戶支付提現金額)的責任,顯然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
2. 虛構原價的砍價商品
在某多多實施的“砍價免費拿”活動中,還存在虛構原價問題。我們經調查發現,下圖中所列某多多平臺上的砍價商品的原價遠遠超出該商品在其平臺上的日常售價:某多多平臺砍價頁面顯示的原價(即已砍金額和待砍金額的總和)為1260元,該商品在其平臺上的日常售價僅為529-561元,而在某寶網上的售價也僅為499-599元。顯然,該商品的“原價”是虛構的!
(上圖為某多多砍價頁面,下圖為某多多平臺在售的相同商品)
問題是:砍價商品并不需要發起砍價的用戶進行貨幣支付,某多多為何要虛構原價呢?答案顯然是“為了吸引用戶砍價”。經調查發現,通常情況下,發起砍價用戶只需點擊砍價按鈕,砍價商品的價格就會立即被降至“原價”的2-5折,看到一下子就能“砍掉”那么多,大多數發起砍價的用戶就會覺得剩余金額(通常為幾十元到100多元)不多,“免費拿”的概率較大,便開始發動更多的親朋好友共同加入“砍價大軍”!但實際上,“第一刀”砍后的金額與真正原價相差無幾,如果用戶事先知道真相,了解提供砍價服務所獲取的報酬并沒有那么高,或許就不會有那么多參與者了吧?
那么,某多多的這種虛構砍價商品原價,從而誘使用戶發起砍價(即成立砍價服務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呢?依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系一種價格欺詐行為。如前所述,某多多與發起砍價用戶之間系砍價服務合同關系,即某多多系向用戶購買砍價服務,并以砍價商品作為對價支付給發起砍價用戶,而某多多系謊稱其向發起砍價用戶收購砍價服務的價格(即砍價商品價格)高于其他經營者(如某寶網)的銷售價格,以誘騙消費者與其達成砍價服務合同。因此,某多多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價格欺詐。一旦構成價格欺詐,其應按《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接受行政處罰,并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2]對發起砍價用戶進行賠償。
3. 霸道的《隱私政策》
除了上述問題外,對用戶而言,某多多的隱私政策才是更大的隱患。就在幾個月前,國家網信辦才因某多多《隱私政策》中的不當表述對其進行過處罰。時隔數月后,我們再來看一下某多多最新版的《隱私政策》,其中仍有不少令人難以接受的“霸王條款”:
2.5.1. 您理解并同意,在您注冊某多多賬戶和使用服務過程中,您授權某多多可向某多多的關聯方、合作伙伴獲取其所收集的相關信息。
4.1.2. 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我們可能會將您的個人信息與我們的關聯方共享。但我們只會共享必要的個人信息,且受本政策中所聲明目的的約束。
4.1.3. 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我們可能會向合作伙伴(如提供商品或物流、技術、廣告等服務的供應商、某多多商家、委托我們進行推廣的合作伙伴、代表我們發出信息的通訊服務商、支付機構等)或其他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以保障為您提供的服務順利完成。
(2019年11月18日摘自某多多APP的實時《隱私政策》)
從上述某多多的《隱私政策》可知,一旦用戶同意該政策,即意味著授權某多多可與其關聯方/合作伙伴自由共享(包括收集和提供)該用戶的個人信息,然而某多多并未列明其關聯方/合作伙伴,也就是說,用戶在“同意”[3]該政策時根本無從知曉自己的個人信息將被共享給哪些主體。而某多多在與被其定義為“關聯方”或“合作伙伴”的任何第三方共享用戶信息時,則無需經用戶再度授權(個人敏感信息[4]除外),一旦用戶質疑其向第三方收集或提供個人信息,某多多完全可以稱該第三方系其關聯方或合作伙伴而免責。這樣的條款對其用戶而言風險極大。試想:其用戶因生活和工作所需將不可避免地向各類機構提供個人信息,其中不乏個人隱私,某多多的《隱私政策》將在某種程度上使其能夠隨意向第三方收集或提供其用戶的部分個人隱私(某多多定義的個人敏感信息除外),且不論某多多收集的用戶信息是否與其提供的服務相關,接收某多多提供的信息的主體中難免存在不法之徒,其很可能會通過出售該等信息獲利,甚至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近年來頻頻發生的,不法分子冒充網店售后人員以退貨退款為由實施詐騙的案件便是因網店交易信息泄露所致)。因此我們認為,上述某多多《隱私政策》條款違反了《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即: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并且,在未經被收集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他人提供其個人信息。
結語
隨著社交電商行業的飛速發展,相關商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顯得愈發重要。社交電商經營者只有在電商專業律師的指導下,誠實經營,規范操作,切實有效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才能基業長青,否則就會因違法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用戶索賠,因而導致經濟和商譽損失。
[1]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 事實上用戶在以微信登錄某多多時,某多多系統是默認用戶同意其隱私政策的,而這本身就是違反《網絡安全法》等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的
[4] 根據某多多《隱私政策》,個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收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的個人信息,具體包括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鐘識別信息、銀行賬號、財產信息、行蹤軌跡以及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