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檻高、限制多,亦有突破(2002)

外商投資風險投資法律規范經千呼萬喚終于出臺,外經貿部等相關部委頒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外資風險基金再也不需要通過地下方式進入中國,他們在中國的合法投資從此可以依法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

根據《暫行規定》,外資風險基金可以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企業,也可以與中國投資者共同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但是《暫行規定》對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規定了較高的條件,對于外國投資者而言,至少有一個投資者申請前三年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已投資金額累計不低于5000萬美元,申請前一年凈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不少于2000萬美元,且不少于出資總額的3%,其他外國投資者的出資不少于1000萬美元。對于中國投資者而言,至少有一個投資者申請前三年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申請前一年凈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已投資金額累計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不少于500萬美元。

此外,《暫行規定》對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經營期限、投資等均設定了限制條件。如其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其對外投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且須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及程序另行申報。

盡管如此,《暫行規定》也有一些實質性突破,具體包括:其一,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可以回購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所持有的股權,但具體辦法尚待制定,此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于公司回購股份的限制,為風險基金確立了新的退出機制。其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由一名投資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投資者則承擔有限責任,從而確認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其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突破了原來外商間接投資不低于25%的限制,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創造了寬松的法律環境,高新技術企業將從中受益。

最后編輯于:2018-10-14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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