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繼去年12月20日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后,于今日發布第二批指導性案例。這是落實推進中國特色案例制度,總結審判經驗,確保司法公正公開,正確、統一實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建設的又一有力舉措。
此次發布的4個指導案例,行政和民事案例各2個,是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所確立的標準和程序精心編選出來的,亮點較為突出,體現在監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對自己合法權益的自由處分權、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指導案例5號是一個規范工業鹽管理的典型案例,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規章違反法律規定設定許可、處罰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不予適用。這不僅對工業鹽管理,對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參照意義。指導案例6號從立法本意出發,將法律沒有明文列舉的“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也列入必須舉行聽證的范圍,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對于促進依法行政意義重大。指導案例7號涉及抗訴、當事人撤訴和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裁定適用范圍等法律適用問題,對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和訴訟權利,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實現案結事了人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指導案例8號是準確適用公司法第183條、妥善處理公司僵局問題的典型案例,既嚴格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條件,又依法保護了股東權利,有利于規范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發布指導性案例是溝通司法與社會、聯結法律與現實,充分發揮司法社會功能的重要方式。指導性案例具有引導性、示范性、典型性,對于全國法院審理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廣大法官應當認真學習研究、深刻領會和正確把握指導性案例的精神實質和指導意義,參照指導性案例審理好同類案件,審慎、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權,實現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保障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通過公開發布指導性案例,更好地宣傳法治,廣泛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權威不斷得到昭示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