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九類典型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

  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網絡商品交易已經成為社會重要的商品交易形式之一,在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日益顯現。但是網上虛假宣傳、侵犯知識產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擾亂了正常的網絡商品交易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為提升消費者網絡消費的辨別力,強化行政機關在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的公示警示作用,結合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近年來查辦的網絡違法案件,現向社會公布包括網絡侵犯知識產權、“傍名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誤導消費、惡意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九類典型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


  希望廣大網絡經營者在從事網絡商品交易時,在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更應主動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與此同時,還應積極配合管理機關,共同維護好良好的網絡商品交易環境,共同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一、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典型案例]


  20131月,福建漳州市人張某,在龍文區某社區雇傭人員通過其在淘寶上的網店“某某旗艦店”從事服裝經營。當事人從廠家購進“黛欣琪”和“黛莉安”商品,一部分通過當事人的網店加價銷售,另一部分讓員工將原商品上的“黛欣琪”和“黛莉安”商標標識拆換成“蘭歐麗”商標標識后通過網店進行加價銷售。其中“黛欣琪”注冊商標所有人為張某(非當事人),商標注冊號為6349579;“黛莉安”注冊商標所有人為蔡某某,商標注冊號為5727253; “蘭歐麗”注冊商標所有人為漳州某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標注冊號為8913432,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授權當事人使用該商標。當事人銷售的“蘭歐麗”商品均由其購進的“黛欣琪”和“黛莉安”商品改換商標標識而成,而當事人更換注冊商標的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并將更換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至案發時止,當事人總經營額為134563.76元;其中銷售“蘭歐麗”商品1326件,未售出的“蘭歐麗”商品120件,合計違法經營額6217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二、違反企業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偽造或冒用公司名稱


  [典型案例]


  201112月,上海市浦東區人李某某在康橋鎮川周公路3158號租借的房屋內,將從紹興某某醫藥品有限公司購進的脫脂漂白紗布加工成不同規格的分切卷,配上尺子、別針、絲帶等輔料,裝進當事人委托他人印制好的包裝盒內,制成“月美佳紗布腹帶”產品。并在產品包裝盒上使用“月美佳紗布腹帶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利用“枸杞娃娃”淘寶賬號,在淘寶網上進行展示,網店地址為http://yuemeijia.taobao.com。經查詢,該企業名稱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屬于當事人自己偽造。


  經查實,當事人共銷售包裝盒上含有“月美佳紗布腹帶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月美佳紗布腹帶”1880件,銷售金額合計61137元,違法所得為20529元。


  當事人使用未經核準的企業名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構成偽造公司名稱的違法行為。


  此種類型的違法行為在目前網絡商品交易特別是平臺網店中比較普遍,也比較典型。


  三、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誤導消費


  [典型案例]


  20106月,江蘇常州江某在淘寶網上開店銷售服裝的過程中,通過從服裝市場直接購進,或在加工廠直接訂制的方式,獲得與23區、組曲、ICB、自由區等知名品牌服裝同樣款式的服裝,然后在網站的商品說明上使用23QU、組QUIC*、自由*等文字,使消費者聯系到23區、組曲、ICB、自由區等知名品牌服裝,又在具體商品說明內容中使用“100%日本客供純棉素材,原單23QU品牌專供印花”、“因涉及敏感品牌,主標洗麥剪標處理”等文字介紹,加強了消費者的聯想,最后在淘寶旺旺聊天中,用一些如“這是外貿加工廠出來的貨”、“加工廠多生產加工的貨”、“我們有特殊的進貨渠道”等含糊話語,使消費者認為當事人銷售的衣服就是“23區”、“ICB”這些知名品牌服裝。在整個銷售過程中,當事人使用上述這些手段,混淆這些服裝與23區、組曲、ICB、自由區等知名品牌服裝的關系,使消費者將這些服裝誤認為是23區、組曲、ICB、自由區等知名品牌服裝,而實際上當事人通過快遞發給消費者的是沒有任何商標的服裝(以國家政策或品牌所有人政策為由打消消費者的顧慮)。截至20123月,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在淘寶網上銷售名稱為23QU23*的服裝1431件、名稱為I*BIC*的服裝9269件、名稱為組QU或組*的服裝8187件、名稱為自由*的服裝2639件,以上共計銷售21436件,獲銷貨款5070392.68元,從中獲利253519.63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網上銷售服裝過程時,利用日本恩瓦德公司旗下的23區、組曲、ICB、自由區等知名系列產品的高端形象和知名度,以此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向。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違法行為。


  四、利用網頁發布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企業或商品信息,進行虛假宣傳


  [典型案例]


  20121月,上海某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為增加企業的影響力,增加產品的銷售量,在其自有網站上對外發布公司代理銷售的醫療器械信息,并在產品介紹中附有以下內容:


  1.“婦科臭氧治療儀(豪華)(自動上水)”(產品編號:jx1165120719184651


  治療范圍:適應于霉菌性陰道炎,細菌性陰道炎、滴蟲性陰道炎等各種陰道炎等…


  2.“肛腸科紅光治療儀”(產品編號:jx1165120831192618


  治療范圍:(1)促進傷口的修復愈合;(2)清除體內自由基;(3)使血液粘稠度下降;(4)細胞供能增加;(5)使血液攜氧能力顯著升高;(6)延緩皮膚衰老,具有美容功效;(7)調節免疫功能…


  3.“紅光治療儀”(產品編號:JXA047120807165601


  適應范圍:帶狀皰疹、斑禿、下肢潰瘍、褥瘡、靜脈炎、丹毒、疔腫、皮炎、毛囊炎、痤瘡、甲溝炎、酒糟鼻、凍瘡和各種濕疣、傷口感染、膿腫、潰瘍、前列腺炎、腰肌勞損、肛裂、肩周炎、軟組織挫傷等…


  4.“微波綜合治療儀”(產品編號:jx4160000465


  適用范圍:耳鼻喉科、婦產科、口腔科、消化科、皮膚科、外科、泌尿科、肛腸科、理療科。肛腸科:內痔,外痔,混合痔、肛門息肉,肛裂等…


  經核實,當事人對外發布上述醫療器械產品的廣告宣傳用語,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上述產品的適用范圍明顯不一致,如上述第一項產品藥監核準的適用范圍僅為“用于緩解椎間盤突出引起的疼痛”。而當事人為推廣宣傳、增強銷量,編寫廣告用語,誤導消費者認為上述產品具有廣告宣傳所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廣告對商品的性能和用途進行虛假宣傳。


  當前,醫療器械、保健品銷售行業屬于利用互聯網進行虛假宣傳的高發區。有的故意模糊保健功能與治療功能的界限,更有甚者,抓住一些慢性病人群久治不愈急于康復的心理,宣傳無需吃藥、對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療效顯著,以誘騙消費者購買。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利用互聯網廣告對其銷售商品的性能和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五、惡意詆毀,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典型案例]


  2007年起,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在安全軟件方面所占有的優勢地位,在未進行第三方權威測試證明的前提下,采用多種方式,公開宣布其多家競爭對手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捏造虛假事實或扭曲、隱瞞競爭對手產品的真實情況,誤導限制用戶自主選擇不同的服務,嚴重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具體采用方式為三大類:


  第一大類為主觀攔截競爭對手產品的默認設置與安裝。具體表現在一是違背用戶真實意原,限制用戶自主選擇默認軟件的權利,偷換“修改默認軟件行為”與“會增加木馬入侵的風險”之間的概念,捏造競爭對手產品存在安全風險的假象,詆毀其競爭對手品牌形象與信譽。二是在應知或明知的前提下,將競爭對手的正規、合法、安全的軟件插件描述為“未知程序”,誘導用戶對競爭對手的插件及相關商業軟件產生“不安全”的聯想,從而達到對競爭對手產品進行貶損的目的,降低用戶對其競爭對手產品的依賴度和使用率。三是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將競爭對手軟件“對自身安裝文件的修改”捏造為“修改系統文件”,繼而大量使用“修改系統文件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的提示,使用戶對其競爭對手軟件升級程序產生不安全聯想,損害軟件提供商聲譽。


  第二大類為誘導卸載。當事人利用其知名安全軟件對用戶經常使用的競爭對手的商業軟件做出“非經常使用”的虛假判定,利用用戶對安全軟件的信任,惡意誘導用戶卸載其競爭對手的商業軟件,嚴重影響了用戶正常使用,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


  第三大類為影響使用。當事人利用其知名安全軟件在未經第三方權威機構測試證明的前提下,宣稱競爭對手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或將競爭對手產品的新功能進行不實描述,并在相關用戶群中廣泛散播,增加用戶使用難度,嚴重詆毀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且在用戶不完全知情的前提下,假借其軟件升級之名卸載競爭對手產品,強行安裝自已公司的產品。


  當事人北京某某科技公司利用其占居優勢市場地位的安全軟件對用戶設備內軟件的安全性及用戶體驗進行著評價和測試,將安全類軟件評價當作不正當競爭或商業詆毀的工具,通過惡意欺騙和誘導,限制用戶選擇其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從而達到其擴大自身同類軟件市場份額的目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規定,構成了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的違法行為。


  六、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利益


  [典型案例]


  20122月,江蘇泰州人戴某、吳某某協商共同投資,合伙在淘寶網上開設店鋪,銷售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復合食用仙人掌減肥食品。


  為便于銷售,二人從其他店鋪復制了減肥廣告頁面設置在自己的店鋪網頁上,對外進行宣傳;消費者通過點擊廣告、供需雙方發送信息、快遞或郵寄等方法,并以淘寶網為支付貨款平臺,進行交易。當事人所售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復合食用仙人掌減肥食品系從廣州白云區網上及網購王國總店購進,進貨價格10/盒不等,銷售時以2.3/粒進行銷售,60/盒,合計138/盒。


  前后二人共開設了39個網上店鋪,其中31家因已被淘寶網關閉,無法打開。在余下的8家網店 “月光石”、“與你走在陽光下”、“yzding2009”、“gug1280”、“yx1990224”、“盡心經營”、“女巫麗”、“wangyaqun01”,查詢成交記錄顯示,共計成交100103粒。


  20125月,江蘇省泰州市工商機關聯合公安部門,權利主張人泰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對當事人位于泰興市內的實體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現場查獲涉嫌假冒的標注有制造商為泰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長沙國家生物產業基地、生產批號為2012030860片裝的泰爾維亭牌超級P57蝴蝶亞復合食用仙人掌1073盒,泰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現場鑒定該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復合食用仙人掌均為假冒,貨值金額合計148074元。


  經了解,泰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研發生產的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復合食用仙人掌產品均有獨立的防偽碼。但工商機關現場查獲的1073盒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復合食用仙人掌產品的防偽碼與正品不同,不在該公司所列的正品中;另當事人所銷售的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復合食用仙人掌產品,包裝盒上的形象代言人的圖像模糊,與湖南泰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正品包裝盒亦有很大差距。


  工商機關現場查獲的1073盒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復合食用仙人掌經湖南泰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均為假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主觀故意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等有關規定,為典型的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七、未經許可,從事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


  [典型案例]


  20114月,北京某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在湖北襄陽設立分公司,并在該公司開設的團購網站上開設襄陽團購頻道(分站),在襄陽境內開展網絡團購業務。任命林某為分公司負責人。該分支機構20114月開始正式營業,招聘員工30人,人均月工資1400元,主要從事團購網站襄陽頻道(分站)開發維護信息技術業務及團購推廣業務,至20116月,已與27戶用戶簽訂了合作協議,進行網站團購促銷活動。但直至工商機關立案調查時,當事人一直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該分公司的整個管理及組織架構,完全按照現代公司制度的分公司的企業組織形式來運作。《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屬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營業執照方能從事的經營活動。


  八、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泄露或出賣消費者個人信息


  [典型案例]


  2011年月,重慶人周某建立了名為“永川在線商城”的網絡交易平臺,同時在該平臺建立了名為“精品百貨超市”的商鋪。當事人的商鋪710日首次交易成功,以68元的價格銷售了一個富光真空子彈頭FGL-3269保溫杯給消費者陳某,同時該次交易也是其網絡交易平臺的首次交易。當事人于714日在其平臺首頁公告欄發布公告,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披露了消費者陳某的個人信息數據,包括真實姓名、住址、職業、工作單位和手機號碼。消費者多次與其溝通刪除,均未得到理會。720日消費者陳某向當地工商部門進行舉報,當地工商機關立即對該網站進行了檢查,根據工商機關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陳某所述情況為事實。工商機關曾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停止該違規行為。但在《責令改正通知書》下發一周后,工商機關再對該網站進行檢查時,竟發現該網站仍未改正,因此決定立案調查,現已給予行政處罰處理。


  當事人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在網絡交易平臺披露其個人信息,未履行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密義務,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


  九、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


  [典型案例]


  200710月,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建“返利網”網站,該網站這“第三方返利導購平臺”。經營模式為通過返利網引導消費者到與當事人有合作關系的電子商務商家處購買商品,交易成功后,電子商務商家向當事支付一定比率的傭金,當事人將傭金中的一部分以返利的形式返還給成功交易的消費者,一部分傭金作為公司的經營收入。消費者要享受“返利網”的導購返利服務必須與當事人簽訂《返利網用戶使用協議》并注冊成為會員。


  經調查,在網站《返利網用戶使用協議》第六塊內容“責任范圍與責任限制”中包含以下內容:


  1條 “返利網負責按“現狀”和“可得到”的狀態向您提供服務。但對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于返利網服務的適用性、沒有錯誤或疏漏、持續性、準確性、可靠性、適用某一特定用途。同時,返利網也不對服務所涉及的技術信息的有效性、準確性、正確性、可靠性、質量、穩定、完整和及時性作出任何承諾和保證”。


  6條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返利網均不對由于信息網絡正常的設備維護,信息網絡連接故障,電腦、通訊或其他系統故障,電力故障,罷工、勞動爭議,暴亂、起義、騷亂,生產力或生產資料不足,火災,洪水,風暴,爆炸,戰爭,政府行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為而造成的不能服務或延遲服務承擔責任”。


  上述協議第1條明顯存在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行為。而第6條則存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行為。


  截至20127月上海工商機關介入調查時止,該公司返利網站約有注冊用戶1000萬。由于無法確認違法條款的使用情況,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但從總的注冊用戶數來推定,受侵害的消費者人數應該相當可觀。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四)項規定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顯然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構成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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