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中院前不久對兩起涉及百度競價排名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裁決百度公司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不應為兩案中競價排名服務接受者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至此,2011年以來已公布判決的9起涉及百度競價排名(現已更名為“搜索推廣”)的案件中,百度全部獲勝。
業內人士指出,相關案件的判決是對近期不斷遭遇質疑的競價排名服務法律責任的明確,為中國互聯網搜索引擎行業依法經營營造了一個清晰、明確的法制環境。
2010年8月2日,深圳市捷順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將深圳市九鼎智能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百年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這兩家公司在百度網站上實施的競價排名推廣行為中,侵犯了其“捷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捷順公司在兩案中均將百度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011年9月,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對兩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了九鼎公司與安百年公司的侵權事實,同時認為百度公司對兩案被告選定的關鍵詞是否侵犯他人商標權未作審查,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參與、幫助了商標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接到一審判決后不久,百度公司就兩案分別提起上訴。
2012年1月16日和2月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就兩案作出終審裁決,認定一審判決對九鼎與安百年公司的侵權事實確認無誤,但對百度競價排名的適用法律有誤,依法予以改判,確認百度不構成侵權。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百度公司《競價排名服務通用條款》(百度現已將“競價排名”改名為“搜索推廣”,案件涉及合同為原合同名稱)第五條第 5款規定,百度有權隨時刪除侵犯他人版權或人身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等違法或有違社會工序良俗的內容或指向這些內容鏈接的網站;第六條第1款規定,客戶保證提交的網頁不能含有侵犯他人版權或人身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等違法或有違社會工序良俗的內容或指向這些內容的鏈接。百度公司還通過在百度網站上發布《權利保護聲明》,設置了多種投訴渠道,以供發現涉嫌侵權行為的權利人能夠得到及時的事后救濟;并由百度法務部門專門負責處理相關投訴事宜。因此可以判定,百度公司在兩案中“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
判決認為,百度公司雖然存在對競價排名關鍵詞的審核程序,但這種審核在一般情況下所針對的是明顯違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百度公司應以一個合理謹慎的理性人的標準,主動過濾和刪除涉及反動、淫穢等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關鍵詞,主動注意和審核與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比如馳名商標)存在沖突的關鍵詞。而對于競價排名服務接受者自行選擇的競價排名關鍵詞是否存在潛在的侵權風險,百度公司難以完成全面和深入的審查。盡管原告的“捷順”注冊商標是廣東省著名商標,在特定地域、特定行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但不足以導致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在合理謹慎的情況下對其能夠有所知曉和注意。
判決同時指出,百度本身不存儲、控制、編輯或修改被鏈接的第三方網頁上登載、存儲、編輯、顯示的信息內容或其表現形式。因此,百度公司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在本質上仍屬于信息檢索技術服務,不屬于內容提供服務”。鑒于百度僅僅提供了技術平臺,并根據“通知+移除”規則對涉案侵權行為進行了立即刪除,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記者 游春亮)
深圳中院判決認定百度競價排名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