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無所畏咨詢:我單位從甲單位(我單位的關聯企業)抵了一輛車,該車系乙單位抵給甲單位的。結果由于該車屬假冒非法車輛被公安局罰沒。我單位遂想通過訴訟要求返還貨款。由于甲單位是屬我單位的下屬企業,為了減少訴訟成本,所以我單位就想直接以甲單位為第一被告,以乙單位為第二被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返還抵車款的責任。但在訴狀遞交后,考慮到合同相對性原則,又覺得追加乙單位為第三人比較合適。遂以甲方的名義要求追加乙方為第三人。本意是想盡量將乙單位拖進來的,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我公司在起訴時是將乙單位作為第二被告的,甲單位無權申請追加乙單位為第三人,法院也不能依甲單位的申請追加乙單位為第三人。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雖然該車是由乙單位抵給甲單位,然后由甲單位抵給我單位的,但由于我單位和乙單位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故無權要求乙單位承擔承擔連帶返還貨款的責任。遂判決我單位和甲單位的抵車合同無效,由甲單位返還抵車款。這樣,甲單位又要去起訴乙單位了。我想請教的問題是:
1、能不能以乙單位為第二被告,有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要求他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2、我單位雖然將乙單位列為第二被告,但同時甲方又申請法院追加乙單位為第三人,在本案中,法院能否在認定乙單位作為被告不適格的同時,又追加乙單位為第三人,從而判決由乙單位承擔返還責任?
法院的處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上海文淳光律師解答:1、不行。2、不能。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問題1:法院的處理正確。你的想法“但在訴狀遞交后,考慮到合同相對性原則,又覺得追加乙單位為第三人比較合適。遂以甲方的名義要求追加乙方為第三人。”也是正確的。
問題2:法院的處理正確。在乙單位為本案的被告的情況下,就不能再被列為第三人了,“第三人”的含義是“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既然已經被列為被告,又怎能同時為第三人?如果當時你單位申請法院撤回對乙單位的訴訟(不將其列為被告)而將其列為第三人則是可以的。但是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乙單位還是不必承擔責任,本案的結果是一樣的。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乙單位將車輛抵給甲單位,甲單位將車抵押給我單位,結果該車輛是假冒非法車輛,本案中到底是將乙單位追加為被告,還是追加第三人妥當?”,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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