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遍2019年度私募基金行業監管政策

前言

 

“2019年”對全球資本市場而言可謂是寒冬,這對于正處于蓬勃發展期的境內私募基金行業而言,更無異于當頭一棒。不過,也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們才能認清哪些是私募“真英雄”。本文簡要梳理2019年私募基金行業的重要監管政策和自律規則,以期給那些在嚴酷的環境中生存下來的私募基金真英雄們提供一些有益參考。

 

一、備案相關

 

1.1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協會于2019年6月3日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該辦法實施同時,《關于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專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相關事項的通知》以及《關于直投基金備案相關事項的通知》即時廢止。

相關內容可以參考楊春寶律師團隊的專業文章《八圖秒懂私募資管計劃備案新規》。

 

1.2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

 

與舊版備案須知相比,2019版備案須知明確了基金的過渡期安排,并對基金備案的范圍予以明確限制;確認了關聯交易的定義、基金的存續期和募集完畢的概念;明確了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募集完畢的標準。為完善基金運作的細節要求,2019版備案須知還明確禁止剛性兌付、禁止資金池業務、禁止投資單元并且鼓勵組合投資。在封閉運作中,明確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開放與運作條件。此外,為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或風險,備案須知還明確了約談機制、審計、決策機制等。

從人員管理角度而言,禁止管理人轉委托、雙基金管理人模式,以及管理人以發起設立多只契約型基金突破投資人人數限制的行為;要求托管人履行職責,還明確了私募基金通過公司、合伙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行為必須進行托管。

 

二、鼓勵政策

 

2.1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稅總局、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于2019年1月10日聯合發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創投通知”),旨在進一步支持包括創投基金在內的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1]]。創投通知明確,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或按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具體規定為:

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以下簡稱“單一核算”)

按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以下簡稱“整體核算”)

概念

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核算納稅。

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

稅率

統一為20%

按經營所得,即5%-35%超額累進稅率

可扣除的成本和費用[[2]]

1.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

2.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扣除一個納稅年度內各投資項目的損失(如有),如扣除后的余額為零,則當年該基金轉股所得為零,但不得跨年結轉;

3.符合規定條件[[3]]的,可按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1.符合規定條件(詳見腳注3)的,可按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2.如無綜合所得,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如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此外,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核算的,應在該創投企業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否則視同選擇按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備案的創投企業,如需按單一核算,應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后3年內不得變更,滿3年后需調整的,應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2 《關于促進上海創業投資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9年7月15日,上海市政府發布《關于促進上海創業投資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推出四大類共二十條政策措施,對進一步發揮政府引導、加強市場主導,建立完善國資創投企業市場化運作,加強創投與科創板和各類金融機構聯動,推動創投和產業、區域發展形成合力,以及加強創投人才和政策保障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進一步鼓勵創業投資“引進來”和“走出去”,《意見》指出,應按照內外資平等原則,鼓勵外資擴大創投規模,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赴海外投資,擴大外商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范圍,深化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試點,探索開展境外機構投資人參股人民幣基金一次性結售匯試點,進一步簡化外資參股人民幣創投企業相關行政審批程序。

 

三、基金管理

 

3.1《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

 

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于2019年9月5日發布《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對深圳市轄區的問題私募基金的有序退出進行了詳細規范,這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內的首個專門針對基金退出的法規,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具體內容包括:

3.1.1問題私募基金的類型

依據該辦法,問題私募基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風險,且短期內按現有條件無法解決;基金各主體就基金退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存在重大投資損失;基金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協會發現基金存在重大問題;其他影響基金退出的重大風險。

3.1.2基金退出所涉機構

依據該辦法,問題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機構:

- 清退組:清退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中介機構代表組成,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中介機構代表應不少于2人(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各1人)。須設置組長,原則上應由基金管理人的實控人或法定代表人擔任。清退組履行特定工作職責[[4]],決議須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投資者大會: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權力機構,對事關全體投資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選舉投監會成員,確定退出方案及執行期限以及有利于推進退出程序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投資者自對剩余基金份額成功確認之日起成為投資者大會成員,享有投票、選舉和表決權。投票表決方式包括現場、網絡、通訊、郵寄等。投票表決須經持有基金份額占總投資金額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資者,參與表決的投資者所持基金份額不低于參與表決的投資者所持份額的三分之二,且表決事項須由參與表決的投資者人數不低于三分之二通過,即同時滿足三個“三分之二”。

- 投監會:私募基金退出中的常設監督機構,代表投資者大會監督退出活動。成員經投資者大會選舉產生,原則上應由3-7人奇數位組成,并設置2-4人候補成員。投監會成員需具備一定的條件[[5]]。投監會候選人采取自薦方式,并經投資者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由清退組依據投資者總人數確定,原則上不超9人。會長為必備職位,須經投監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投監會成員在特定情形[[6]]下可被解除或免去職務。投監會履行特定工作職責[[7]],任何決議均須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1.3基金退出程序

問題私募基金退出分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除基金規模在2億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資者50人以下,或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體投資者清償,且能夠與全體投資者達成和解協議,或存在其他有必要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外,問題私募基金退出均應適用一般程序。根據問題基金退出辦法,我們梳理出退出的一般程序如下:

- 清退組發出退出通知并進行基金份額確認(投資者未在指定期限內確認的,以管理人登記的信息為準);

- 清退組進行清產核資,并組織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

- 清退組牽頭制定退出方案,并留存供投資者查閱;

- 清退組依法處置相關基金資產,管理人及其相關責任人應積極主動推動相關工作;原則上應繼續使用原基金托管專用賬戶進行投資款/投資收益的償付。

 

3.2《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央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國家外管局于2019年10月19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根據通知,符合要求的創業投資基金(“創投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投資基金”)接受資產管理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該兩類基金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此前,《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規定,資管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基金以外的資管產品,而有關創投基金和政府投資基金的政策將另行制訂。此次通知的出臺為已經或計劃投資于兩類基金的資管產品(或私募基金)提供了明確法規指引,即:投資于創投基金或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產品(或私募基金)將可突破“一層嵌套”的限制。此外,通知還指出,過渡期[[8]]內,對于僅投資于兩類基金的資管產品,其管理機構在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并提示產品投資性質和風險的前提下,可將該產品整體視為合格投資者,不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這無疑將大大改善該兩類基金的融資環境。具體而言,通知適用的兩類基金須符合下列條件:

3.2.1創投基金:是指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股權投資基金。適用通知的創投基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符合與創投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已備案;投向符合宏觀管理政策;僅投資于未上市企業;不涉及債權融資(發債以提高投資能力的除外);存續期至少7年,無結構化安排(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投引導基金作為優先級的除外);基金名稱/合同/招募說明書體現“創業投資”字樣或策略。

3.2.2政府產業基金:是指包含政府出資,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適用通知的政府產業基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中央/省級/計劃單列市政府批復設立,且明確了政府出資;政府認繳出資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10%(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5%);符合與政府產業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投向符合宏觀管理政策;不涉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3.3《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2019年12月25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營銷新規”),并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營銷新規旨在從宣傳資質監管分工和宣傳行為規范三大方面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促進金融行業健康平穩發展。具體而言:僅有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業務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才能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管理部門;而在宣傳規范方面,營銷新規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以欺詐/引人誤解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或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違反營銷新規的后果包括:約談告誡、風險提示并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責令其暫停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如涉嫌違法的,則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雖然營銷新規并未明確其是否適用于私募基金,但其制訂依據之一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而基金法則可規制私募基金。此外,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杠桿基金份額為金融產品,且其并未明確排除私募基金份額。因此可合理推斷,營銷新規應可適用于私募基金。

 

四、信息披露

 

4.1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

 

2019年11月11日,協會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已登記為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的協會會員適用該工作規則。信息報告每季度更新一次,系基于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會員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其向協會報送的登記備案/信息披露/從業人員信息等事實,持續記錄會員展業過程中的信用信息情況。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會員可在協會資管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的會員信用信息報告模塊進行查閱和打印。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會員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將信用信息報告一對一地提供給相關合作機構。未經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會員同意,相關合作機構不得擅自使用其信用信息報告。


[[1]] 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2]] 除此之外,包括基金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均不得扣除。

[[3]]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4]] 《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第九條 清退組履行如下工作職責:(一)對基金項目進行清產核資并出具資產情況說明,編制資產明細表;配合相關部門對私募基金產品、資金、數據等相關信息進行核查和監督;(二)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資產、財務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等相關資料;(三)向投監會就清退組設立和工作開展進行說明,公布清退組成員的名單、工作電話和工作郵箱;(四)組織投資者進行基金份額的確認和登記,組織召開投資者大會,組織投資者通過投票等方式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五)制定、執行退出方案;(六)定期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解答疑問;(七)收集、整理投資者及其他相關各方的意見,建立與投資者、投監會成員的溝通調解機制;(八)參與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清退組應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清產核資,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時間計劃。 

[[5]] 《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第十八條 投監會成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應為自然人,自然人投資者應年滿十八周歲,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且為私募基金合同簽署人本人,或簽署機構委派的代表;(二)有時間和能力勝任投監會工作;(三)具備法律、會計、基金、證券、房地產等相關專業從業知識;(四)無違法犯罪記錄,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五)不存在其他不適宜擔任投監會成員的情形。機構投資者至多可委派一名經合法授權的代表競選投監會成員,所委派代表需符合上述規定。

[[6]] 《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第二十條 投監會成員經查實確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投監會決議確認,可解除或免去其投監會成員職務:(一)被發現不滿足任職條件或怠于履行職責的;(二)履職期間因違法犯罪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處罰的;(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四)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五)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或嚴重侵害其他投資人利益的。

[[7]] 《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第二十一條 投監會應履行如下工作職責:(一)對清退組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清退組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二)監督退出方案的實施;(三)提議召開投資者大會;(四)及時匯總投資者及其他相關各方意見,積極與清退組溝通;做好投資者內部溝通解釋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維權;(五)不得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組的正常工作;(六)投資者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8]] 過渡期為資管新規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

最后編輯于:2022-05-0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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