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法律框架基本形成(2002)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兩個辦法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該兩個操作細則配合《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原則規定,構成我國初步的較為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購法律框架。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首先對上市公司收購進行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徑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收購人可以通過協議收購、要約收購或者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收購管理辦法》還分別就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詳細規定了具體操作規則和操作程序。《收購管理辦法》強化誠信義務和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義務值得我們特別關注。

《收購管理辦法》突出強調了上市公司收購中的誠信義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對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該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如果進行協議收購,被收購公司收到收購人的通知后,其董事會應當及時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在參與形成董事會意見的同時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如果進行要約收購,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分析被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就收購要約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等事宜提出專業意見,并應當就是否接受收購要約向股東提出建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在轉讓其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時,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其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公司聘請審計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要求該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就其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分別發表意見。

發生上市公司收購時通常伴隨反收購,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為了其自身利益,往往會配合大股東或者獨立采取相關反收購措施?!妒召徆芾磙k法》明確規定,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針對收購行為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收購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除可以繼續執行已經訂立的合同或者股東大會已經做出的決議外,不得提議: 發行股份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回購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但是公司開展正常業務的除外);處置、購買重大資產,調整公司主要業務(但是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公司調整業務或者進行資產重組的除外)。當然《收購管理辦法》也禁止被收購公司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由于持股變動往往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前奏,因此中國證監會在發布《收購管理辦法》的同時,還配套制訂了《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信息披露辦法》通過對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的界定,規定了信息披露的主體、時點、內容和格式,強化了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大額股份的股東的信息披露義務,避免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內幕交易的產生,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收購管理辦法》和《信息披露辦法》總結了我國近十年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方面的有益經驗,較好地平衡了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利益,并強化誠信義務的要求,其實施將對優化上市公司資源配置,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作者為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人民網 2002年10月24日 (責任編輯:李欣玉)

查看原文: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5/159/20021024/849624.html

最后編輯于:2018-10-1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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