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的國債被挪用,但券商已被托管,法院規定“三暫緩”,投資者如何維護權利?

法律橋網友明天0813咨詢:公司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了帳戶并購買了上億元國債,現在該證券公司被接管清理,但是公司購買的國債早已被證券公司挪用。

按四部委發布的[個人債權及客戶保證金收購意見],機構投資者被挪用的證券不在收購范圍。那么,按照該證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組的公告要去申報債權登記。是不是可以認為列入了清算財產?同時,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后的[證券法]第139條: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在證券公司托管期間,按法院的三暫緩原則,如何依照新證券法主張權利?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該證券公司目前被托管,交由托管組(清理工作組)來處理,貴公司所購買的國債為貴公司的財產,可以向托管組(清理工作組)提出要求返還財產。若托管組無法返還,則可由托管組作確認登記手續。這樣,當該公司進入撤銷清算或破產程序,則貴公司要求返還財產的請求可以得到認可,并由法院或撤銷該證券公司的國家機關依照清算程序予以解決。證券公司挪用涉及客戶資金的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若該證券公司為國有則很可能涉及到國家公務人員犯罪,可向檢察院舉報;若非國有則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通過刑事途徑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也有利于查清本案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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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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