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月明風清咨詢:一朋友出資50萬成立公司,由我男朋友出任總經理管理公司,雙方在內部協議中約定我男朋友占20%的股份,但在工商局注冊登記時并未將我男朋友列為股東,請問這種所謂的“股份”有什么實際效力,如果我男朋友不在這家公司任職,這種“股份”是不是也不在存在了?
上海Sxgujing律師解答:如果你男朋友并沒有出資,工商局注冊登記時也不具備股東身份,盡管私下協議約定有股份,也不會存在什么股份的。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從表面上看,你男友未在工商登記中列為股東,其在實質上也未出資不能享有隱名股東的權益。但如果雙方自愿約定一方占有20%的股份,可以視為有權股東對你男友的一種贈與,但此種贈與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確約定和限制,否則將來可能會產生爭議,當然此種方式確實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對方確實愿意兌現承諾,可以要求其在公司成立后進行股權轉讓,直接將你男友登記為股東以保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深圳Attorney律師解答:你的問題是隱名股東的效力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對待隱名股東是按以下原則操作,通常情況下不認可隱名股東的權利,除非滿足:大部分股東知道隱名股東的出資、該隱名股東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沒有其他違法情況。基于此,你男朋友的股東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提問中提到“雙方在內部協議中約定我男朋友占20%的股份”,因此首先需要核實該“內部協議”的內容。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本人偏向于認為此并非為“隱名股東”問題,而是應當作為是另一名股東將其部分股東權利讓渡給提問者的男朋友所有,“隱名股東”的含義更多的表示該名股東實際出資,但是以其他股東的名義出資(將其股份掛在他人名下)。因此,我認為,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只要該協議合法有效,那么該協議可以對抗另一名股東,可以向另一名股東主張權利(例如:分紅權)。但是,提問者的男朋友并沒有登記為公司的股東,其權利的保障性是欠缺的,建議完善相關手續,考慮到另外一名股東給于20%的股份,是基于提問者的男朋友“出任總經理管理公司”這一勞務,因此,一旦離開該公司,其權利是否得到兌現不好判斷,建議先解決任期內的分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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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內部協議中約定公司高管占20%的股份,一旦離職,該“股份”是不是也不在存在了?”,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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