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下旬,國家發改委向上海發改委送達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外資股權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復函》(下稱“復函”),針對上海QFLP試點中黑石人民幣基金是否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問題進行回復,回復稱:“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于上海黑石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此類普通合伙人是外資、有限合伙人是內資的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應按照外資政策法規進行管理,其投資項目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國家發改委的一紙批文,暫時終結了關于QFLP投資享受“國民待遇”的推論和猜測,也使得本就在摸索中前行的“QFLP制度”的未來顯得更加撲朔迷離。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通過資格審批和其外匯資金的監管程序后,將境外資本兌換為人民幣資金,投資于國內的PE以及VC機構。自2011年1月起,上海、北京、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均已頒布出臺了各自的“QFLP政策” 。事實上,各地推出各自“QFLP政策”的原意是為了應對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8年出臺的《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以下簡稱“142號文”),按照“142號文”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
“142號文”規定意味著外商股權投資須按單個項目結匯,并需向外管局逐一報備。而QFLP政策的主要著力點就在于其允許試點機構將境外資本直接兌換為人民幣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從上述四地所披露的“QFLP政策”來看,除北京外,上海、天津、重慶三地皆允許試點內獲準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使用外匯資金對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出資,金額不超過所募資金總額度或實際出資額的5%,且該部分出資不影響所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原有屬性。
由于上述各地的“QFLP政策”允許獲準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其外匯資金進行股權投資,且該等出資不影響所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原有屬性,則似乎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外資GP使用QFLP的外匯額度對基金進行符合規定的注資,剩余資金來源皆為人民幣時,該股權投資基金的原有屬性仍為人民幣基金,且在屬性并未改變的情況下可享受人民幣基金投資行業以及流程方面的“國民待遇”,并繞開國家法律對于外商投資在行業及領域方面的限制,節約投資成本。
然而上述推論始終未能得到官方的正式確認,此次國家發改委的一致批復,更加明確了此類型的基金人需要適用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受《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的約束。
并且從目前上述各地公布的“QFLP政策”本身來看,其對于試點機構的投資項目審批的規制并未有較大程度的簡化或松綁,且對其投資方向也有所約束和導向安排,從政府層面來講,“ QFLP政策”主要還是為了引進和吸收境外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先進管理運作經驗,而并非是以此來改變或規避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制度。
在上述背景下,“ QFLP制度”被賦予的“光環”被進一步消解,“QFLP制度”如何突破現有困局,如何找準自身定位,依然任重而道遠。
“QFLP制度”的困局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