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實行每1萬元為一表決權制,會議決議以超過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方可通過。”與現行公司法有沖突?

法律橋網友zxcvbnm咨詢:1、2002年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實行每1萬元為一表決權制,會議決議以超過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方可通過。”與現行公司法有沖突,應與哪個為準?
2、公司章程沒有設股東會(公司只有6名股東,其中5名董事1名監事),只設董事會。合法嗎?是否可以理解為董事會替代股東會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在沒有看到你公司的章程全部內容前回答你的問題有些困難,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下的一個執行機構,實行一人一票制,但公司法同時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所以公司章程只能對議事方式和程序進行約定,而表決權的行使就是一人一票。

至于公司股東會并非一個章程設立的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章程中所登記的股東,按照法定或約定程序開會即可形成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決策機構。董事會無法替代股東會,針對你們的問題,需要對公司結構及章程作相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修改。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1、由于該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為股東,因此,約定了“董事會實行每1萬元為一表決權制,會議決議以超過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方可通過。”是可以實際操作的,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建議修改。

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因此,即使貴公司的章程中沒有規定設立股東會,事實上股東會還是存在的(法律也預設該股東會是直接存在于公司中的。)因為,雖然該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為股東,但是股東會跟董事會是兩個分別獨立的機構,因此董事會決議不能替代股東會決議,所以董事會決議后,在需要時,再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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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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