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灘涂圍墾成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一)取得《灘涂開發利用許可證》的單位,在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后,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上海市灘涂開發利用許可證》(原件);
4、灘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原件);
5、成陸后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6、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其中,有立項批文的,還應提交立項批準書(原件)。
(二)2004年8月1日后,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的,應當由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向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除應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計劃的主體應當與《灘涂開發利用許可證》上載明的主體相一致。
(三)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房地產權證中的土地使用權來源記載為“劃撥”。土地用途的記載,對無立項批文的,按“其他未利用土地”記載;有立項批文的,按立項批文上土地用途記載。屬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注記“土地儲備”。
二、擬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劃撥國有土地儲備的房地產登記
(一)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原劃撥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協議后,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4、土地儲備計劃(復印件);
5、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協議(原件);
6、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原件);
7、地籍圖(原件二份);
8、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二)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除上款外的劃撥國有土地的,在取得儲備地塊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并拆除該地塊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后,可以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4、土地儲備計劃(復印件);
5、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原件);
6、房屋倒塌、拆除等滅失證明(原件);
7、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8、地籍圖(原件二份)。
(三)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注記“土地儲備”。
三、儲備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依法征用后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擬轉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國有農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一)土地儲備機構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后,可以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人是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土地儲備計劃載明的土地儲備機構。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土地儲備計劃(復印件);
4、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原件);
5、地籍圖(原件二份);
6、土地勘測報告(原件)。
屬于農用地轉用的,還應提交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
(二)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本條第(一)款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注記“土地儲備”。
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