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補充規定(一)

一、關于房地產登記
1、因申請將已購公有住房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變更為購房時全體同住成年人的,已購公有住房的房地產登記權利人與購房時其他同住成年人應當共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4)《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查閱證明(原件);
(5)地籍圖(宗地圖)(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2、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登記備案的,應當向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以下簡稱市登記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市登記處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登記備案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將登記備案文件抄告區縣房地產登記處。
 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登記備案后,該企業法人在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時不需再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相關文件 。
 經登記備案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人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預購人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前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單元預售時放棄抵押權承諾文件的登記備案。
承諾放棄抵押權文件記載的房地產應當與登記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可預售商品房范圍相一致。
4、新建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應當由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但買賣合同一方的企業法人消滅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單方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新建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權籍管理部門申請核查,權籍管理部門應當將核查情況出具書面證明文件告知房地產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通知當事人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房地資源網上公告,其中,在主要報紙上登載的規格不小于10×15厘米。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當事人的登記申請。當事人除提交《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外,還須提交以下文件:
 (1)購房發票(原件);
 (2)房地資源網頁證明或報紙公告內容。
5、房地產總登記時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房地產,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利人。申請人可以持《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規定的文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權籍管理部門申請核查。區縣權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地籍調查和房產調查的要求進行房屋調查,并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權屬證明文件告知房地產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通知申請人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房地資源網上公告,其中,在主要報紙上登載的規格不小于10×15厘米。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當事人登記申請。
6、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分工如下:
(1)司法部門 、監察部門、國家安全部門需要以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查閱房地產登記冊的,應當持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市房地產登記處查閱;以其他方式查閱房地產登記冊的,應到區縣房地產登記處查閱。
(2)查閱人同時查閱多個區、縣房地產登記冊的,可以到市房地產登記處查閱。
(3)查閱原始檔案資料的,按照原分工查閱。
7、2003年5月1日后,房地產登記機構不再在房地產權證書的附記欄內注記他項權利相關內容。
8、《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后,以前頒發的有關房地產登記規定與《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后頒發的有關規定無沖突的,繼續有效。
二、關于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
1、2003年6月15日起,房屋土地調查機構向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部門提交的房屋土地調查成果應包括權籍信息系統能夠接收的電子文件。
2、區縣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設立辦事窗口,方便老百姓辦事。
3、采用樓盤表處理程序建立樓盤表的,應先查詢宗地情況,權籍信息系統中確無宗地內容的,可以先建立新宗地樓盤表,以滿足交易登記的需求,成果管理部門應在建立新樓盤表的十五日內,及時在權籍信息系統中變更地籍圖,保持樓盤表和地籍圖的一致性。
4、權籍清理中的企業、農民宅基地等單位采用虛擬一幢建立樓盤表,目前根據工作需要拆分的,可以繼續虛擬一幢,丘內各幢房屋以戶的形式建立樓盤表。各幢房屋坐落相同,需要加以區分的,原則上采用在坐落后添加丘號和幢號加以區分。
5、2003年5月1日后辦理房屋建設工程抵押的,應先由房屋土地調查機構出具預測報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門備案、建立樓盤表后,再申請辦理預告登記。5月1日前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5月1日后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則上應先實施預測,確有困難的,登記機構可以按照建筑工程執照建立樓盤表后,再辦理變更登記。
三、關于房地產登記和成果管理的工作銜接
1、經查閱已經登記但未建立樓盤的房地產,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并手工出具收件收據。登記機構應將受理的件袋轉成果管理部門建立樓盤表,待樓盤表建立后,由登記機構在登記系統中受理后,將收據寄給申請人。
2、市登記處頒發的房地產權證,需要申請人配圖的,登記機構受理后,由區縣成果管理部門配圖,區縣成果管理部門無資料的,可向市測繪中心調閱測繪資料或直接以原登記發證附圖為依據,更新權籍信息系統數據后,頒發房地產權證。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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