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冊網站名稱有關問題的補充通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網站名稱,保護網站名稱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現將有關事宜補充通告如下:


第一條 申請以“中國”、“國家”、“全國”、“國際”字樣或縣級(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單獨作為注冊網站名稱的,應當提交所在地行政區劃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條 申請以“中國”、“國家”、“全國”、“中華”等字樣為字頭的網站名稱,應當提交部級以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條 申請以具有國家象征意義或其他特殊含義的字樣作為注冊網站名稱的,應當提交部級以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四條 申請以行業通用名稱、產品通用名稱單獨或者相互組合作為注冊網站名稱的,應當提交部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五條 申請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與行業通用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組合作為注冊網站名稱的,應當提交相應級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六條 網站所有者名稱中已經包含本規定第二條、第五條所列網站名稱的,且兩名稱之間不存在歧義的,可以直接申請。


第七條 申請以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稱或簡稱、國家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名稱或簡稱、國家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區名稱或簡稱等作為網站名稱的,或申請網站名稱中包含上述名稱或簡稱的,應提交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八條 申請以外國國家(地區)名稱、知名城市名稱作為注冊網站名稱的,需提交該國家(地區)相應級別的政府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網站名稱異議期內,異議雙方為申請同一網站名稱提交不同單位出具的合法批準文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批準文件的有效性。


(一)批準單位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的,以上級單位的批準文件為準;


(二)批準單位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的,以批準單位的共同上級單位的批準文件為準。


第十條 網站名稱異議期內,異議一方或雙方為本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網站所有者的,以能夠提交合法批準文件一方為所異議網站名稱權利人。雙方都不能提交比準文件的,以申請在先一方為所異議網站名稱的權利人。


第十一條 網站名稱批準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撤銷有關批準文件的,網站名稱注冊機關審核通過后撤銷該注冊網站名稱。


第十二條 本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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