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創投機構鼓勵和扶持政策匯總(上篇)——直轄市篇

前言

 

國務院辦公廳于2024年6月19日發布《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培育多元化創業投資主體、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加強創業投資政府引導和差異化監管、健全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等五個方面,出臺了十七條舉措(“創投17條”)。在中國乃至全球經濟發展趨勢放緩,資本市場遭遇寒冬的當下,創投17條對創投行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大意義,也讓沉寂許久的創投圈備受鼓舞。作為深耕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的律師團隊,楊春寶團隊早在2019年就對全國主要城市的創投鼓勵政策進行了梳理,并分別撰寫了兩篇原創文章:創投政策之直轄市篇和江浙粵篇。時隔五年,我們結合近五年各地出臺的創投鼓勵政策,更新了該兩篇文章,以期對創投圈內以及有志于從事創投行業的機構和人士提供有益參考。本篇為直轄市篇。

 

1.北京

 

1.1 整體發展規劃

 

法律依據:印發《關于加快建設高質量創業投資集聚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科發〔202179號),印發《關于對科技創新企業給予全鏈條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金融〔2022190號),關于印發《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1.1        豐富創投機構投資退出渠道

開展創投份額轉讓試點。在朝陽區率先設立創投份額轉讓平臺專屬服務窗口,支持創投機構開展份額轉讓交易。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S基金、并購基金等,面向創投基金或投資項目受讓二手份額或股權,拓寬創投退出渠道。

 

1.1.2        優化創投綜合服務

建立“優質創投機構庫”,為創投機構提供融資募資、注冊登記、行業備案、稅收優惠、外匯出入境等服務,朝陽區設專人對入庫機構進行“一對一”聯系和服務保障。落實全市私募投資行業被投企業服務機制,為創投機構被投企業提供高新認定、知識產權、融資擔保、人才引進等服務。鼓勵大型央企、市屬國企、上市公司等積極開展與被投企業的協同創新和技術合作,加速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1.1.3        持續完善創新生態

支持舉辦“北京朝陽國際創投論壇”和各類專項會議、活動,發揮政府投資智庫作用。集聚法律、財務、咨詢、評估等各類專業機構,完善創投機構中介服務體系,打造具有國際化影響力的創投品牌。

 

1.1.4        建立被投企業服務機制,發揮“杠桿撬動”效應

大力發展創業投資,支持商業銀行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出資創投基金等,支持創投機構與創業孵化平臺開展合作,利用“創投+孵化”模式,為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資金、平臺與業務等組合支持;引導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和銀行理財資金等長期資本加大對創投基金的出資力度。

 

1.1.5 建立試點先行機制,發揮“示范樣本”效應

支持海淀區建設全國創投中心。鼓勵各類養老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本依法依規擴大對中關村科創企業的權益投資比例。拓寬基金退出渠道和靈活性,依托四板市場基金份額轉讓平臺,加速完善針對S基金市場的中介服務。

 

1.1.6 鼓勵創投基金投資早期創新型制造業企業并落戶制造業聚集區

鼓勵創業投資基金、天使投資人等創業投資主體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創新型制造業企業的支持力度,通過提供企業管理、商業咨詢、財務顧問等多元化服務,支持技術創新完成從科技研發到商業推廣的成長歷程。支持創業投資基金、天使投資人等創業投資主體落戶制造業聚集區,支持科創類企業發展,推動科創類企業孵化器平臺落戶制造業聚集區。

 

1.2 市級引導基金參股設立/跟投創投企業

 

法律依據:《北京創造?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京發改〔2012694號)(“694號文”)以及《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細則》(京財經一(2015)2503號)(“2503號文”)

 

1.2.1 可申請新興產業引導基金和中小企業引導基金(在本文第1.2條項下統稱“引導基金”)[1]參股設立創投企業的創投機構(即社會資本)應符合的主要條件

 

主業和資本規模

擬設立的創投企業的其他出資方

管理人員

投資業績

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主業為創投或創投管理,且實收資本/受托管理的創投資金至少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均以貨幣出資)

除引導基金和政府出資外的其他出資人為3-15個,且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至少3名有5年以上創投或相關經驗的專職高管,且原則上應管理過創投企業且業績優良

高管至少有3個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成功投資案例,年均投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

中小企業引導基金

主業為創投或創投管理,近3年內受托管理的創投資金至少2億元人民幣;有明確的設立方案

擬申請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的股東構成明確,且第一大股東實繳資本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具有中小企業投資經驗/項目儲備豐富;至少3名有5年以上創投或相關經驗的專職高管

至少3個對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年均投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

 

此外,694號文和2503號文均要求,申請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企業的創投機構:在企業治理方面,應擁有規范的管理和運作,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控機制,并已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在財務方面,應具備合法、合規、健全的內部財會制度;在合規方面,未受過行政/司法機關重大處罰。

 

1.2.2引導基金參股原則

 

除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須依法登記并在備案主管部門備案外,引導基金參股創投企業還應遵循以下各項原則:

 

參股比例

投資方向/地域/階段

投資負面清單

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原則上資金后于社會資本分期到位;參股單個創投企業至多1億元,參股比例不超30%,原則上不成為最大出資方;政府合計出資不高于創投企業資金總額的40%

可投資額的至少80%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產業,至少70%投資于北京地區企業,至少60%投資于創業早中期階段企業;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不超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20%

已上市企業和其他創投企業;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擔保業務,房地產投資,贊助和捐贈以及創投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中小企業引導基金

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不成為第一大股東;對專門投資天使期/初創期企業的創投機構,可適當提高參股比例,但最高不超過40%;政府合計參股比例不超過參股創投企業資金總額40%

符合本市功能定位和相關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投資額的至少70%投資于京津冀的天使期/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中小企業,至少50%投資于北京地區企業,至少50%投資于天使期/初創期創業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參股創投企業資本總額的20%

其它創投企業;已在二級市場上市、掛牌等企業

 

1.2.3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企業的流程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企業的流程主要包括:確定引導基金年度工作方案;公開征集合作的創投機構;擬合作的創投機構進行申報;對初步篩選合格的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對評審通過的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確定合作機構并進行社會公示;對參股設立創投企業方案進行最終決策并上報市發改委和財政局(此步驟僅適用于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1.2.4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原則(僅適用于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 跟投的創投機構應滿足前述1.2.1條的所有條件,并且,跟投的企業必須為注冊于北京的創業早中期企業,且創投機構投資資金已到位;

- 原則上不重復跟投已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

- 跟投價格不高于創投機構投資價格,且不超過創投機構實際現金出資額的50%,單筆跟投金額最高為3000萬元;

- 在被投企業的全部股權委托被跟投創投機構代理行使(股權轉讓權(處置權)、參加清算權、分紅取回權除外),且上述委托不得轉委托;

- 可將不超過投資收益的50%作為被跟投創投機構的效益獎勵,剩余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 跟投工作流程參照參股設立創投企業流程,但不進行公示。

 

1.2.5引導基金的退出

 

退出方式

退出原則

特別約定

新興產業引導基金

內部轉讓(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合伙人或被跟投創投機構),公開轉讓,被跟投創投機構回購,以及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到期或破產清算

應兼顧公共財政和市場化運作確定退出方式及價格。對投資于天使期和初創期項目,在退出時適當讓利

投資協議應明確:

A. 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隨時退出;

B.創投企業主要發起人或被跟投創投機構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

C.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企業或跟投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按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中小企業引導基金

股權轉讓、減資、清算、參股創投企業收購等方式

遵循市場規則,與創投機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出資形成的股權(或合伙人出資份額),一般情況下與創投機構同股同權、同進同退

《投資人協議》和《章程》應明確:

A. 未經引導基金同意,其他股東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不得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B.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退出,且按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及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核定退出本息:

1. 簽訂投資人協議后3個月以上,參股創投企業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 引導基金出資撥付參股創投企業賬戶6個月以上,參股創投企業未開展投資業務;

3. 參股創投企業未按《投資人協議》和《章程》約定出資額投資;

4. 參股創投企業管理機構或鎖定的主要成員發生實質性變化,未得到引導基金認可;

5. 參股創投企業超過約定存續期限仍有項目未退出。

 

 

1.3支持創投企業及其股東/有限合伙人發債

 

法律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1458號)

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和/或其股東或有限合伙人發行企業債券,以擴大該等投資企業/基金的資本規模,專項用于投資小微企業。

 

 

1.4中關村園區相關政策

 

法律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強中關村科技園區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05〕22號),《北京市屬國有創投企業持有和轉讓所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業企業股權管理辦法(試行)》(中科園發〔2013〕5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3〕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中關村海外人才創業園建設的意見

1.4.1設立創投引導資金,給予創投企業風險補貼

- 在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創投引導資金,通過“創投加孵化”、“跟進投資”及創投母基金等方式和手段,吸引民間和海外創投資金投向園區創新企業;

- 在園區開展鼓勵創投企業發展的試點,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認定的創投企業投資園區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時,給予風險補貼;

- 強化風險補貼機制。支持投資機構在海創園開展天使和創業投資,支持海創園運營機構發起設立主要面向海創企業的創投基金,對聚焦投資重點產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的海創企業的天使和創業投資,給予風險補貼。

1.4.2 國有創投企業的管理團隊可跟投并提取投資收益

國有創投企業經董事會批準,管理團隊可對投資項目實施跟投;同時可根據有關規定,從已實現的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的業績激勵。

 

1.4.3優化科創金融市場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投引導基金。支持險資加大對創投基金的投資力度。支持創投機構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債務融資工具等,募集資金專項用于科技創新領域股權投資。吸引主權基金等境內外長期資本、耐心資本開展科技創新領域投資。建立創業投資被投企業服務機制。推動S基金發展。繼續用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投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建立健全國有創投機構容錯免責機制。深化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

 

1.5 自貿區順義組團相關政策

 

法律依據: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順義組團產業促進政策措施(第一批清單)

 

對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本區注冊納稅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在支持臨空經濟、會展服務、文創旅游、科技研發、金融服務等服務業以及集成電路、新能源等高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過程中,重點聚焦順義區“3+4+1”高精尖產業領域,根據其實際投資規模對基金管理人給予激勵,實際投資累計規模達到10億元(含)-30億元以內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200萬元;達到30億元(含)-50億元以內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500萬元;達到5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750萬元。成功實現退出并支持企業掛牌上市的基金,在上述獎勵基礎上按照市級政策對基金管理人給予額外獎勵,在京實際投資累計規模達到30億元(含)-50億元以內的,再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500萬元;50億元(含)以上的,再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750萬元。

 

1.6 創投份額轉讓試點

 

法律依據:關于印發《關于推進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6.1 支持各類國資相關基金份額,通過北京股交中心份額轉讓試點轉讓交易;簡化國資相關基金份額轉讓審批流程,采取市場化方式確定最終轉讓價格,首次轉讓報價應以評估或估值結果為基準。

1.6.2 支持北京股交中心份額轉讓試點建立健全各類合伙制基金份額的登記備案及轉讓服務體系;探索開展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試點。

 

1.6.3 支持設立專業化的S基金,由北京證監局牽頭并協調中基協,對符合條件的S基金管理人設立和基金備案給予支持;符合條件的S基金,根據其在京實際投資規模對基金管理人給予政策激勵,實際投資累計規模達到30億元(含)—50億元以內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1000萬元;5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1500萬元,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分擔50%

 

1.6.4 鼓勵銀行理財、券商、保險資管、信托公司及專業化第三方資管機構等市場主體參與受讓北京股交中心份額轉讓試點轉讓的優質基金份額;鼓勵現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參與受讓在北京股交中心份額轉讓試點轉讓的優質基金份額或已投項目股權。

 

1.6.5 鼓勵相關機構發起設立S基金專業委員會等行業組織,通過開展行業交流等多種方式,為北京各類S基金提供行業信息、宣傳培訓、合作交流、自律管理等服務。

 

1.6.6 支持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份額轉讓試點,鼓勵各區為參與份額轉讓試點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包括購租房補貼,以及對貢獻較大的高管或核心骨干給予資金激勵或提供保障服務等)。

 

1.6.7 探索建立北京股交中心份額轉讓試點向中基協、市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定期報送相關基金份額轉讓數據信息的工作機制。

 

2.上海

 

2.1 整體發展規劃

法律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上海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辦規〔2024〕1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作用促進本市科創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24〕1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3〕29號)

2.1.1加快本市創投行業發展

 

吸引有條件的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不斷提升創業投資發展活力;形成具有世界競爭力的創業投資集聚發展新高地。

 

2.1.2發揮政府引導基金引導作用

 

(1)  有序擴大本市創投引導基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帶動各類社會資金開展創業投資;

(2)  探索本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創投引導基金階梯化讓利機制,并研究適當提高政府引導基金對創投企業出資比例;

(3)  建立健全適應創投行業特點的長周期考核評價機制,深化國有創投企業市場化運作試點,鼓勵國有創投企業內部實施有效的管理人員約束和激勵機制。

 

2.1.3推動創業投資與多層次科技金融服務體系聯動發展

 

(1)  加強創業投資與科創板等市場板塊的聯動,豐富創投企業的投資和退出渠道;

(2)  加強創業投資與各類金融機構的聯動,加大對創投企業參股各類小微企業金融支持力度;

(3)  鼓勵擴大創業投資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聯動,充分發揮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創業投資方面的專業優勢,探索政府引導基金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合作設立創投企業;

(4)  拓寬創投企業募資渠道,鼓勵和支持運作規范的創投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資金信托和募集保險資金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研究提高保險資金所投創投基金對單一創業企業的出資比例上限;

(5)  加強長三角創投行業聯動發展,舉辦創投論壇和政策宣講、項目路演、機構對接等活動;

(6)  有序推動創業投資引進來和走出去,進一步優化創業投資營商環境,按照內外資平等以及優先使用人民幣原則,鼓勵外資擴大創業投資規模。

 

2.1.4推動創業投資和產業、區域發展形成合力

 

(1)  積極引導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打通創新資源和創業投資之間的通道;

(2)  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專項對接機制,探索建立優質創投企業與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雙向對接機制,推動市、區兩級產業部門加大與創投行業的產融對接合作力度;

(3)  持續推進創業投資與孵化平臺聯動發展,提高初創企業孵化培育效率;

(4)  鼓勵重點產業領域市場化并購整合,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市場化產業并購和企業風險投資(CVC)。

 

2.1.5加強人才和政策保障

 

(1)  加快創投機構集聚和人才培養,為區內創投企業注冊設立快速通道;符合條件的創投人才,可以按照規定縮短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年限或辦理直接落戶;鼓勵本市創投機構和從業人員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2)  做好創投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經過備案的創投企業,可依法享受國家和本市稅收、人才落戶等支持政策,并接受備案管理部門的監督;

(3)  優化創投企業信用環境建設,對信用情況良好的創投企業及其投資的初創企業優化貸款審批、融資擔保、發行債券等服務流程;

(4)  加強創投行業自律和協會建設,支持行業協會推動創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積極為創投企業和會員單位提供高質量服務;

(5)  健全創投服務體系,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為創投企業提供盡職調查、形勢分析、項目評估、技術經紀、信息服務、財務及法律咨詢等服務。

 

2.1.6發揮場外市場資源配置功能

深化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推動申請制度和業務創新試點。

 

2.1.7落實財稅優惠政策

(1)  推進創投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地,對接落實合伙型創投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稅收優惠政策,對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2)  開展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

(3)  提升稅收優惠政策便利度,加大對創投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建立完善證監、發展改革部門創投企業登記備案信息與稅務部門的共享機制

 

2.2 上海市創投引導基金

 

法律依據:《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3]管理辦法》(滬府發〔2017〕81號/滬府〔2022〕58號)

 

2.2.1引導基金運作方式

參股投資跟進投資融資擔保和進行閑置資金的保值性投資(僅限于購買國債和銀行存款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金融產品),或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2.2.2引導基金退出制度

- 退出方式:上市退出、股權轉讓、股東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

- 退出時點:一般應在創投企業存續期滿后退出,也可通過預設的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 提前退出(非提前達標且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創投企業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創投企業賬戶1年以上,創投企業未開展投資業務;創投企業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

創投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投資;或其他不符約定的情形;

-退出價格:如自投入后4年內轉讓,轉讓價格可按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如超過4年,應由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對所持股權進行評估,以確定退出價格;申請跟投的創投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2.3 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

 

法律依據:《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4]管理實施細則》(滬發改財金〔2014〕49號/滬發改規范(2020)15號)

 

2.3.1支持對象、方式和投資規模

 

參股天使投資企業和設立天使投資母基金[5]等方式。對單個天使投資企業的投資金額原則上為500萬元至3000萬元,且占單個天使投資企業認繳出資總額比例不超過50%。

2.3.2申請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資企業應符合的條件

- 管理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00萬元,全部出資在3年內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認繳出資總額的30%,均以貨幣出資;

- 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既有投資或相關行業經驗;重點投資于有行業或產業經驗及背景(尤其在天使投資領域有過出色投資記錄)的投資人所管理的天使投資企業;

- 通過備案:在本市創投企業備案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事中事后管理;

- 投資對象:主要投資于政府扶持和鼓勵的產業的初創期企業,且有側重的專業投資領域;主要投資于上海市企業;

- 內部管理: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風控機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2.3.3天使基金的退出

- 內部轉讓:在投資之日起的五年內,在天使投資企業股東或天使投資母基金股東有受讓意愿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按原始投資額轉讓。如超過五年,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

- 外部轉讓:向天使投資企業股東或天使投資母基金股東以外的投資人轉讓股權,按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天使基金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和價格,經批準或授權,可按市場價格直接向特定對象轉讓。

 

2.4創投風險救助專項資金

 

法律依據:《上海市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滬科合〔200630號)

 

2.4.1 資金來源:創投機構自愿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高于其年度稅后收益的10%或不高于其注冊資金的5%)和政府匹配的資金(與創投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金額相同)。

2.4.2 適用范圍:創投機構因投資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的風險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損失,并應滿足下列條件:

通過本市創投機構備案和年檢;參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的籌集并繳納風險準備金一年以上;所投單個項目的金額未超過該機構自有資金(或其管理資金、或其自有資金與管理資金之和)的15%;對單個項目的投資在1998531日后;所投單個項目的投資期滿2年,且于本辦法施行后因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

2.4.3 撥付原則:對投資于經認定的上海高新技術企業的,補助不超過投資損失的50%;對投資于經認定的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補助不超過投資損失的70%;撥付總額不超過該機構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累計繳納風險準備金總額的200%。

2.4.4 申請/撥付程序:創投機構于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的風險救助資金申請表,并附材料(區縣屬創投機構應抄送區縣科委、發改委和財政局);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并確定初步補助額度,并編制風險救助專項資金平衡表報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理事會核準;

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根據理事會核準后的補助額度撥款。

2.4.5 資金撤回:因被取消備案資格、歇業、清算或其他原因結束創投業務以及不愿再繳納風險準備金的創投機構,可撤回已繳納且未被使用的資金,同時自動失去獲得補助的資格。

2.4.6 資金清算:因政策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致使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無法繼續運作而終止時,已繳納風險準備金的創投機構,可獲取已繳納且未被使用的資金。

 

2.5創投份額轉讓試點

 

法律依據:《關于支持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滬金監〔2022120號)

 

2.5.1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依托份額轉讓試點探索開展跨境基金份額轉讓業務。引導各類創業投資份額及其投資的企業股權通過上海股交中心轉讓退出。

2.5.2支持上海股交中心明確數據共享應用場景,提出創業投資份額信息需求,相關部門配合推動數據授權并提供數據共享技術支撐,實現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與交易信息互通,提高權屬確認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2.5.3積極落實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組織力量開展精準輔導,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應享盡享。

 

2.6國有創投企業轉股規定

 

法律依據:《上海市國有創業投資企業[6]股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滬發改財金〔2010050號)

 

2.6.1 協議約定:可在投資協議中對轉讓方式、條件、價格、對象等進行約定;

2.6.2 上報備案:應將協議約定的轉股事項通過第一大股東逐級上報出資監管企業或區(縣)國資委備案。國有股東并列第一大股東的,由股東協商后確定上報主體;

2.6.3 審核備案:出資監管企業或區(縣)國資委對股權轉讓項目的轉讓方式、價格、價款收取等約定事項進行審核和備案,每半年將備案情況向市發改委和國資委報告;

2.6.4 未約定轉讓價格:未事前約定的,在股權轉讓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和投委會依據法律公司章程和內部決策程序對與轉讓相關的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時,應以獨立的具備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估值報告為依據定價;

2.6.5 公開轉讓:國有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應按國家和本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規定,在聯交所公開進行。

 

2.7嘉定區創投引導基金

 

法律依據:《上海嘉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7]管理暫行辦法》(嘉府發〔2011〕45號)

 

2.7.1運作原則和方式

 

- 運作原則:優先配套支持上海市和本區聯合組建的創投企業;

- 運作方式:參股投資創投企業(但不成為第一大股東);跟投;閑置資金的保值性投資(僅限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經投委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7.2退出

- 退出方式: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

- 退出價格:如系參股創投企業,有受讓人可隨時退出。如自投入后4年內轉讓,轉讓價格可按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如超過4年,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如系跟投,對轉讓事項事前約定并按規定備案的,可按約定;事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轉讓。

2.7.3參股的創投企業應符合的條件

 

- 注冊地:一般應注冊在嘉定;

- 投資對象:應優先投資于嘉定區內企業,且主要投資于嘉定區重點發展的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于種子期/創業早中期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或實際管理資金的50%;

- 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

- 資金規模:管理規模原則上不少于二億元(主要投資于種子期的創投企業原則上不少于一億元),全部出資在3年內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認繳出資總額的30%,均以貨幣出資;

- 管理團隊:至少3名有5年以上創投或相關經驗的專職高管;

- 較強的募資能力;創投或創業的成功經驗和優良業績;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控機制;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和運作規范;高管無不良記錄。

2.7.4 參股創投企業的投資規模

 

引導基金在所投資創投企業中的投資比例一般不超過20%,且對單個創投企業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一億元,且引導基金不當第一大股東。

 

2.8閔行區創投引導基金

 

法律依據:《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8]管理辦法》(閔府發〔2013〕8號)

 

2.8.1運作方式

- 參股為主,跟投為輔;重點投資于區域內的新能源、生物醫藥、先進裝備、民用航空航天、電子信息、新材料、文化創意、現代服務與消費等創業企業;

- 階段參股:原則上僅支持在區內發起設立的創投企業;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0%,最高不得突破35%;參股天使基金的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天使基金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50%;參股公益基金可不受以上參股比例限制;與過往管理業績特別突出的普通合伙人團隊合作時,經引導基金理事會同意可設立平行基金;階段參股不當第一大股東(平行基金、參股天使基金和公益基金除外);參股投資單個創投企業的最高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總額的15%

- 跟進投資:如配套跟進國家、市引導基金所投項目,則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國家、市引導基金的投資額;如配套跟進市場化創投企業所投項目,最高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被跟投基金對該項目投資額的50%。原則上投資于注冊于本區的企業和項目。

2.8.2退出

 

- 退出方式和價格: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價格根據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要求,按事先約定或評估確定;

- 其它退出方式:有受讓方可隨時退出;參股創投企業的其他股東或合伙人如撤資或未能出資,有權退出;參股創投企業未按規定投資,有權退出。

2.9浦東新區高科技風險投資支持政策

法律依據:《浦東新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浦府〔2011〕380號)

 

對新引進高科技創投企業開展高科技風投業務,根據相關業務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一定補貼。對高科技創投企業投資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高科技企業,按被投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高科技創投企業一定獎勵。

 

2.10 靜安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意見

 

法律依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區金融辦《靜安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靜府發(2021)7號)

 

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等重點金融企業的支持力度,吸引其入駐靜安發展;支持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區內企業。

 

3.天津

 

3.1 整體發展規劃

 

法律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7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202412號),天津市科學技術局、天津市財政局印發《關于建立高成長初創科技型企業專項投資扶持機制的意見》和《天津市高成長初創科技型企業專項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科規〔20202號)

 

3.1.1擴大創業投資規模:集聚發展創投企業;拓寬創投資金來源;培育創投管理機構。

3.1.2鼓勵各類資本參與:做大做強天使投資;培育發展合格投資者;釋放國有創投機構活力。

3.1.3推動創投開放創新:加強京津冀創投合作;有序擴大創投對外開放;引導創投企業加大境外投資;建設創投集聚示范區。

3.1.4健全創投管理服務:簡化和規范創投企業設立;強化創投企業備案管理;

完善創投中介服務體系;加強創投行業自律。

3.1.5完善創投機制: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專項對接機制;加強創業投資與金融機構協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多渠道退出機制。

3.1.6 提升科技金融、數字金融、綠色金融等服務能級:加快引育優質天使基金、創投基金、并購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創新創業資本,建立全周期的科技創新基金投資體系。

3.1.7 發展科技中介服務:大力引育市場化、專業化的創業孵化、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科技中介服務。

3.1.8 優化人才支撐:全面落實“海河英才”行動計劃,鼓勵海內外各類服務業人才來津創業和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職稱評價、人才獎勵、社會保險、醫療衛生、子女入園入學、購房購車等方面落實相關支持政策。

3.1.9 建立專項扶持機制:與天津市已設立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產業并購等科技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相互銜接,共同形成覆蓋科技型企業初創期、成長期、壯大期各階段的科技風險投資體系;專項投資重點扶持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風險投資基金主動投資意愿低的高成長初創科技型企業;在投資前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明確約定讓利、退出等相關安排;

3.1.10 財政投入引導+聯動持續推進:統籌天津市已設立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產業并購三類科技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回收資金與收益循環投資,從中安排專項投資資金;設立激勵機制,引導撬動社會風險投資機構、創業團隊、本市各區(包括功能區)跟投聯投高風險早期企業,形成支持合力;設置梯度讓利和管理費用分段提取機制,加快資金回收,形成滾動投資、持續扶持的循環;

 

3.2 天津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

 

法律依據:天津市科技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科規〔20224號)

 

3.2.1 概述:采用“1+N”模式,設立市、區兩級聯動的天使母基金群;市級天使母基金是海河產業引導基金出資參與設立的一支特殊母基金;在海河產業引導基金聯合相關區域設立的區域性產業基金中,設定一定比例作為區級天使母基金額度(區級天使母基金不再單獨設立企業主體),同時鼓勵相關區域采取其他方式設立天使母基金;市級天使母基金利息和回收資金滾動使用。

 

3.2.2市級母基金運作模式:組織行使為有限合伙企業,運作模式為參投子基金和市場化跟投;可設立跟投基金,可跟投市場化子基金投資的項目,也可直接或通過項目基金投資有利于天使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壯大基金實力的優質項目;用于市場化跟投的資金不高于市級天使母基金實繳總額的15%,跟投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超過跟投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

 

3.2.3 市級母基金參投子基金:對單支子基金出資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注冊在天津市的子基金,市級天使母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40%;注冊在天津市以外的子基金,市級天使母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10%;向市級天使母基金出資的區域,市級天使母基金按照該區域出資額的1.4倍,支持該區域推薦的子基金管理機構設立主要面向該區域的子基金。

 

3.2.4 參投子基金所需條件:公司制/合伙制基金;認繳出資總額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貨幣出資,市級母基金不先于其它投資人出資;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超過其認繳出資總額的20%;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其中投資期不超過5年,經全體投資人協商一致,存續期最多可延長2年,存續期的延長期內不再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子基金主要投資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節能環保、航空航天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3.2.5 參投子基金管理機構所需條件:注冊于中國大陸,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實繳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系中基協登記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關聯方在子基金中認繳出資比例不少于1%;擁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管人員,并具備達到一定標準的投資、管理、退出經驗,或系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學科技園、海河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究院、科技企業孵化器、區級天使母基金選定的管理機構;具有完備的“募、投、管、退”制度,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管理團隊有專人在天津市負責項目投資管理;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高管人員以及所申請子基金的專職管理人員無重大過失或不良記錄;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向法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3.2.6 市級母基金投資退出:市級母基金退出的幾種情形——子基金注冊或完成增資變更登記手續超過1年,除市級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資人未完成首期實繳出資,或子基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后續實繳出資;市級母基金向子基金賬戶撥付資金后,子基金未開展投資超過1年的;子基金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投資;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股東或普通合伙人發生實質性變化,對子基金投資運作產生不利影響。

 

3.2.7 市級母基金回購/讓利:子基金投資期內,滿足本辦法要求[9](下同)的子基金,其管理機構及其他出資人可以申請回購市級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額,回購價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計算,并不低于投資本金余額及按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投資年限(高于2%時,按2%計算)計算的收益之和;市級母基金在收回對子基金的實繳出資后,以其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額收益為上限,向滿足本辦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出資人進行讓利,但不得承諾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出資人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子基金采取項目“即退即分”和基金整體“先回本后分利”原則,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后,若子基金滿足本辦法要求,市級母基金將投資于天津市項目所得全部超額收益讓渡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子基金存續期結束仍未能完成清算的,市級母基金有權處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且不予獎勵。

 

3.3 創投機構財稅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天津市創業投資機構財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津科財〔2004086號)

 

3.3.1適用對象:注冊在天津市的創投企業,創投管理企業和創投基金。

3.3.2優惠內容:投資于天津市《創投項目指南》范圍項目的資金,超過其對外投資總額70%的,自獲利年度起三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返還地方分享部分。

3.3.3申請流程:創投機構向科委申請,科委認定后出具證明,再由申請機構報財稅部門享受優惠。

 

3.4 天開高教科創園相關政策

 

法律依據:《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規〔20243號)

 

3.4.1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推動打造基金群,促進技術與資本的有效對接。

 

3.4.2吸引創投資本和金融機構入駐。設立創投機構、創投基金一站式服務窗口,對入駐天開園的創投機構、創投基金優化注冊審批流程,提供創投備案便利化服務;鼓勵銀行機構在天開園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和科技支行,適當下放授信審批和產品創新權限;鼓勵保險機構設立科技金融事業部或專營部門。

 

3.4.3引導國有創投和擔保機構服務園區企業。市國資委等部門應創新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方式;國有創投基金投資園區科技企業,可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協議,股份轉讓按照協議約定執行;允許國有創投機構建立跟投機制,管理團隊可按照管理基金投資園區內科技企業總額的一定比例實施跟投,跟投比例原則上最高10%;鼓勵政府性擔保機構加大對園區企業的服務力度,給予優惠擔保費率支持。

 

3.5 大學科技園相關政策

 

法律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天津市大學科技園建設的指導意見(津政發〔20219號)

 

建立完善的創業投資服務體系。發揮天津市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引導基金作用,支持大學科技園設立基金,與高成長初創科技型企業專項投資聯動,形成覆蓋企業發展全周期的創業投資體系。推動大學科技園與銀行、擔保等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融資服務力度,推動金融機構為園內企業創新打造批量化信貸產品和服務。

 

3.6 濱海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法律依據: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天津濱海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3.6.1 投資原則:按“母基金”方式運作,與創投機構合作設立商業性創投基金或簽訂合作投資協議,主要用于投資于高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吸引國內外優秀的創投機構及其管理公司進入濱海新區;參股不控股,所投創投基金的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

3.6.2 組織架構: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下設決策咨詢委員會和監事會;

3.6.3 基金退出:在所投創投基金穩定運營后,可在適當時機將股份優先轉讓給其他投資人或公開轉讓股權,或待投資的創投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的投資收益可按—定比例用于獎勵相關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4.重慶

 

4.1 整體發展規劃

 

法律依據:于印發《重慶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渝科局發〔202143號)

 

做大做強創投規模。積極探索綜合運用后補助、引導基金、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成果轉化;聚焦重點行業,用好用活種子基金,在市場失靈的環節發力,對早期創新及時提供資金支持;舉辦行業創投峰會,吸引國內外知名創投機構、產業資本集聚并投資重慶;承接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在重慶設立一定規模子基金,對獲得各級各類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賦能價值投資,推動科創企業成長;將知識產權證券化、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作為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重要著力點和科技金融產品的有效補充;探索建立基于高質量科技成果篩選、培育、轉化、投資的高端價值鏈金融孵化服務新模式。

 

4.2 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

 

法律依據:《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10]管理暫行辦法》(渝財教〔2010119號)

 

4.2.1補助對象和應符合的條件

 

-補助對象:創投企業、創投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統稱創投機構)、銀行、科技擔保機構和科技企業。

-申請補助的創投企業應:在重慶市設立且在市級主管部門備案;注冊資本或認繳資本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均以貨幣出資;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投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控機制,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律法規;投資于重慶市的科技企業;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政策限制類行業。

-申請補助的創投管理企業應:在重慶市設立;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管理的投資基金規模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投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控機制,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律法規。

 

4.3 示范區[11]和西部科學城相關政策

 

法律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金融支持西部(重慶)科學城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發(2020)28號),關于印發《支持新時代產業轉型升級示范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4.3.1 加強國開金融通過基金等方式重點支持示范區內創新企業發展和智能制造領域。降低投資科創項目的創業投資基金備案門檻、簡化備案程序,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繳金額最低可降至3000萬元。

 

4.3.2 建立科技創業投資風險補償機制,規范風險投資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小微企業投資的進出和風險補充機制。

 

4.3.3 引導更多資金投入科學城科技創新,整合市、區兩級政府引導基金資源,支持設立10億元級的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百億元級的高質量發展產業基金,發揮杠桿作用,匯聚國內外知名創投機構,為科學城高新技術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鼓勵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長期資金通過直接投資、委托投資等形式,加大在科學城股權投資力度;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引導上市公司、龍頭企業發起設立創投機構,促進產業資本與科學城高新技術產業融合發展。

 

4.3.4 按照國家及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創投企業及其個人優惠稅率;對在科學城落地且經濟貢獻較大的股權投資機構,根據存續期內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的情況,按照重慶高新區促進科技金融發展辦法給予獎勵。

 

以上為各直轄市的主要創業投資鼓勵和扶持政策,下篇將介紹江蘇、浙江和廣東省的相關政策,敬請關注。


[1] 《北京創造?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引導基金是指市政府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專項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引導社會資金主要投向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處于創業早中期階段的非上市企業,推進北京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細則》第二條 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并按專業化、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組成部分,主要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參股創投企業”),由參股創投企業向天使期、初創期、早中期中小企業投資。

[2] 《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號)

一、對示范區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

()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3]《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英文名稱為VentureCapitalGuidingFundofShanghai,英文縮寫為VCGFSH),是指由市政府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4]《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天使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5]《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天使投資企業,是指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初創期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企業一般應在本市注冊設立。本細則所稱天使投資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本市注冊設立的天使投資企業,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基金的基金。

[6] 《上海市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依法履行備案的下列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適用本辦法:

 1、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及其出資設立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

2、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出資設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冊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

3、經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并處于年度檢查有效期內的其他國有創業投資企業。

第九條 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公司章程中體現國資監管的一般要求和規定,對投資事項和股權退出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一般性約束條件,并在具體項目中對約定條件予以細化和明晰。

[7] 《上海嘉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嘉定區政府出資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8]《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管理辦法》第二條 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區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兼顧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以及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的組織形式為獨立事業法人。

[9]《天津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子基金返投應滿足以下要求:

子基金對本市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度不低于市級天使母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75倍。其中,對本市和外地招商引資的天使類項目的投資額度不低于市級天使母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2倍(包含子基金對已投資的天使類項目的后續追加投資)。向市級天使母基金出資的區域推薦設立的子基金,市級出資可作為區域要求返投的基數。

科技型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天津市“雛鷹”和“瞪羚”企業、天津市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天津市技術領先型企業等認定標準,或擁有核心技術、優秀團隊的企業。

天使類項目一般須滿足以下規定:一是子基金的投資須為其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或子基金投資決策時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二是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上一年度資產總額或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10]《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金融與科技結合,營造良好的區域投融資環境,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簡稱科技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設立重慶市科技投融資專項補助資金,并制訂本辦法。

[11] 《支持新時代產業轉型升級示范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重慶西部產業轉型升級示范區包括江津區、永川區、榮昌區、大渡口區、重慶高新區。

最后編輯于:2024-11-0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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