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網絡環境 準確適用法律

問: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出司法解釋的目的、意義是什么?

答: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網絡信息業的快速發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計算機網絡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審判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比較突出。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網絡環境下對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以及促進網絡信息業的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調查研究,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參考借鑒國外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實際做法,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的發布,將對人民法院在審判網絡著作權糾紛中如何更準確地適用民法通則、著作權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提供依據。這無疑對保障各級人民法院的執法統一,為著作權人提供更全面充分的司法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問:該司法解釋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答:該司法解釋涉及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品數字化和網絡傳播后的著作權歸屬、侵權行為的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等。

問: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應當如何管轄?

答: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實施網絡侵權行為必須通過計算機設備的特點,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問:作品被數字化以及將作品上載進行網絡傳播,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是否發生變化?未經許可任意上載他人作品傳播是否構成侵權?

答:傳統作品被數字化,實際是將該作品以數字代碼形式固定在磁盤或光盤等有形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對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包括數字代碼形式,被數字化后作品著作權仍由原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內容,也同樣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

在網絡環境下,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體現為網絡傳播方式。該司法解釋根據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肯定了網絡傳播屬于一種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權人應當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因而未經許可上載他人作品傳播、不付報酬的行為,就構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問:現行著作權法中關于報刊轉載的規定能否適用網絡環境下的作品使用的情形?

答: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如對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進行轉載,應當認定為侵權。這是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對目前在網絡上使用作品現狀和平衡涉及網絡各方當事人權益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因素綜合考慮的一種選擇。將來著作權法如果對此有新的規定應當依照新的法律規定執行。

問:該司法解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問題有何規定?

答:該司法解釋第四至第八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與此有關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其主導思想是:盡量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使其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保護和促進新興的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作出約束,明確其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提供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其對網絡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網絡信息的合法性沒有監控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絡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由行為人本人承擔。對此由于法律規定明確,在該司法解釋中未再作規定。

第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絡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屬于共同侵權,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由于對網絡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權發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負有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停止侵權內容繼續傳播的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的,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人網絡注冊資料的情況下,負有提供該注冊資料的協助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五,著作權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索要注冊資料請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必須提供三類資料:一是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二是著作權權屬證明,包括有關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手稿等;三是侵權情況證明,包括被控侵權信息的內容、所在位置等。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就應當視為著作權人已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或索要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則視為未提出警告或索要請求。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方便網絡服務提供者做出判斷,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網絡服務提供者陷入過多的侵權訴訟中。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提出上述資料后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在提起訴訟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當從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

第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是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合法行為,不應為此向被控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著作權人指控的侵權不成立,而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給被控侵權人造成損失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必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應由提出不當警告的著作權人承擔。

問:對網絡環境下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民法通則、著作權法等法律關于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均適用于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網絡上可能發生的侵權形態,該司法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侵犯網絡傳播權、網絡著作鄰接權以及對明知會導致侵權后果而故意去除或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等行為,都應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權以及損害賠償等。

問:對網絡環境下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答:該司法解釋第十條專門對網絡著作權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適用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逾期應得利益計算;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對于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該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定額賠償方法。定額賠償的幅度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對故意侵權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考慮網絡的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等特點,會對權利人造成嚴重的侵權后果,故上限可達50萬元。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6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