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在中國建立倉庫或配送中心的相關法律解析(2007)

這是楊春寶律師在“2007中國倉儲與配送中心高峰會議”上的演講稿。

第一部分? 關于外商在中國投資設立倉庫或配送中心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市場準入

(1)根據中國加入WTO時的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對于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倉儲服務的承諾如下:

商業存在:自加入時起,僅限于合資企業形式,外資股比不超過49%。中國加入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中國加入后3年內,取消限制,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2)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1
《關于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商務部于2006年4月20日發布):
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全國范圍內以合資、合作和獨資形式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

(3)中國相關法律規定2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做好2001年商品流通工作的若干意見》:
把發展物流配送作為傳統流通企業進行改革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流通企業現
有的設施,發展、建設和改造各類商品的物流配送中心。

二、設立程序-投資者要求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擬設立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二)擬設立從事第三方物流業務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交通運輸或物流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二、設立程序-所設立企業的要求
(1)無最低注冊資本要求,除非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2)境外投資者股份比例無要求;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有從事所經營業務所必須的營業設施;
(5)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年

二、設立程序-審批機構
向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設立程序-需遞交材料
(1)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說明文件;
(4)中外方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
(5)合同、章程;
(6)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8)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9)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土地問題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2003年6月11日發布):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2.必須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于2002年5月9日發布:
“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 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價標準。”

3.招標拍賣掛牌的程序
(1)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由其實施;
(2)出讓人根據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并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 20 日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
(3)投標人、競買人可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
(4)招標的,由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拍賣的,最高應價者為竟得人,但競買人不足三人的,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低價的,應終止拍賣。掛牌的,掛牌實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
(5)中標人、竟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再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部分? 關于并購中國物流企業的法律法規

并購有以下兩種方式:
股權并購
資產并購

一、關于外資并購的規定—一般規定1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證監會,工商工局,外匯總局2006年8月8日發布):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如果被并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二、關于外資并購的規定—一般規定2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投資者應根據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報送規定文件。

三、關于外資并購的規定—一般規定3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根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報送規定文件。

四、關于外資并購的規定—特殊規定1
2006年4月20日商務部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
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以經批準從事《通知》第五條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業務,并不再對外商投資物流企業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五、關于外資并購的規定—特殊規定2
根據《通知》,除根據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須經商務部審批的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部分? 簽署倉儲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倉儲合同的性質
◆非要式合同;
◆諾成合同;
◆倉儲合同存貨人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
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

二、倉單的性質
倉單,即是存貨人已經交付倉儲物的憑證,又是存貨人或者持單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在經過存貨人的背書和保管人的簽署后可以轉讓,任何持倉單的人都擁有向保管人請求給付倉儲物的權利。

三、倉單應記載的內容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四、倉儲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1. 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2. 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3.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4.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5.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部分? 保稅倉庫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出口監管倉庫
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發布于2005年11月28日)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

(一)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
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由出口監管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

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3、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5、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經海關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會出具批準證書。
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批準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驗收出口監管倉庫。
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出口監管倉庫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的管理
(1)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存儲期限為6個月。
(2)倉庫經營企業應當通知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辦理貨物的出境或者進口手續。
(3)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二、保稅倉庫
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發布于2003年12月5日。)

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包括公用型保稅倉庫和自用型保稅倉庫。

1、允許放入保稅倉庫的貨物
(1)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2)轉口貨物;
(3)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4)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暫存貨物;
(6)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7)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經營保稅倉庫應具備的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4)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5)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6)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7)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保稅倉庫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2)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4)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6)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7)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8)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4、保稅倉庫的審批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備齊《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5、保稅倉庫貨物的管理
(1)保稅倉儲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
(2)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三、保稅物流中心(A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于2005年6月23日發布)

保稅物流中心(A型):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1、地點選擇
物流中心應當設在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關監管的地方。

2、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3)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的能力;
(4)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5)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6)經營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業,年進出口金額(含深加工結轉)東部地區不低于2億美元,中西部地區不低于5000萬美元;
(7)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會計法規定的會計制度。

3、物流中心條件
(1)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于5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倉儲面積(含堆場),東部地區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于2000平方米;
(4)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并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臺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享;
(5)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6)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4、審批機關
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

5、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可開展的業務
(1)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2)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3)全球采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4)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5)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四、保稅物流中心(B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于2005年6月23日發布)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1、設立物流中心的條件
(1)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于10萬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于5萬平方米;
(2)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3)選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于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
(4)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總體布局,滿足加工貿易發展對保稅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并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臺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享;
(6)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2、物流中心經營企業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人民幣;
(3)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4)具備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

3、中心內企業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特殊情況下的中心外企業的分支機構;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屬企業分支機構的,該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人民幣;
(3)具有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的能力;
(4)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5)在物流中心內有專門存儲海關監管貨物的場所。

4、中心內企業可開展的業務
(1)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2)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3)全球采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4)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
(5)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義務

最后編輯于:2018-10-1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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