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9]25號)的有關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參與設立境內股權投資企業,規范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和運作,現就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適用對象

本意見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組織形式。

本意見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外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組織形式。

本市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個人依法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二、工作機制

成立市外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外匯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和浦東新區政府等。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負責推進本市外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市金融辦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認定合格境外投資者,對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出具審查意見并實施備案管理等。

三、設立備案

以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在名稱中加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字樣。

市金融辦對依法設立的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區縣政府負責對本區縣范圍內的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實行預備案管理。

四、企業結匯

本市在外資股權投資企業中試點“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

外資股權投資企業中的境外投資者經市金融辦組織認定為“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可申請投資額度結匯,具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經市金融辦組織認定后,可申請資本金結匯,投資于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具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該部門出資不改變所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原有屬性。

外資股權投資企業中合格境外投資者和外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出資占該外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的比例,具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投資管理

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按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外資股權投資企業不得向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上市前,股權投資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不得從事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房地產。

六、政策支持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應當為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外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研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

七、試點區域

外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在有條件的區縣開展。“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現在浦東新區施行,條件成熟后,在其他區縣逐步開展。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本意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最后編輯于:2020-11-2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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