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同意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探索密切中外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方式和機制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
(司復[2014]3號)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密切中外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方式和機制試點工作方案的請示》(滬司[2013]43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上報的《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密切中外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方式和機制試點工作方案》,請你局適時啟動開放措施試點工作,抓緊制定配套實施措施,嚴格、規范實行各項開放政策,切實做好試點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試點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便利,及時調研解決試點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評估試點進展情況,不斷提高試點指導管理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確保試點工作健康、平穩、有序推進,為密切中外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方式和機制積累創造經驗。
你局推進試點工作的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密切中外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方式和機制試點工作方案》
司法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探索密切中外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方式和機制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及其附件《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經研究,現就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開展“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提出如下試點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上海自貿區總體方案及其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的部署,參照中國內地對港澳法律服務業開放合作的方法,在上海自貿區先行先試,探索密切中外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以提升中外律師業相互開放與合作水平,提升中國律師業的服務和競爭能力,建設與上海自貿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法律服務體系。試點工作應遵循穩妥、漸進、可控的原則,試點措施應與中國國情及律師業發展水平相適應,探索形成科學、有效的開放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機制,為逐步擴大深化中外律師業的開放合作積累經驗。
二、試點措施
(一)允許在上海自貿區設立代表處的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以協作方式,相互派駐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即由中國律師事務所向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派駐中國執業律師擔任中國法律顧問,由外國律師事務所向中國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國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在各自執業范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二)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在上海自貿區內實行聯營。即由已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上海自貿區內實行聯營,以分工協作方式,向中外客戶分別提供涉及外國和中國法律適用的法律服務。聯營期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稱和財務保持獨立,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關于港澳區律師事務所適用問題。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處的港澳律師事務所參與前述試點工作。
三、試點配套措施
(一)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措施,引導、鼓勵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采取變更(代表處)住所地或增設代表處的方式在上海自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鼓勵有實力的國內律師事務所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
(二)縮減行政審批時限,擬在試點啟動后,公開承諾將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在上海自貿區設立代表處、派駐(變更)代表等事項的初審時限由法定的三個月縮減為30個工作日,將國內律師事務所申請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派駐(變更)律師等事項的審批期限由法定的30個工作日減為10個工作日。
(三)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規定,自貿區管委會作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相關部門委托,承擔相應行政管理職能??紤]到法律服務特別是對外開放管理的特殊性,我局擬爭取市政府同意,由我局在自貿區內設立派出機構,對開放試點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職能,并協調自貿區管委會,為參與試點的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及派駐律師在開業、居留、辦公(居?。﹫鏊确矫嫣峁┍憷?。
四、試點組織實施
(一)根據國務院上海自貿區部際聯席會議精神和上海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工作計劃,有關法律服務業開放的試點措施應當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方案報批和配套實施措施的制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公布實施。建請司法部能于年內加快審查批準我局上報的試點工作方案。
(二)根據司法部批準的方案,我局擬抓緊制定出臺指引開展試點的操作細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并公布實施。
(三)我局在啟動試點后,將按照司法部批準的方案,遵循穩妥、漸進、可控的原則,采取分期分批推進、逐步擴展深化的方式,認真組織實施密切中外律師業合作的試點措施,確保試點工作健康、平穩、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