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的簽約的“出讓方”應當是公司還是股東?

法律橋網友Inlake請教:公司A共由三個股東組成,現其中一股東B擬將其所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公司C(其非A公司股東),此事已經公司A的全體股東開會一致同意并形成決議,但問題是相關的股權收購協議應該以公司A的名義還是以股東B(也是法人)的名義與收購方公司C簽署呢?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向外部人員轉讓股份的,需要經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并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至于你提出的問題,股權的享有主體是公司股東而不是公司本身,故股權轉讓只能在出讓方股東和收購方主體間進行(可以是公司或個人),所以轉讓方:股東B  受讓方:公司C

股權轉讓協議完成后,召開新的股東會,變更公司章程并同時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上海文淳光律師解答:B和C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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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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