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Chbname咨詢:本人打算與一朋友合伙開店,利潤風險按出資比例承擔。但他又不打算參與經營,只參與利益分配和分擔風險。請問:這還是合伙嗎,負責經營的是否應擁有更多的利益分成?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合伙并不要求合伙人都參與管理與經營,判定合伙性質的關鍵乃“參與合伙收益的分配”及“承擔虧損之風險”,至于負責經營是否應擁有更多的利益的分成的問題,法律并沒有作出強制性的規定,關鍵在于雙方的協商的結果。(可以約定不參與經營者不能獲得工資報酬,而負責管理者則可以每個月領取固定的工資報酬)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合伙人中負責經營的合伙人,是否應擁有更多的利益分成?”,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
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