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iou33咨詢:我們公司以前是上海一家公司設在成都的分公司,后來公司改組把這個分公司撤掉,重新在成都注冊了一家公司。以前的上海總公司占45%的股份,以前成都分公司的經理是現在這家公司的總經理。他占55%的股份(股本是從上海公司借的,答應慢慢還上海),這位總經理當初叫我們過來,分了我和其他幾位同事各5%的股份(但當時是他讓我們寫的借條,上面是XX人從XX人處借2.5萬圓作為股本,)。但現在公司的經營情況很不好,而且當初他對我們的一些承諾也沒做到,我想離開這家公司,但不知到這筆錢是不是要還給他本人,按當初借條上的說法,這是算股份還是算債務。請問大家我該怎么辦?
北京Legal律師解答:借貸,但實際沒有發生,即他個人沒有給你股份。可以要求取回該借條。如果對方不配合,記得錄音哦。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本案有一個核心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位總經理當初叫我們過來,分了我和其他幾位同事各5%的股份”的性質問題,如果是股權的轉讓,那么“但當時是他讓我們寫的借條,上面是XX人從XX人處借2.5萬圓作為股本”應當可以認定為股權轉讓金,這樣說來你們應當向他(經理)歸還該筆錢。但目前,就如何維護你的權益的問題,你可以不還該筆錢。理由可以這樣表述:(1)對方說了要轉讓5%的股份給你,但是對方實際上并沒有轉讓該股權,沒有辦理工商登記的手續;(2)你在公司中也從來沒有享受到這5%股權所對應的權利。(3)雖然寫了“XX人從XX人處借2.5萬圓作為股本”,但是他并沒有借出該筆錢,我也沒有得到他的錢。因此,上述股權轉讓的事情實際上根本沒有履行。故此,現在不存在歸還這筆錢的問題。
iou33咨詢:謝謝兩位,補充一下,有一點,股東當時是進行了工商登記的。這種情況呢?
法律橋網友tugang79解答:如果辦理了工商登記,你已獲得了公司的股份,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你們當時的借款有沒有效,要看當時公司的驗資報告,看你借的錢,是否以股東(即你)的名義給公司。如果當時未實際出資,我認為該借條沒有實際履行,應該無效。如果實際出資了,該借條當然有效。但你可以依據股東的權利,尋求救濟。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樓上對iou33的問題的理解可能出現了偏差。我的理解是:該經理將其部分股權轉讓給了iou33,并且要求他給該經理寫下欠條,目前是他擔心該經理會持該欠條要求他償還債務。因此,本案不涉及到驗資報告、出資的問題。就本案而言,看能否把股權轉讓給(還給)該經理,并且要回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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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大股東將股份分給員工,員工寫了欠條,員工準備辭職,應當退還股份還是償還債務?”,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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