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楊春寶律師:您好,本人有一法律問題要求教:
本人于1998年與房產開發商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2000年1月房產開發商書面通知本人辦理入戶手續,本人于2000年12月辦理了入住手續。但沒有入住。
現由于開發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補充條款(違約事實開始時間為2002年1月1日),本人提出退房要求,房產開發商同意履行合同約定的退房條款,但提出要收取從2000年1月到退房時的房屋使用費。
以下是本人求教的問題: 1、 開發商提出的這一房屋使用費是否合理? 2、 如果合理,使用費的記取時間怎么確定? 3、 使用費的單價怎么計???(每月或每年多少錢)
望不吝賜教,萬分感謝!
答:
如果確因發展商違約導致退房,由此而發生的損失均由發展商承擔,你也無須向發展商支付房屋使用費。但是如果合同是無效合同或者違約條款是無效的,基于此,你提出退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結果是雙方返還,你應當支付你實際占有該房屋期間的房屋使用費。該費用應當從你辦理入住手續時起算,因為從那時起,該房屋在你實際控制之下,你就擁有了該房屋占有、使用的權利,你實際沒有使用并不影響你對該房屋的控制。至于使用費的多少應由雙方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則參考市場租金標準確定。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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