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時是否應當支付房屋使用費?(2002)










問:


楊春寶律師:您好,本人有一法律問題要求教:


本人于1998年與房產開發商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2000年1月房產開發商書面通知本人辦理入戶手續,本人于2000年12月辦理了入住手續。但沒有入住。


現由于開發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補充條款(違約事實開始時間為2002年1月1日),本人提出退房要求,房產開發商同意履行合同約定的退房條款,但提出要收取從2000年1月到退房時的房屋使用費。


以下是本人求教的問題:
1、 開發商提出的這一房屋使用費是否合理?
2、 如果合理,使用費的記取時間怎么確定?
3、 使用費的單價怎么計???(每月或每年多少錢)


望不吝賜教,萬分感謝!



答:


如果確因發展商違約導致退房,由此而發生的損失均由發展商承擔,你也無須向發展商支付房屋使用費。但是如果合同是無效合同或者違約條款是無效的,基于此,你提出退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結果是雙方返還,你應當支付你實際占有該房屋期間的房屋使用費。該費用應當從你辦理入住手續時起算,因為從那時起,該房屋在你實際控制之下,你就擁有了該房屋占有、使用的權利,你實際沒有使用并不影響你對該房屋的控制。至于使用費的多少應由雙方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則參考市場租金標準確定。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8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