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約定,契稅該不該交?(2002)




問:


我市在2000年9月一次性付款給滿洲里中天房地產公司購買中天綜合樓4#門市。該門市房與同年12月1日交付給我使用。該房2500元一平米,面積99.06平方米。我由于是一次性付款每平方米優惠50元。共計247650.00元。房照開發商當時沒有辦理。今年12月6日開發商通知辦理放照還得交契稅7280.91元,當時簽定購房合同時合同里沒有提到契稅的事情,開放商當時也沒有說。說以我不知道這錢該不該交。



答:


你應當交這筆稅。因為根據我國契稅暫行條例,購買房屋應當繳納契稅,這是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收,并不包括在房款中。由于這是法定義務,合同沒有提到契稅也無可厚非,當然發展商應當向購房者講清楚購房者應當繳納的稅費。以下是有關規定,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保梗梗纺辏吩拢啡?/P>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ㄒ唬﹪型恋厥褂脵喑鲎?;
 ?。ǘ┩恋厥褂脵噢D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ㄈ┓课葙I賣;
 ?。ㄋ模┓课葙浥c;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ㄒ唬﹪型恋厥褂脵喑鲎尅⑼恋厥褂脵喑鍪?、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ㄈ┩恋厥褂脵嘟粨Q、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8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