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務委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進口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49號)、商務部《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有關問題的復函》(商建函〔2014〕869號)和《工商總局關于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5號),本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F就試點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業務是指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汽車經銷商,經商務部進口許可,從事進口國外汽車的經營活動。

二、按照“穩步推進、規范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本市商務、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確保試點穩步開展。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會同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協調推進平行進口汽車試點工作,對試點企業進行認定。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推進平行進口汽車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和平行進口汽車經銷商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等工作。推動平行進口汽車相關公共服務領域內的平臺經濟建設,平臺將整合政府職能部門相關配套功能,有效集聚汽車維修、服務、零部件供應等社會化服務。設在自貿試驗區內的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的服務功能與模式須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備案。上海海關負責做好平行進口汽車的通關監管、稅收征管等相關工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做好對平行進口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準入要求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并聯合相關部門做好平行進口汽車有關三包、召回、缺陷調查等后續監管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管,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申請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業務:

(1)從事汽車銷售業務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連續盈利的經營業績,上一財務年度汽車銷售額超過4億人民幣。

(2)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服務、零部件供應網點與設施。對無法滿足該條要求的企業,可依托自貿試驗區區內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相應服務,達到要求后方可參與試點。

(3)信譽良好、具有采購渠道和汽車銷售服務行業經驗。

(4)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具有汽車經銷資質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為平行進口汽車試點的經銷商。

四、申請試點的企業應向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或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業務的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企業的概況、經營情況、業務分布、維修網絡等;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業務的方案,主要包括車源、進口模式、售后服務、零部件供應,以及進口汽車產品關于國家質量標準、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符合性情況、強制性產品認證情況等。

(2)承諾擬在自貿試驗區注冊汽車經銷商,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業務的承諾書。

(3)試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3年企業財務報告。

(5)相應的業務經銷網絡、售后服務網絡的工商注冊等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材料。

五、申請試點的企業經認定后,按照國家機電產品進口許可管理有關規定和商務部相關要求,提供相應進口申請材料,向商務部申請汽車進口自動許可證。

六、試點企業及其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汽車經銷商是平行進口汽車產品質量追溯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產品召回、質量保障、售后服務、汽車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義務,不允許進口舊車和非法改裝車,并負責采用原制造商許可的方案消除質量缺陷。經銷商進口的汽車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等準入要求。進口以上??诎稙橹?,銷售區域以試點企業現有銷售區域為主。

七、試點企業及其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汽車經銷商開展相關業務及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家現有法律法規和本通知有關要求。相關監管部門如發現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為,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試點業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

  上海海關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7日

最后編輯于:2018-08-3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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