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個八面玲瓏的人,交際甚廣,朋友很多,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王先生是某國有服裝廠的廠長,廠里由于產品單一、款式陳舊,經營艱難工,勉強維持一百多號人的生計。張某得知此情形后,自稱其一親戚在臺灣做服裝生意,愿意與王先生的廠合資經營。王先生很高興,催促張某盡快促成。不久,張某陪同一臺灣人與王先生見面,雙方同意由張某出面與服裝廠共同出資設立新公司,服裝廠以全部資產投入新公司,人員也轉入新公司,張某出資150萬元,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的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事實上陪同張某的臺灣人并不是張某的親戚,也沒有準備出資。張某在這位臺灣人的陪同下,手持與服裝廠的合資合同在眾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轉了一圈,以三寸不爛之舌即借到了出資用的150萬元。新公司很快成立并紅紅火火地開業了,原服裝廠的員工的工資均得到顯著提高,張某成為眾員工心目中的英雄和真正的老板。
然而,張某所借的均是高利貸。張某在新公司經營頗有起色后,即開始盤算如何盡快還債以解除高利貸的壓力。他先生多次假借購買原料名義,從公司帳戶轉出資金200余萬元,以歸還其個人借款并支付高額利息。為掩蓋真相,他偽造了銀行對帳單和購貨發票。同時,張某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進部分資金以維持公司的運作。張某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并不能既維持員工工資的正常發放,又保證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還要償還債務。公司很快陷入困頓,并瀕臨破產。不久,張某偽造銀行對帳單和購貨發票事發,司法機關介入。最終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股東出資后又以各種名目抽逃出資在中國絕非少數人所為,很多人甚至對此可能導致的結果沒有絲毫概念,很多經濟小區直接提供代為出資、驗資服務,并在驗資后抽逃出資。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同時,刑法更進一步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張某作為新公司股東,以借款方式籌集出資資金,這本無可厚非。但是他在公司成立后,又以偽造銀行對帳單和購貨發票方式抽逃出資以償還借款,數額巨大,直接導致公司瀕臨破產。張某此舉不僅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也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同時構成了抽逃出資罪。
創業者在創業之初以各種合法方式籌集創業資金均是可行的,但是應當嚴格界定個人債務與公司債務,以合法方式償還,切不能以抽逃出資方式償還。對于在各類經濟小區注冊的公司而言,如果注冊資本不足,應當盡快補足。目前上海相關主管部門如工商、稅務等正對各類經濟小區注冊的公司進行清理整頓,如果一個正常運轉的公司因出資問題而遭受調查甚至處罰,將會對公司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本文載于《科技創業》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