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萬耀企龍展覽有限公司與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73號

原告上海萬耀企龍展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新涇 村一村105號202室。

法定代表人ArieBrienen,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春寶,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程強,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金菊路云 頂街7號6層自編6D2。 法定代表人張建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秀,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賀擁軍,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告訴被告虛假宣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春寶、程強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賀擁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英國CWIEME展覽公司自1996年起在全球多個國家舉辦CWIEME展覽會,在全球范圍內具有很大影響力。原告于2012年28-31日經該公司授權,并經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批準,在深圳會展中心成功舉辦了第一屆深圳國際繞線設備展覽會,并將繼續在廣東舉辦2013年國際繞線設備展覽會。2012年3月起,原告陸續在多個媒體發現被告在宣傳其舉辦的同類型展會過程中存在多處虛假宣傳內容。經調查,被告于2012年6月5日得到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批準,由其單獨在深圳會展中心主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被告在推廣展會過程中實施了以下虛假宣傳行為:1、在取得上述批復前以“2012深圳國際繞線技術、電磁線、電子變壓器展覽會”、“2012第三屆深圳國際電磁線(漆包線)、絕緣材料展覽會”等與批復內容不相符的名稱宣傳其展會,并在取得批復后仍然使用虛假展會名稱對外宣傳、印制會刊、入場券等。2、被告擅自將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等兩個未經政府部門批準的單位列為該展會主辦單位。3、被告在多個行業內媒體上發布廣告,宣稱其為“華南地區唯一專業展會”、“中國唯一的電磁線、絕緣材料專業展會”。4、被告在展會參觀券上印有“眾多相關展會同期舉辦,展出面積超七萬平方”,并在官方網站陳述“展會規模達8000平方米”,而其經批準的展出面積實為4000平方米,其表述嚴重夸大了展出面積。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已經使部分參展企業誤認為被告舉辦的展會為境外機構和行業協會舉辦、規模巨大且在行業內具有唯一性,而放棄參加原告所舉辦的同類型展覽會,使得原告展會的銷售份額或收益大大減少,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還勢必對原告2013年展會的舉辦產生不利影響,造成原告預期利益、商業機會的喪失。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以“2012深圳國際繞線技術、電磁線、電子變壓器展覽會(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Wire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onicTransformerExhibition)”、“2012第三屆深圳國際電磁線(漆包線)、絕緣材料展覽會(2012the3rdShenzhen(China)MagnetWire(Enamelledwire),insulatingmaterialsExhibition)”等虛假名稱宣傳其主辦的展覽會;2、被告立即停止將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列為其主辦展覽會的主辦單位;3、被告立即停止在所有對外宣傳材料和媒體上將其主辦的展覽會虛假宣傳為“華南地區唯一專業展會”、“中國唯一的電磁線、絕緣材料專業展會”等內容;4、被告立即刪除其網站(http://www.ex360.com/)上涉及上述虛假宣傳的內容;5、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6、被告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人民幣2萬元;7、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1、被告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不存在虛假
宣傳行為。被告已經取得了相關展會批文,同意被告作為主辦單位舉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2、被告僅是為了更細致突出展覽的內容,使用經批復展覽內容作為展覽的標題。3、被告有證據證明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同意作為該展會的主辦方。4、原告雖然為第一屆深圳國際繞線設備展覽會主辦方,但并沒有涉及小電機、電機工業、磁性材料、電磁線、電子變壓器等方面的展會。5、廣東省外經貿廳批準被告的展出面積為4000平方米,但招商過程中由于參展商過多,展出面積擴大,參展面積擴大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并不是虛假宣傳。
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1年2月20日,注冊資本35萬美元,經營范圍包括在中國境內主辦、承辦各類經濟技術展覽會和會議、提供各種展會會議服務、商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等。
被告成立于2010年9月8日,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策劃、承辦商品展銷會(具體另辦登記證)及禮儀服務、商貿信息咨詢、銷售百貨、工藝美術品。
2012年3月28日至同月31日,原告在深圳會展中心舉辦了“第一屆深圳國際繞線設備展覽會”。
2012年6月5日,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向被告發出《關于舉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的批復》,主要內容: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及海關總署、商務部《關于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管理事宜的通知》規定,同意被告作為主辦單位主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Motor,MagneticMaterials&EquipmentExhibition)”,舉辦時間為2012年7月18日至7月20日;展覽內容包括各類中小電機、微特電機,電機制造設備、繞線機、零配件及配套用品,各類磁性材料、生產設備及原材料、輔助設備,磁性材料應用產品,各類電磁線、絕緣材料、設備及原材料等;舉辦地點為深圳會展中心,面積為4000平方米,境外參展企業占20%以上;等等。
2012年7月18日至7月20日,被告如期在深圳會展中心主辦了上述展會。該展會參觀券標注“2012深圳第十屆國際小電機及電機工業、磁性材料展覽會(2012The10th(Shenzhen)ChinaInternationalSmallMotor&ElectricMachinery,MagneticMaterialsExhibition)”、“2012深圳國際繞線技術、電磁線、電子變壓器展覽會(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Wire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onicTransformerExhibition)”、“主辦單位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眾多相關展會同期舉辦,展出面積超七萬平方,華南地區唯一專業展會,商機無限”等信息。該展會會刊標注的展會名稱“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ShenzhenInternationalMotor,MagneticMaterials,CoilIndustry&EnamelledWireExhibition)”、“第十屆深圳國際小電機及電機工業、磁性材料展覽會(The10th(Shenzhen)ChinaInternationalSmallMotor&ElectricMachinery,MagneticMaterialsExhibition)”、“深圳國際繞線技術、電磁線、電子變壓器展覽會(ShenzhenInternationalWire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onicTransformerExhibition)”,主辦單位為“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
2012年3-4月《漆包線專刊》有關“2012深圳第三屆國際電磁線(漆包線)、絕緣材料展覽會”(2012the3rdShenzhen(China)MagnetWire(Enamelledwire),insulatingmaterialsExhibition)宣傳頁顯示,該展會系“中國唯一的電磁線、絕緣材料專業展會,助您業務升級”,展會時間為2012年7月18-20日,地點為深圳會展中心,同期相關展會包括“2012第十屆深圳國際小電機及電機工業展覽會”等,主辦單位為“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組委會聯系方式”處注明被告公司名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信息。
2012年6-7月《電子變壓器專輯》有關“深圳國際繞線技術、電磁線、電子變壓器展覽會(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Coil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icTransformerExhibition)”宣傳頁顯示,“眾多行業相關展會同期舉辦,展覽面積超七萬平方,華南地區唯一的專業展覽,助您業務升級”,展會時間為2012年7月18-20日,地點為深圳會展中心,同期相關展會包括“第十屆深圳國際小電機及電機工業展覽會”等,主辦單位為“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合作單位包括“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等,“組委會聯系方式”處注明被告公司名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信息。
被告在其網站(http://www.ex360.com/)“關于我們”網頁“智展項目簡介”內容之中,將“深圳國際磁性材料展”宣稱為“此展會正式成為中國華南地區唯一的行業盛會”,將“深圳國際小電機及電機工業展”宣稱為“經歷了激烈的市場競爭目前成為中國華南地區唯一的專業小電機及電機工業展覽會”;在“往屆展會”網頁的有關“2012第十屆深圳國際小電機、磁性材料、電磁線展覽會”內容之中,有一段為“2012年7月20日,備受矚目的深圳國際小電機、磁性材料、電磁線、繞線技術展在深圳會展中心成功落幕,為期三天的展會中,本屆展覽會獲得了業內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參與,展會的規模和參展商數量均創下歷史新紀錄,展會規模達8000平方米,展商數達300余家,分別比上屆超過了45%及51%,牢固樹立了華南地區專業第一展的地位”。庭審時,上述網站宣傳內容仍然存在。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律師費發票,主張其為本案訴訟支出律師費200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中電協微(2011)第008號文件,其主要內容:為推動我國微電機及相關配套產業的××發展,促進中國微電機產業整體水平的提升,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與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共同舉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請會員單位及相關企業積極參加本屆展會的參展參觀工作。該文件由“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蓋章,落款日期為2012年6月12日。
被告還向本院提交了函件一份,主要內容:為推動我國電機磁材及相關配套產業的××發展,促進中國與國際相關行業的交流,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決定與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共同舉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時間為2012年7月18-20日,地點為深圳會展中心。該文件由“相關智展國際有限公司”蓋章,落款日期為2012年6月12日。
再查,2011年4月號《大比特資訊》、《環球磁電》有關“第九屆深圳國際小電機及電機工業展覽會”、“第九屆深圳國際磁性材料及應用、生產設備展覽會”宣傳頁顯示,該展會系“華南地區唯一的專業展會,助您業務升級”,展會時間為2011年6月23-25日,地點為深圳會展中心,同期相關展會包括“第二屆深圳國際電磁線(漆包線)、絕緣材料展覽會”等,主辦單位為“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組委會聯系方式”處注明了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信息,該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與上述《漆包線專刊》、《電子變壓器專輯》一致。
以上事實,有工商登記信息、批復、參觀券、文件、函件、有關刊物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本案中,原、被告經營范圍均包括舉辦展會,且均在深圳會展中心舉辦過涉及繞線設備的國際展會,兩者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有關展會宣傳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足以造成公眾誤解,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虛假宣傳?
關于被告使用與政府部門批復內容不一致的展會名稱、主辦單位進行宣傳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問題。根據涉案《關于舉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的批復》內容,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同意被告作為主辦單位主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Motor,MagneticMaterials&EquipmentExhibition)”,展覽內容包括各類中小電機、微特電機,電機制造設備、繞線機、零配件及配套用品,各類磁性材料、生產設備及原材料、輔助設備,磁性材料應用產品,各類電磁線、絕緣材料、設備及原材料等。被告在上述展會宣傳過程中,雖然使用了“2012深圳國際繞線技術、電磁線、電子變壓器展覽會(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Wire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onicTransformerExhibition)”、“2012第三屆深圳國際電磁線(漆包線)、絕緣材料展覽會(2012the3rdShenzhen(China)MagnetWire(Enamelledwire),insulatingmaterialsExhibition)”等展會名稱,但該宣傳內容并未超出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關于舉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的批復》的展覽內容,可以確認為真實信息。同時,被告就其有關“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系展會共同主辦單位”的宣傳內容,已向本院提交了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分別出具的函件及文件,該函件及文件顯示香港智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微電機分會均同意作為上述展會的共同主辦單位,在原告沒有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亦可以確認被告的相應宣傳內容為真實信息。雖然被告有關展會名稱、主辦單位的宣傳內容雖與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關于舉辦2012深圳國際電機磁材、線圈工業、漆包線展覽會的批復》的展會名稱、主辦單位不一致,但這屬于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調整范圍,并不影響上述宣傳內容的真實性,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因此,原告有關被告使用與政府部門批復內容不相符的展會名稱、主辦單位宣傳其展會構成虛假宣傳,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相應抗辯主張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宣稱其相關展會為“華南地區唯一專業展會”、“中國唯一的電磁線、絕緣材料專業展會”,以及被告有關“眾多相關展會同期舉辦,展出面積超七萬平方”、“展會規模達8000平方米”的宣傳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問題。根據本院查明事實,原告于2012年3月28-31日在深圳會展中心主辦了“第一屆深圳國際繞線設備展覽會”,其展覽內容與被告于2012年7月18-20日主辦涉案展會的展覽內容存在交叉重合之處。被告在缺乏權威部門認定結論的情況下,將其主辦的相關展會宣傳為“華南地區唯一專業展會”、“中國唯一的電磁線、絕緣材料專業展會”,與事實不符,客觀上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時,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相關批復顯示的展會面積為4000平方米。在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同期展會面積達到7萬平方米、被告主辦展會面積達到8000平方米的情況下,被告有關“眾多相關展會同期舉辦,展出面積超七萬平方”、“展會規模達8000平方米”的宣傳同樣缺乏事實依據且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解,亦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
綜上,被告有關其展會為“華南地區唯一專業展會”、“中國唯一的電磁線、絕緣材料專業展會”,以及有關“眾多相關展會同期舉辦,展出面積超七萬平方”、“展會規模達8000平方米”的宣傳內容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客觀上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導致被告相應交易機會的增加、原告相應交易機會的減少,其行為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針對原告有關被告停止虛假宣傳行為的訴訟請求,由于涉案展會已于2012年7月20日舉辦完畢,除被告網站(http://www.ex360.com/)仍未刪除虛假宣傳內容外,原告并無證據證明此后被告仍印制宣傳資料對涉案展會進行宣傳;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使用條件是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仍在延續,本院判令被告將其網站(http://www.ex360.com/)虛假宣傳內容予以刪除。由于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取利益和原告因此遭受損失的金額,本院根據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00元。原告訴訟請求金額過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立即將其網站(http://www.ex360.com/)中的涉案虛假宣傳內容予以刪除;
二、被告廣東智展展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萬耀企龍展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30000元;
三、駁回原告上海萬耀企龍展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100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負擔1220元,由被告負擔48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周立雄
人民陪審員: 韓光明
人民陪審員: 彭 風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原 野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09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