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2014年7月22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事項。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繼續有效實施《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不再審核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免稅進口設備清單。
自2015年5月1日起,商務主管部門在按有關規定和權限辦理企業設立(增資)事項時,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條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條目的外商投資,應當在企業設立(增資)的批復中明確與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有關的信息(以下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信息),包括:適用產業政策條目、項目性質、項目內容、項目投資總額。企業投資經營活動涉及多項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的,應當按照相關條目分別明確上述信息。
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發放企業批準證書之前,將本文第一條規定的信息錄入全口徑外商投資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信息錄入系統后,應將其與企業批準證書信息一并通過系統上傳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比對,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反饋比對結果。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收到反饋結果后,方可出具批復文件和企業批準證書。
三、商務主管部門在2014年7月22日前批復的企業設立(增資)但未出具《確認書》,以及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批復的企業設立(增資)事項,對于其中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條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條目的,應當填寫《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信息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格式見附表)。
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應于2015年6月1日前將《匯總表》報所屬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比對匯總,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2015年7月1日前,將所轄范圍內比對匯總完畢的《匯總表》發送相關直屬海關,抄送商務部(外資司)。
四、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信息發生變化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變更后及時將變化后的信息錄入系統,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比對后向相關直屬海關發送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變更后信息。
五、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資)適用備案程序,由實施備案的部門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并在出具的備案證明備注欄中注明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信息。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于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與直屬海關加強溝通、協調,必要時向商務部(外資司)、海關總署(關稅司)反映。
附表: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信息匯總表.xls
商務部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