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提高效率,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實際情況,制定并聯審批工作方案如下。
一、并聯審批的依據、原則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相關要求。《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秶鴦赵宏P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進一步要求,“優化企業兼并重組相關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式審批,避免互為前置條件”。
(二)在實施并聯審批、提高效率的同時,將國家及相關部委關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各項政策和監管要求落到實處,避免實施并聯審批而造成監管真空。
二、實行的并聯審批項目
根據實際情況,發展改革委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核準和經營者集中審查等三項審批事項,不再作為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批的前置條件,改為并聯式審批。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涉及的相關部委的其他審批事項,如外國投資者并購的安全審查等,仍按現行程序執行,暫不作調整。
三、并聯審批方式
(一)上市公司可在股東大會通過后同時向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報送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上市公司的申請實行并聯審批,獨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二)涉及并聯審批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項目,在取得相關部委核準前,不得實施。具體而言:
1.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預案時,在重組報告書顯著位置披露本次重組需取得相關部委批準的情況,明確本次重組的實施需通過證監會和相關部委的審批,并詳細說明已向有關部門報批的情況和尚需呈報批準的程序,對可能無法獲得批準的風險作出重大風險提示。
2. 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取得有關部門核準的情況,上市公司應及時作出公告。
3.上市公司取得證監會核準,但尚未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應在公告并購重組項目獲得證監會核準時,同時公告尚需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并對可能無法獲得批準的風險作出特別提示,明確未取得相關部門批準前,尚不能實施本次并購重組。
4.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關部門的核準后,公告本次重組已經取得全部相關部門的核準、重組合同已經生效,具備實施條件。之后,方可實施重組方案。
四、實施時間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與發展改革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的并聯審批,即日起實施。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與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核準的并聯審批,待商務部修訂頒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后實施。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并聯審批工作方案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