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和示范園區評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國家和上海知識產權戰略,進一步規范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評定與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評定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園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以知識產權制度促進園區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為宗旨,以提升園區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水平為重點,推動園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增強科技和經濟競爭力。


  第三條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評定與管理,遵循“自愿申報、擇優認定、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四條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評定與管理工作。


  各區縣知識產權局積極配合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加強對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申報與評定


  第五條申報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級以上各類園區。


  (二)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建立園區專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網絡,制定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配備1名以上專業知識產權工作人員;有一定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


 ?。ㄈ┙暧行@麚碛辛磕暝龇_3%以上,擁有有效專利的企業數量占園區屬地企業數量的8%以上。


 ?。ㄋ模┙⒅R產權運用轉化的促進機制,專利產品的年產值占園區總產值的6%以上。


 ?。ㄎ澹?0%以上的園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工作;建立園區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聯絡人制度和知識產權信息管理系統。


  (六)采取措施幫助企業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問題,知識產權保護環境良好,近三年未發生嚴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第六條申報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驗收合格的市級知識產權試點園區。


  (二)構建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出臺園區知識產權工作規劃或戰略;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1名以上專職或2名以上專業管理人員;近3年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ㄈ┙暧行@麚碛辛吭龇_5%以上;擁有有效專利的企業占園區屬地企業的10%以上;積極培育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專利試點和示范企業。


 ?。ㄋ模┙⒅R產權運用轉化平臺,促進企業的知識產權轉化與運用,專利產品的年產值占園區總產值的8%以上。


 ?。ㄎ澹?0%以上的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工作;建立知識產權信息中心或專利專題數據庫,通過引入優質中介服務機構等方式,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知識產權信息、咨詢、代理、商用化、培訓、法律等服務。


 ?。┙⒅R產權維權和糾紛應對機制,知識產權保護環境良好,近五年未發生嚴重侵犯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第七條申報與評定流程


  (一)市知識產權局下發申報通知;


 ?。ǘ┓仙陥髼l件的市級園區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申報表、知識產權工作情況、創建試點或示范工作方案等相關材料;


  (三)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安排答辯,形成初步意見報局長辦公會審議;


  (四)經審議通過的試點、示范園區名單,在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ㄎ澹┕居挟愖h的,市知識產權局對異議的內容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不予認定。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并頒發證書。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期限各為3年,期滿后進行驗收。驗收未通過的應按要求整改,一年后可再次申請驗收。


  第九條各區縣知識產權局要加強對市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指導,跟蹤試點、示范工作方案執行情況,以確保園區試點、示范工作達到預期目標。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試點、示范園區參評資格或撤銷稱號:


 ?。ㄒ唬┮圆划敺椒ㄓ绊懣己蓑炇?、評定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ǘ┌l生重大群體性、惡意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一條被撤銷試點、示范稱號的園區,三年內不得再申報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二條市知識產權局對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給予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


  (一)被認定為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給予相應的知識產權工作扶持經費。


  (二)組織園區有關人員參加知識產權交流合作、業務培訓等活動。


 ?。ㄈ@區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運用、制度建設、知識產權評議、專利數據庫建設、重點企業專利分析、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等給予指導。


 ?。ㄋ模┩扑]申報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和其他相關知識產權項目。


  第十三條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所在區縣知識產權局給予1:1配套工作扶持經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2013年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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