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維護房地產權利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客觀、公正、正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復核和鑒定途徑)


  對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房屋調查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向上海市房屋調查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申請房產面積測繪成果鑒定(以下簡稱鑒定)。


  第四條(申請復核和鑒定的當事人范圍)


  下列當事人(以下簡稱異議人)可以申請復核或者鑒定:


  (一)房產面積預測和實測的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


  (二)尚未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商品房預購人;


  (三)尚未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新建商品房買受人;


  (四)專家委員會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關當事人。


  第五條(復核程序)


  對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有爭議的,異議人可以在收到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或者測算表、計算表的十五日內向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房屋調查機構申請復核。


  房屋調查機構應當復核有爭議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并向異議人解釋房產面積測繪情況。異議人要求出具書面復核結果的,房屋調查機構應當在接受復核申請的三十日內向異議人出具書面復核結論。


  經復核,房屋調查機構更正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并應當更正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及按有關規定申請更正房屋樓盤表信息。異議人不是委托人的,房屋調查機構還應當將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更正情況書面告知委托人。


  第六條(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鑒定)


  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爭議鑒定(以下簡稱成果鑒定)是指專家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房產測繪技術規范等規定,對有爭議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合法性、規范性、準確性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結果報告的行為。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由上海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由本市從事房產測繪教學、科研和實務工作的學者、專家和專業人士等組成。


  專家委員會鑒定受理窗口設在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


  第八條(鑒定受理)


  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有爭議的,異議人可以在收到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或者測算表、計算表的十五日內或在收到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復核結果十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異議人是委托人的,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四)申請人認為測繪成果有誤的證明材料;


  (五)專家委員會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異議人是其他當事人的,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與房屋測繪成果有關的購房合同、房產面積計算表、測算表等;


  (四)申請人認為測繪成果有誤的證明材料;


  (五)專家委員會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鑒定受理后,專家委員會應當對異議人申請鑒定進行核實,不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不予鑒定的理由。


  第九條(鑒定專家組)


  專家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的七個工作日內組織成立鑒定專家組。鑒定專家組一般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有較大影響的房產面積測繪爭議鑒定的鑒定專家組應當由七人組成。


  第十條(回避和保密)


  鑒定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鑒定項目的當事人;


  (二)鑒定項目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可能影響鑒定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


  參加鑒定人員對鑒定有關情況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十一條(鑒定程序)


  鑒定專家組開展鑒定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調閱成果管理部門備案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資料和出具報告的房屋調查機構工作檔案;


  (二)集體審議調閱的資料;


  (三)對申請鑒定的房產面積按照設計圖和有關資料進行計算,需要實地測量的,應當重新進行實測;


  (四)撰寫鑒定結果報告。


  重大疑難鑒定項目,鑒定專家組可以申請提交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鑒定結果確定)


  鑒定專家組的鑒定結果應當由參加鑒定的專家作出,并按照多數意見確定。提交專家委員會討論的鑒定結果由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表決,并按照多數意見確定。


  第十三條(鑒定結果報告)


  鑒定結果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定申請人、鑒定對象、鑒定事由等鑒定基本情況;


  (二)鑒定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測繪技術規范及其他有關資料等鑒定依據;


  (三)鑒定結果和理由。


  鑒定結果報告應當由參加鑒定的專家簽章。


  鑒定結果分為確認測繪成果或者不予確認測繪成果。


  測繪成果合法、規范、準確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確認測繪成果的結論。測繪成果不合法、不規范或者不準確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不予確認測繪成果的鑒定結論。不予確認測繪成果的,專家委員會還應當將鑒定結果報告送達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的房屋調查機構。


  鑒定結果報告由鑒定受理窗口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十四條(更正成果)


  專家委員會出具不予確認測繪成果的鑒定結果報告的,房屋調查機構接到鑒定結果報告后,應當更正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并按有關規定申請更正房屋樓盤表信息。


  第十五條(鑒定檔案)


  鑒定工作完成后,專家委員會應當將有關鑒定結果報告與工作底稿整理歸檔并長期保存。鑒定工作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定受理材料;


  (二)鑒定結果報告;


  (三)鑒定工作中的調查取證材料;


  (四)有關的會議記錄;


  (五)鑒定工作其他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測繪資料的調用)


  鑒定所需有關測繪資料由專家委員會向房屋調查機構調用,房屋調查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調用資料移送專家委員會。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房產測繪管理部門應協助專家委員會調取有關測繪資料。


  第十七條(鑒定工作期限)


  鑒定工作期限是指自鑒定申請受理日起至通知鑒定申請人領取鑒定結果報告止所需的工作時間。


  鑒定工作期限一般為六十日。


  第十八條(鑒定費用管理)


  鑒定收費標準由專家委員會參照國家有關房產測繪產品價格標準合理制定。


  專家委員會確認測繪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專家委員會不予確認測繪成果的,鑒定費用由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的房屋調查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出具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房屋調查機構已經撤銷的,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負責復核;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的,異議人可直接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施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爭議處理暫行辦法》(滬房地資權〔2003〕64號)同時廢止。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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