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關于上海自貿區內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的公告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健全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強化社會監督,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5號),現將試驗區內海關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信用信息公開范圍


  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試驗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相關信用信息。


  二、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內容


  (一)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等與企業信用相關的基礎信息;


  (二)企業海關信用分類等級信息;


  (三)從事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企業、經營進出口快件業務企業、保稅倉庫等與海關監管相關的行業企業資質審核情況;


  (四)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處罰決定書》,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以及法院的生效判決等書面形式確認的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違法信息;


  (五)海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其他企業失信行為信息;


  (六)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其他企業相關信用信息。


  三、企業信用信息公開途徑


  區內企業信用信息公開途徑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上海海關定期編制并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原則上每年編制一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補充或者修改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并公布(2014年版《目錄》見附件1)。


  (一)主動公開


  1.公開平臺


  上海海關通過上海海關門戶網站主動公開和更新屬于主動公開信息的區內企業信用信息。


  2.公開時限


  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等基礎信息和企業海關信用分類等級信息每月定期集中公布;其他企業相關信用信息根據實際情況,自該信息形成、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1.申請主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上海海關提出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申請。


  2.申請受理機構


  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申請受理機構為上海海關辦公室。具體情況如下:


  地址:漢口路11號518室;


  郵政編碼:200002;


  受理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節假日休息);


  聯系電話:021-68892027;


  傳真號碼:021-63234284;


  電子信箱:shhg_gwgk@customs.gov.cn。


  3.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應當到上述指定機構現場提出申請,并根據實際提供相關材料。


  (1)企業代理人申請查詢本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提交下述材料:


  ①《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申請人可以在中國海關門戶網站或者上海海關門戶網站上自行下載、打印或復制。


  中國海關門戶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


  上海海關門戶網站: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③授權委托書原件;


  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原件。


  (2)申請查詢非本企業信息的,如申請人為自然人,應當提交下述材料:


  ①《申請表》原件;


  ②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時,應當交驗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如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代理人應當提交下述材料:


《申請表》原件; 請人對其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時,應當交驗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請處理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當盡量明確和詳細,并盡可能提供信息標題、發布時間、文號以及其他有助于確定該信息的提示。


  4.申請的處理


  上海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相關規定,對查詢申請予以審核和答復。


  5.收費標準


  上海海關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四、異議申請


  信息主體對上海海關主動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試驗區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書面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異議申請》(見附件3),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據。主管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反饋申請人;確有錯誤、遺漏的應當予以更正。


  信息主體對經申請查詢到的本企業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查詢結果3個工作日內參照前款規定向主管海關提出異議申請。異議申請必須由信息主體本人提出。


  主管海關受理異議申請后,應當對已在上海海關門戶網站公開的異議信息做出“異議正在處理”的標注。


  五、申請開具本企業信用狀況證明


  (一)申請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內企業可以向上海海關申請開具本企業信用狀況證明:


  1.企業申請上市需海關出具信用狀況證明的;


  2.企業申請貸款需海關出具信用狀況證明的;


  3.企業申請配額需海關出具信用狀況證明的;


  4.企業申請工程承攬資質需海關出具信用狀況證明的;


  5.企業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評優評先等評比活動需海關出具信用狀況證明的;


  6.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海關出具企業信用狀況證明的。


  (二)申請受理機構


  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海關或者試驗區綜合服務大廳的海關業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具體辦事地址和聯系方式詳見上海海關公告2013年第3號)。


  (三)申請的提出


  企業代理人應當到上述指定機構現場提出申請,并提交下述材料:


  1.《出具企業信用狀況證明申請》(見附件4);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3.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相關政府部門、銀行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出具的辦理企業信用狀況證明的文函原件;


  5.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原件。


  前款所述“相關政府部門、銀行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出具的辦理企業信用狀況證明的文函”應當明確以下要素:


  1.企業的規范全稱和海關注冊登記編碼;


  2.查詢企業信用狀況的原因與依據;


  3.查詢的具體時間段,至少需明確至年、月;


  4.查詢特定企業在特定時間段內何種信用狀況的明確請求;


  5.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


  6.加蓋相應單位印章。


  (四)申請的處理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信用狀況證明》(見附件5)。企業代理人可以至現場取證,或者申請寄送至指定地址。


  (五)收費標準


  上海海關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嚴格執行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關


  2014年6月26日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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