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特修訂本規定。
一、本市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制度,并設立專門機構,對在滬開發的或引進國內外高新技術成果實施轉化的項目,進行技術等級、市場前景、項目風險及知識產權狀況等方面的認定。由市政府頒布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目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市政府頒布的目錄,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 經認定的軟件、集成電路、現代生物技術和中藥產業的成果轉化項目,可從優享受本規定的政策和本市相關產業的有關政策。
二、市政府設立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組織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立項、工商登記注冊、稅務登記和優惠政策的落實等提供"一門式"服務;培育和指導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組織;采集、發布應用領域的科技信息,推廣國內外科技成果,開展產學研成果信息交流;建立科技界與產業界、金融界的溝通渠道,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內外上市。 設立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是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專業化權益性資本市場,為科技項目、科技企業和成長型企業等提供產權交易和股權融資等服務。 市和區、縣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融資擔保。 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政府優先將其列入市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在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方面給予扶持。
三、鼓勵境內外各類資本(包括民間資本)建立創業投資機構。經批準成立的創業投資公司,可運用其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 在本市注冊的創業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最低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在本市注冊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其注冊資本最低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在本市注冊的創業投資機構,其投資于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企業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計劃及產業化項目的資金,累計超過其對外投資總額7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地方優惠政策。
四、高新技術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可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行政機關免收企業注冊時的有關費用(國家有規定的除外)。 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可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協商認可并同意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同時出具協議書。企業憑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或投資方的協議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五、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部分房產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征建設過程中的上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后二年,給予減半扶持。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后三年,給予減半扶持。上述由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90%用于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10%納入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轉化項目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六、職務成果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或獎勵。 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項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權。 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轉讓所得稅后凈收入20%的收益。 以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獎勵成果完成人。企業自主開發的非本企業主導經營領域的成果,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獎勵成果完成人。 對上述貢獻突出的成果完成人,經市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 鼓勵科技企業試行"期權期股"的辦法,以激勵科技企業的經營者和骨干科技人員。
七、允許和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術企業中進行試點,在實施公司制改制時,可將前三年國有凈資產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為股份,獎勵有貢獻的員工特別是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八、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組建的企業,不受工資總額限制,董事會可參照市場勞動力價格和當年政府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行決定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水平,并可全額列支成本。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生在滬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并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九、在滬注冊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業稅后利潤投資于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形成或增加企業的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五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在第二年度內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用其轉化獲得的收益投資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企業,其與該投資額相應的已征個人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在第二年度內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十、鼓勵企業增加技術開發資金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必須購置的專用、關鍵的試制用設備、測試儀器所發生的費用,經財稅部門認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
十一、鼓勵外商在本市投資高新技術產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和轉讓先進技術。 在滬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購置項目所需生產經營用房所繳納的房產契稅的一部分,可作為政府補貼給予支持。 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企業研制、銷售產品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后三年,給予減半扶持。上述由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90%用于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10%納入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加強技術開發活動,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企業,報稅務部門批準,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征營業稅。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參與國內產、學、研合作,并可參與政府科研計劃的招投標。 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士向本市轉讓技術,可持本市技術轉讓合同登記證明,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免征營業稅。 鼓勵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聘用外籍專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十二、經市有關部門批準的孵化基地,屬孵化項目繳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以加快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孵化基地的建設。
十三、對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學生以及國外專家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滬實施轉化的項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經認定后,可優先享受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貸款貼息和融資擔保。其產品在政府采購中,可獲得同等優先待遇。 外省市來滬從事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者 ,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推薦,準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設費。
十四、提倡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兼職辦科技企業,兼職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工作,所在單位應繼續為科技人員從事應用研究開發提供科研實驗條件。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離崗辦科技企業或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允許保留其在原單位的工作關系。 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或離崗辦科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應遵守與原單位的約定,保守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 密;使用原單位或他人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應與原單位或他人簽訂許可或轉讓協議。
十五、申報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凡具備專利條件,適宜用專利加以保護的,應及時申請專利。對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市知識產權局資助部分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 。
十六、市政府組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作出貢獻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人員、管理人員以及中介服務組織工作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業績突出者,可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設立上海人才發展資金,主要用以資助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幫助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解決特殊困難。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可優先向人事部推薦申報授予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和享受政府津貼。"上海市科技功臣獎"重點獎勵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產業化實施者。
十七、凡政府資助的產品開發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未認真開展轉化工作的,暫停對該項目組和項目執行人的政府資助。 凡屬應用性研究開發成果范疇而未進入實際應用階段的科技成果 ,一般不予受理成果鑒定和申報市級獎勵。
十八、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本市已頒布的有關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