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程設計合同履行和抗辯的幾個問題

【案情簡介】
        2008年12月,A公司作為設計單位與B公司作為建設單位簽訂了一份《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由A公司為B公司某房地產項目進行工程設計。合同第五條明確約定B公司應支付的估算設計費為170萬元,應在合同生效后預付定金,并在A公司提交施工圖審圖通過后按實際完成施工圖工作量支付80%,結構封頂后支付10%,粉刷完成后支付5%,竣工或交圖后二年內結清工程設計費。
        合同簽訂后,A公司先后于2009年3月和5月按約完成并交付了項目獨立別墅和聯排別墅的相關設計圖紙和文件,因B公司未依法辦理項目立項批準和報建手續,有關審圖機構雖進行審圖但未出具審圖合格書。
        2009年5月,A公司提供給B公司的《設計費用表》中明確列出了獨立別墅、聯排別墅、疊加別墅和商業住宅四類房型所對應的設計費單價及其設計總面積。2009年10月,A公司對實際已完成工作量之設計費、剩余款項支付方式等發函與B公司進行確認,而B公司回函進行了溝通,雖最終未能簽署有關的《備忘錄》,但仍支付了部分設計費用,尚欠50余萬元設計費用未予支付。
        為此,A公司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裁決B公司支付拖欠的設計費用及其逾期違約金。B公司抗辯稱,按照設計合同計算的設計費用單價約為22元/平方米,根據實際設計施工面積計算設計費用總計為48萬余元,B公司已超付設計費用21余萬元;A公司未完成審圖,后續設計及審圖系另行聘請第三方設計公司完成。最終,仲裁庭委托評估機構對項目設計費進行了評估。
        日前,上海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并作出了裁決。


【裁決摘要】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爭議和辯論的法律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仲裁庭在裁決中對此作出了評述和認定:
        一、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用是否明確?應付設計費用究竟是應按照A公司(申請人)主張的按四類房型的單價乘以設計面積然后累加,還是按照B公司(被申請人)辯稱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總價除以設計面積得出設計費單價再乘以已完成設計面積計算?
        仲裁庭認為,(1)申請人確實于2009年10月向被申請人發送了《已完成工作量設計費》和《備忘錄》各一份,并且明確了其為被申請人建設工程設計的各類房型的單價、工作量及設計費總價。該兩份證據材料雖然被申請人否定了其真實性,但根據被申請人認可的回復給申請人的《復函》的內容來看,被申請人是收到了申請人發送的上述二份證據材料的,但同樣根據該份《復函》的內容來看,該復函并沒有對申請人提出的各類房型設計費的單價、工作量及設計費總價進行確認。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才可以變更合同。申請人提出的關于各類房型設計費的變更已經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沒有事實依據,申請人要求按此單價結算工程設計費沒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據,故仲裁庭不予采納。(2)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存在瑕疵(指僅約定了估算設計費用總額而沒有約定計算標準或計算方式等),對于被申請人提出的抗辯意見,即“本案設計費應按合同約定的總價除以設計面積得出設計費單價再乘以已完成設計面積即為申請人應得的價款”,仲裁庭不予采納。
        二、被申請人應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仲裁庭認為,本案是由于當事人雙方對工程建設設計費的結算產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對申請人已完成的工程建設設計費的計算各有自己的方案,最終導致在設計費的支付上產生爭議,而申請人僅僅依據其自己單方計算的設計費來要求主張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依據。并且,從本案的評估結論來看,被申請人也并未拖欠申請人所稱的那么多的設計費款項,故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合理和客觀公平?
        對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對評估報告提出的諸多異議,仲裁庭認為,在合同履行中,由于被申請人的建設項目直至2010年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造成申請人設計的施工圖圖紙不能及時得到有關審圖公司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其主要責任在于被申請人,但申請人作為一個專業設計公司,在被申請人待建設的工程項目尚未取得政府合法的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即為被申請人的待建工程項目進行設計以致造成不能及時得到審查合格書并最終導致本案糾紛也有一定過錯。同時,還鑒于本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是采取了邊設計、邊施工、邊修改的工作方式,且被申請人也已經向其委托的審圖公司全額支付了審圖費用。因此,可以認定本案的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所作的方案設計圖及施工設計圖已經被被申請人接受,評估機構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有關約定及國家對工程設計的有關收費規定作出的評估數據是合法合理、客觀公平的,仲裁庭予以采納。


【律師點評】
        該案對于申請人而言具有極其重要的警示意義。一方面,由于工程設計合同對設計費用計算標準或方式約定不明確,并且在隨后的合同履行中沒有對各類房型的設計費單價取得業主方的有效確認,致使對方混淆視聽而被迫通過司法評估鑒定的方式確定設計費用,導致最終獲得支持的設計費遠低于應收的設計費。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申請人作為設計單位沒有對其設計成果(包括不同階段的圖紙、文件及光盤等)向業主方的交付作適當的簽收或者交接記錄,致使對方惡意否認申請人實際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及其工作量,從而對司法評估鑒定造成諸多困難,并對仲裁庭采納評估數據造成了諸多法律障礙。由此可見,在友好合作之初即簽訂完備的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完善履約管理,在發現合同條款有不明確之處或合同變更之時立即通過有效形式予以確定,才能避免在將來合作發生沖突以及隨后可能的法律程序之中處于被動。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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