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若干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新建住宅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納入本市住宅建設施工計劃和竣工配套計劃。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建設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區、縣房地局申報施工計劃,在主體結構基本完成、市政公用配套施工前申報竣工配套計劃,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和計劃實施建設。
二、本市國有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區、縣房地局申請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并提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請表》(原件)和以下文件、資料(凡提供復印件的,須同時出具原件核對):
(一) 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
(二)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所附建筑工程總平面圖、建筑工程項目表(復印件);
(三) 住宅項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和獨立公共建筑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復印件)。與住宅項目同步竣工的住宅配套經營性商場,不能與住宅項目同步完成建設工程竣工備案的,應出具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復印件);
(四)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電話通信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的配套建設驗收合格證明(原件)。其中,2006年1月1日前取得《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本市新建住宅,按照市政府[2002]第130號第11條第五項要求提交寬帶配套建設驗收合格證明(原件);
(五) 雨污水排放須出具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提供由水務、環保部門出具的審核同意并明確臨時性排放期限的文件(復印件);
(六)住宅建設配套費繳納收據或項目包干使用證明(復印件);
(七)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但新建住宅建設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八) 住宅門牌編號批件及附圖(復印件);高層住宅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電梯驗收檢驗報告(復印件);
(九) 房屋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復印件);
(十) 《上海市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原件);
由于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按規劃要求應當配建的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菜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尚未同步建成的,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相關管理單位出具的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的證明文件。
三、市或區、縣房地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查后,應指派有關人員到現場對住宅配套設施及住宅小區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完成情況查核。其中綠化建設,確因非種植季節原因需延時的,住宅建設單位須向業主公示住宅交付使用后3 個月內完成綠化建設的承諾。
市局審核的住宅項目,由市局會同該項目所在區、縣房地局到現場查核;區、縣房地局審核的住宅項目,由區、縣房地局會同市局到現場查核,并將查核材料報市局備案。
查核的影像資料保存兩年。
四、市或區、縣房地局應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按幢頒發《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或者查核中發現申請人違反《規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不予頒發《許可證》,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違反《規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經依法處理后,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
五、市或區、縣房地局頒發《許可證》后,應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下列文書及時歸檔:
(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綜合業務處理單;
(三)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審核現場踏勘記錄表;
(四)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綜合審核意見表;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滬住法[2003]061號]、《關于印發〈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執法文檔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住法[2003]068號)和《關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房地資[2004]129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定》若干實施意見
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