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楊春寶高級律師收到PaRR記者的采訪郵件:
我是PaRR駐上海記者。PaRR(Policy and Regulatory Report)是一家關注全球反壟斷、反賄賂、反不正當競爭領域最新動態的新聞資訊機構,總部位于倫敦、紐約和香港,主要讀者群體涵蓋全球各大律師事務所和跨國公司的法務團隊。
日前杭州鐵路法院下達了國內互聯網領域反不正當競爭訴訟的首例聚焦爬蟲禁令,其中涉及到了網絡平臺的大數據權益。我們了解到您是國內反不正當競爭領域及TMT行業的資深律師,希望邀請您進行簡短的采訪,了解您對此事的專業解讀。
以下是采訪全文:
記者:您如何評價杭鐵的這封裁定書?有沒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沒有創新或相較過去司法裁定進步的地方?
楊律師:從法律角度說,這是一份行為保全裁定。行為保全是我國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借鑒國外的行為禁令制度而引入的一項新的制度。該制度引入后,多地法院已經作出了不少行為保全裁定,特別是在涉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但是杭州鐵路法院的禁止爬蟲行為的保全裁定可能還是首例。
由于不了解案件的背景及事實,也無法查看案件的證據,難以具體評價這份裁定書,無法評論在本案中行為保全是否必要。但是我注意到,裁定書確認涉案的相關產品在聽證前已經下架,但仍然裁定立即停止提供相關產品,換言之,裁定要求停止提供的是已經下架的產品,確實匪夷所思。此外,本案行為保全裁定與復議裁定由同一合議庭審理并作出,雖然行為保全的復議程序中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問題,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但是,同一合議庭天然有維持自身作出的裁定的傾向,希望自我糾錯顯然不是好的制度設計。
記者:我們該如何理解及應用這封裁定書的裁定結果?尤其是從互聯網平臺的大數據權益角度,該怎么理解?是否以后涉及爬蟲技術的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都可以申請法庭禁令?若是的話,會對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訴訟產生怎樣的影響?
楊律師:撇開前述矛盾之處看,一般而言,侵害大數據權益和涉及爬蟲技術的案件,如果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會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因此,尋求行為保全通常會是權利人的一項選擇。但是,法院應當平衡涉訟雙方的權益,合理審查行為保全的必要性,防范權利人濫用權利,特別是防范頭部企業濫用訴訟權利,以免行為保全在案件尚未實質審理、沒有確認不正當競爭是否成立的情況下對小微企業造成致命的打擊。
記者:這封裁定書涉及了聚焦網絡爬蟲(即針對某一特定平臺的爬蟲程序)。通用網絡爬蟲(即不針對特定平臺、而是以全網絡為范圍進行信息搜集,如搜索引擎爬蟲)是否也存在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風險?
楊律師:近年來,我一直比較關注互聯網壟斷和互聯網生態割據問題。從傳統的Robots協議看,網站或者移動網絡平臺禁止網絡爬蟲本無可厚非,關于爬蟲的不正當競爭訴訟已經發生多起。但是,據我所知,目前主流的搜索引擎是無法搜索到微信公眾平臺上的信息的,而微信公眾平臺目前已經是最主要的自媒體平臺,這就意味著互聯網用戶如果想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就必須在不同的平臺上切換搜索。各互聯網巨頭為保護各自的所謂“數據權益”,均采取了類似的割據策略,使本已局域網化的中國互聯網更加割裂,這是逆互聯互通的潮流,損害了公眾利益。這需要在立法層面予以規范,但立法總是滯后的,在未立法前,法院應當站在一定的高度,探尋企業利益與公眾利益的邊界,確立相關的裁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