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并非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必須具備的風控制度,但楊春寶律師團隊理解,對所有類型的基金管理人而言,投資決策機構都是必不可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人的核心機構之一,其作出的決策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基金的業績表現,從而決定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另外,投資決策委員會能否正常運作以及其決策是否符合既定規則也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風險點之一。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的制訂要點應當包括:
首先,應明確投資原則。有一些投資原則是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其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的過程中必須始終遵循的,而這些原則均是針對投資項目的,概括起來就是:優質、估值合理、商業模式清晰。
其次,應明確投資標準和投資限制。就投資標準而言,既然基金投資的目的是獲利,那么投資標準的核心就應當是擬投企業的財務指標。而就投資限制而言,是指應當明確可以投資的行業或企業發展的階段,如果沒有上述限制,則應明確選擇投資標的的負面清單。
第三,應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產生和組成。對于公司制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應由董事會提名,并經股東會批準。而對于合伙制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合伙協議》的規定,通常應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全權決定。除了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外,議事規則還應確定委員會的具體人數、委員構成以及任期等。
第四,應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基金的投資和退出進行決策。關于決策權限,也因基金管理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無論何種決策權限,均應基于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情況,并結合基金的總資產加以確定。
第五,應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獎懲措施。議事規則應對召集流程、會議議程、表決程序和會議記錄等事項進行明確規定。此外,基金的投資決策關系到基金投資者的根本利益,不容有任何疏忽和過失,因此,如果基金在投資過程中的虧損是由于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疏忽和/或過失造成,那么相關委員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本文節選自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如需進一步了解執行要點和參考模板,請關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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