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風控之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

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旨在規范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在向相關投資者宣傳推介股權基金時,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的行為,其目的是讓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及該等風險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應主要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加以制訂。在內容上,該項制度應明確風險揭示的對象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明確風險類型,同時,其應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分級,并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此外,該制度還應附上《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模板,并規定特殊情況下(如投資者要求購買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服務)的風險揭示,以及對普通投資者應履行的特別注意義務。

 

首先,風險揭示的對象即相關法律法規定義的合格投資者。其次,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僅是指對各類型的投資風險進行全方位揭示,而且應將該等揭示內容體現于各類基金文件(如基金募集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之中。第三,明確風險類型即明確股權基金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可能觸及的各類風險,包括外部風險(政策法規相關市場標的公司等)內部風險(設立和募集基金管理基金財產等)固有風險(退出和集中投資等)以及投資者流動性風險等。第四是對產品進行風險分級,并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相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第五,該制度還應附上《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模板。

本文節選自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如需進一步了解詳細分析、制度模板、執行要點,請關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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