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法律手冊》修訂說明

本書所選法律咨詢全部來自于創業者真實發生的故事,解決的都是創業者真實的法律困惑,因此,上一版出版后因其實用性受到廣大創業者的歡迎。有位創業者寫道:
“早就盤算著和幾個同學做點生意,自己通過創業實現人生價值,可是對于創業我們是既充滿激情又滿懷忐忑,就在籌備的過程中,我看見了這本書,一位律師站在過來人的角度,以專業的知識輔助我們這些年輕人走上創業之路。實用性強的書,我們學經濟的人是不會錯過的。希望我的路可以順暢的走下去,讓我在我女朋友家人面前挺起自己的胸膛?!?br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修正案,修訂后的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和國家工商總局也相應修訂了相關配套法規和規章。這次修訂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創業者負擔,對于促進創業和投資意義重大。這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除金融等特定行業外,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設立公司不再需要先出資、驗資,而是直接向工商局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實收資本也不再是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
2、取消首次出資比例、繳足出資期限和貨幣出資比例限制。
3、取消公司年檢制度,改為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我們在歡呼的同時,也需要提醒創業者注意的是,不能因為上述修訂就認為可以不切實際地任意認繳注冊資本。首先,股東仍然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且仍然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若不按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若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未足額出資的股東須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其次,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依然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依然需要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依然不能作價出資。第三,在我國商業誠信普遍不高的背景下,注冊資本依然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一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創業者依然需要根據經營需要認繳較高的注冊資本或者不斷增加認繳。
為體現上述修訂,東華大學王成兵先生對本書進行了全面修訂,呂晶先生、李若鋼先生也參與了修訂,在此一并感謝!
編 者

最后編輯于:2018-09-2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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