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擅自將他人知名餐飲服務特有的裝飾、裝修風格作相同或近似 使用的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請示》(瓊工商公消字〔2003〕3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該法所稱“商品”包括 “服務”,因此,服務業的競爭行為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查處服務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在餐飲服務中,對服務起到美化和識別作用的裝飾設計、裝修風格,屬于餐飲服務的裝潢。經營者擅自將他人知名餐飲服務特有的裝飾、裝修風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場混淆或者誤認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予以處罰。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18